本网徐州讯:近日,铜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据证据规则依法采信了标的物价值鉴定报告,保护了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

20077月原告宋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协议一份,原告购买该公司价值270万元的一批设备,原告支付价款后,被告只交付了部分设备,而擅自将其他六件设备转卖他人。原告因此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相应货款,但双方对该六件设备的价值存在争议,原告主张价值60余万元,而被告则主张应按其转卖的12.5万元返还,其中电盘及变压器卖了8万元,地磅、叉车、装载机及行吊卖了4.5万元。

因难以达成一致,双方一致同意由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该部分设备的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认定电盘及变压器价值5万元,地磅、叉车、装载机及行吊共价值10.5万元。原告看到相比被告的自认,鉴定的价格有高有低,便以价高者为准,主张地磅等设备按照鉴定的10.5万元计算,电盘及变压器则按被告自认的8万元计算,合计18.5万元。被告则认为应按鉴定结论统一计算。

法院认为,对标的物进行价值鉴定是原被告自己的选择,原告也没有其他证据能推翻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而且鉴定结论的效力具有整体性,原告只部分认可鉴定结论则破坏了效力的整体性,有违公平原则,故本案应当以鉴定结论确定标的物的价值,遂对原告主张不予采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