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孙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1日,钱某、孙某向李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借到李某现金170000元。2012年6月25日,经赵某、钱某和李某协商,钱某在上述借条上载明“此借条赵某在三个月内还清。此据作废”, 李某在此据认可人处签名。当日,赵某向李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借到李某现金170000元,三个月内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赵某未予偿还。2012年12月20日,钱某向李某出具一张条据,载明“因钱某与赵某共同欠李某欠款,现决定于2012年12月23日还款壹万元整”。到期后,钱某未按约履行。
对此,有观点认为,赵某、钱某、孙某应连带偿还李某借款170000元。理由如下:
2012年6月25日,钱某在第一张借条上载明“此借条赵某在三个月内还清。此据作废”,同日赵某向李某出具第二张借条,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债务加入,“三个月内还清”是所附时间条件,如赵某在三个月内还清借款,李某与钱某、孙某之间的原借款关系消灭;如赵某未能在三个月内还清借款,则钱某、孙某应与赵某共同承担继续还款的义务。2012年12月20日,钱某又向李某出具条据,承诺于2012年12月23日还款10000元,同时该条据首部载明“因钱某与赵某共同欠李某欠款”, 钱某的行为对其应与赵某共同承担继续还款的义务进行了确认,故钱某、孙某在原借款关系下应负的还款义务并未消灭,其仍应承担还款义务。钱某承诺于2012年12月23日还款10000元,仅是对具体还款期限的约定。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笔者认为:赵某应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70000元;钱某在10000元范围内与赵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孙某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李某与钱某、孙某之间的原借款关系合法有效。2012年6月25日,债务转由赵某承担,钱某、孙某在原借款关系下应负的还款义务归于消灭。2012年12月20日,钱某重新向李某出具条据,在双方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钱某需在其承诺的10000元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但钱某出具条据的行为对孙某不具有约束力,故孙某无需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