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案件表面上是一个简单的法律纠纷,实质上是严重的道德缺失问题。法官在办理这些案件时,不但要辩法理,还要论道德,力推崇德,并需守法。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充分考虑到案件的道德教育意义,以全新的理念,促使法律与道德完美结合,努力用审判活动滋养道德体系建设,得到了当地百姓的高度认可。

  法律文书中融入道德元素

  “除了物质方面的帮助外,对自理能力渐趋减弱的父母,子女对父母精神上的关怀和生活上的扶助,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道义上的责任。在父母需要就诊治疗时,子女应该极尽所能,陪同前往医疗机构。如果拒绝,应该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如果不及时就医照料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追究拒绝履行义务的子女遗弃或虐待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一份普通的判决书中,承办法官包瑾玲写进了这样一段话。在以法律为准绳的同时,采取道德约束的方式,维护了一位九旬老人的权益。

  上世纪50年代,马老伯与妻子领养了一双儿女,由于不能生育,两人将养儿养女当成亲子一样培育。岂料,如今已经年届九旬的老人却要与子女对簿公堂,讨要赡养费用。

  2006年6月,马老伯的妻子去世。随着时光的流逝,老人的身体每况愈下,高血压、冠心病、脑梗塞等疾病缠身,每个月的退休金只能勉强维持医疗费用。

  2011年,马老伯因身体不便,提出要雇一名保姆。子女认为,老人身体还算硬朗,雇保姆费用太大,他们可以轮流照顾老人。然而,习惯了独居的马老伯却不乐意,认为子女不让雇保姆就是对其不孝顺。

  由于双方意见不一,关系也逐渐恶化,子女开始不支付赡养费用,逢年过节也不来看望。马老伯一气之下,将这对儿女起诉到了法院,一是要求支付其雇保姆的费用,二是要子女在其生病时陪同去医院看病。

  获悉案情后,包瑾玲主动上门找马老伯了解情况。根据邻居们的陈述,老人的子女已经很久没上门了,很多时候是邻居们帮着照料。

  承办法官又联系到老人的子女,通过法理与伦理道德相结合地说教,劝解子女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回报父母的养育恩情。在多次沟通劝说下,老人的子女最终表示,承担老人的赡养费用,好好照顾老人。

  此时,这起赡养费纠纷原本可以圆满地案结事了了,但老人拒绝与子女达成调解协议,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他希望法院下达一份判决书。原因很简单:有一份判决书在身边,能时时提醒子女尽孝。法院最终以判决方式结案,承办法官在判决书的最后写下了上述那段话。

  让道德风尚更广泛传播

  “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20%以上都属于婚姻家庭类纠纷,由于司法审判的局限性,一些家事案件的社会效果往往难以彰显。如何探索一种更具传播力的审判方式,引导人们道德观念的提升,是我们一直在思考的问题。”该院院长王春年表示。

  这是一起典型的家事案件,丈夫与妻子为了在拆迁时多分房,以假离婚的方式获得了两套安置房。为此,妻子向其亲戚四处举债。然而,丈夫却假戏真做,并将两套房全部控制在自己手中。

  无奈之下,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判一套房子归其所有。

  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也很明确,判决并不是难事。然而,审理过程中,被告年近八旬的母亲突然到法院,向法官反映,其享有拆迁安置房的份额。老母亲还反映,被告可能要行凶杀妻。

  同时,该案所属蠡园街道给滨湖法院发送了关于本案可能民转刑、矛盾激化的公函,提醒法院在审理时,注意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做好调解工作。

  就此,案情急转直下。王春年做出批示:“案件承办人应积极化解当事人矛盾,掌握案件审判的主动权”。

  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承办法官拟定了走进社区公开庭审的方案,扩大案件的影响力与教育意义。在前期多次开展调解工作的基础上,滨湖法院民一庭、蠡园街道司法所、派出所、人民调解中心,多方参与,派人旁听,协助法庭做工作。

  在庭审中,法官充分听取了当事人、利益相关人的利益诉求,同时积极调动各方亲属共同安抚当事人的情绪,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多方努力配合下,双方当事人愉悦地达成了调解协议。

  更令人欣慰的是,双方当事人在友好的气氛下还自愿对本案不涉及的后续债权债务问题达成和解,避免了今后就后续问题发生纠纷。

  庭审后,原告在签订调解协议时说:“去法院打官司其实我们都不愿意,我们就想把事情解决掉。没想到法官考虑得这么周到,不仅避免了在法庭审判的尴尬,还能够尽心尽力地为我们处理今后的事情。感谢法官,也感谢街道领导的关心!”

  寻求法律与道德的平衡点

  近年来,滨湖法院通过定期走访辖区民政局、妇联以及社区等基层组织,调研分析各类家庭婚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运用“法律主导、道德引导”的方式,平衡当事双方的利益关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彭某与周某曾系夫妻,十年前,两人离婚,有一套登记在彭某名下的面积为127.95平方米的私房,当时两人对该房屋没有分割。周某身患乳腺癌近十年,彭某再婚后一家长期租住在外。

  2008年,周某单独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并在2011年领取了两套安置房,一套67平方米、一套90平方米。彭某为分得拆迁利益,一纸诉状将周某告到法院。

  该案经过承办法官多次协调,厘清法律关系,向当事人示明法律风险后,双方本已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彭某获得一套67平方米的房屋,彭某再补偿周某1.2万元。但在草拟调解协议时,承办法官却发现,周某已私下将67平方米的房屋换成了一套58平方米的安置房,并与拆迁公司重新进行了结算。

  为此,彭某觉得周某出尔反尔,没有诚意,双方矛盾再次升级,极有可能引发暴力冲突、涉诉信访等不稳定因素。

  考虑到当事双方都是生活困难的群众,房子是他们生活中的希望,简单地就案办案,划分诉讼标的,定然难解当事人心结。

  为此,法官四次走访当事人所在的蠡园街道,向街道领导介绍案情,析法释理,共商对策。同时,用诚信教育引导当事人回到正常的调解程序中。在法院的多方努力下,拆迁方又重新安排了一套67平方米的房屋给彭某,彭某和周某达成了调解协议。

  滨湖区法院法官们有一个共识,就是考虑依法处理案件时,是否促进了道德的发展。因为只有人们内心形成了守法诚信的道德习惯,法律才能够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