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难”一直是困扰法院民事审判的难题,为此各级法院采取措施解决这个症结,最高院200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和疏导了送达难题。邮寄送达措施实施将近10年,其中也存在一些误区和问题需要完善和解决,本文拟对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

 

邮寄送达存在问题表现如下:

 

一、承办法官一律首选邮寄送达,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效率降低。民事案件每年快速增长,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面临“案多人少”的现象更突出,许多法官将分到的案件不加以区分,全部交由书记员进行邮寄送达,如果邮寄被退回才采取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等方式。现实中,许多案件可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完成的。这不仅造成了法院的经济负担,浪费司法资源,同时延长办案时间,降低办案效率。

 

二、邮局投递人员送达不规范,责任心不强,邮局间配合沟通不畅,导致未能及时有效送达。邮局投递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培训,又没有相关的责任规定,有的为聘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许多诉讼文书未能及时有效送达,特快专寄成为“特慢问题专寄”。如投递人员未认真核实收件人身份,被其他人以收件人名义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将邮件交由未成年人及相关亲属签收;一次送达不成即随意退回邮件、收件人签收邮件后长时间不退回回执等,诸多种种不仅耽误了案件的正常审理,严重的甚至导致已决案件由于送达不到位引发程序问题而不得不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

 

各个邮局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和配合,导致送达回执久拖不至。一般情况下外地当事人签收回执后,由送达地邮局将送达回执寄回寄出地邮局,再由寄出地邮局退回至法院。这需要收寄局与送达局之间的密切配合,但现实中却往往很难做到。由于有的邮局快递量大或两局之间距离较远,常常存在未能及时退回送达回执甚至将送达回执遗失的情况,导致法院未能及时收回送达回执原件,而仅能以复印件或邮局打印的送达凭证作为送达依据,这使案件送达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三、当事人拒不配合签收邮件,导致邮件被退回延误审限。许多当事人对于法院的专递持排斥态度,一律不予签收,邮局工作人员按照最高院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规定,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但实践中往往当收件人打开邮件,发现是法院的诉讼文书时,便直接拒绝签收;而有的当事人本人未在家,其同住成年家属往往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拒绝签收邮件,由于邮局工作人员无权留置诉讼文书,只能退回邮件,再由案件承办人采用直接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导致审理期限被一再延误。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以下完善对策:

 

一、从法院层面来讲,在立案阶段,应由原告认真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原被告的联系方式;在接收案件后,承办人要对案件进行分类,因案而宜,对离法院距离近、争议不大、适用调解的案件尽量选择直接送达,不宜一律适用邮寄送达;邮寄发出后,承办人及书记员应及时查阅送达情况,并将反馈情况分类再使用其他送达方式。总之,送达应因分类对待,考虑案件的情况选择送达方式,以达到高效低碳的目标。

 

二、从邮局及邮递人员来讲,首先,要加强对邮递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相关法律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法律意识,增强其责任心;其次,要加强法院与邮局的合作及邮局间的衔接配合,进一步规范加强送达的方式和力度,设立法院专递专线负责、专线反馈机制,建立工作考评奖惩机制,强化责任与效率;再次,要引入竞争机制,采用市场化形式招标选择法院专递机构,由人民法院择优确定投递部门。由于缺少竞争机制,容易使邮政部门掉以轻心,在服务质量上大打折扣。笔者认为,可以引入竞争机制,给予经审核认定具有投递法院专递能力的民营快递公司参选的权利,由法院从中择优选择。

 

三、从法律层面来讲,更改留置送达的条件,赋予邮政投递人员留置送达的权力。对于留置送达的条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很明确,法院工作人员在直接送达中因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才有权进行直接送达,而法律并没有赋予邮寄送达中投递人员留置送达邮件的权利。因此,应赋予邮寄人员留置送达的权利,当遭遇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邮政人员即有权结合使用留置送达。笔者建议,可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将邮局投递人员列为法定送达人,赋予其留置送达的权力,第一,对于当事人自己多次明确拒绝签收的,可适用留置送达或直接视为送达;第二,对于当事人同住的成年家属拒不接收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对拒不签收诉讼文书的,可由投递人员将邮件留置在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即可视为送达,以此提高法院邮寄送达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