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近日,高邮法院在高邮市消费者协会的密切配合下,审结了一起因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

高邮市民汪某于2008412日晚上在高邮市的某假日酒店参加其亲戚的生日宴会时,按照酒店保安的指定,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酒店门口的广场上,可是当宴会结束后汪某出来时,在酒店门前转了好几圈,怎么也找不到自己的电动车,情急之下汪某报了警,警察来后确定车辆被盗。后来在查找无果的情况下,汪某要求酒店赔偿,可酒店的工作人员称:我们是免费看车,没有收取看车费,车子丢了我们也没办法。汪某投诉到高邮市消费者协会,经消费者协会调查后多次调解,由于酒店的工作人员坚持自己的观点拒绝赔偿而达不成协议,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协会建议汪某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这起纠纷,在汪某同意提起诉讼后,消费者协会及时与高邮法院民一庭取得联系,通报了情况和消协做工作的结果。

高邮法院民一庭受理案件后,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了案件纠纷的基本事实,在此基础上,法官对此案进行了法理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作为消费者的汪某按酒店的要求停放车辆,此时消费者已与酒店形成了保管合同,酒店的“免费看车”是为了招徕消费者前来消费,以提高酒店的营业额,酒店对顾客物品的保管属于在特定场合下的保管合同,不论其保管是有偿还是无偿,保管人都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应负有过失责任,酒店不能以免费看车为由拒绝赔偿,因为停车收看管费是其权利、妥善保管是其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不能免除,免费不能免责;其次,消费者前往酒店消费与酒店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看车只不过是酒店的附随义务,当发生丢失事件时,酒店应当履行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帮助寻找或采取适当避免可能发生损害的补救措施和必要的赔偿,由于酒店管理上的漏洞,才致使车辆丢失,故酒店理当赔偿。

在承办法官详细的法理分析和法律宣传后,双方当事人愿意坐下来协商解决纠纷,作为原告的汪某也认识到被告酒店的看车毕竟是免费的行为,另外考虑到电动车的自然折旧因素,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酒店终于同意一次性补偿汪某人民币600元,从而化解了双方的纠纷。调解结束后,酒店的工作人员表示,通过法院处理的这起纠纷,使他们感触颇深,今后他们酒店将加强停车场所的监控工作,尽力减少丢车的概率,同时重视免费看车告示牌的作用,提高停车人的安全意识,以规避停放车辆丢失、降低酒店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