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盱眙县盱城镇的王霞,在去年九月不幸遭遇车祸,左耳几乎脱落。为此,王霞精神非常抑郁,出院后不久,就在家中自尽身亡。这起意外死亡事件,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多大的关联,具体的赔偿应该怎么核算呢?日前,盱眙县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交通肇事案的赔偿纠纷。

 

201342号下午,王霞骑着电动车行驶到121省道盱眙段汽车站附近时,被一辆卡车从侧面撞倒。当时左边的头皮撕掉,耳朵也撕掉了。经过及时抢救,王霞转危为安。但她在住院期间精神抑郁,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症”。201399号,王霞出院后不久,突然在家中自缢身亡。为此,王霞的家人多次找到肇事司机所属单位宿迁市物流公司,虽然对方表示会做出处理,可事实上却是一拖再拖。无奈之下,20142月,王霞的丈夫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所属单位宿迁市物流公司告上法庭。

 

2014418号,盱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庭审现场原告表示:受害人王霞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该起交通事故经过盱眙交警大队认可,这个被告有明显过错,受害人有次要责任。受害人的受害是客观存在,他的受伤承度可以达到九级伤残,所以原告建议按因果关系的百分这三十来赔偿。原告一开始作为一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来处理,首先要求对死者王霞的伤残进行评定,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但鉴定机构认为,王霞已经死亡,伤残等级只能对活体,不能对死体。由于无法对王霞做伤残等级鉴定,因此赔偿也就没有标准来确定。原告方的代理律师研究后认为,只能从交通事故与死亡的关联性来核算赔偿。他们向法院申请专门委托了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与死亡的关联性进行鉴定。最后给出的结论,交通事故与死亡之间有关联性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虽然原告的死亡经鉴定机构鉴定有关联性,并没有说明死亡关联性的参与度是多少,也就是说没有赔偿的比例。交通事故导致有抑郁症的,比较少见,又因抑郁证产生其他后果的更少,自身的因素比较多一点,请法院减少赔偿比例。

 

盱眙法院民一庭庭长 姚月梅:我们法庭在处理这件案件中,首先想到的是,交通事故在关联性中承担比较小的比例,所以我们在调解过程中建议按照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二十的比例调整。原告方经过核算,王霞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共计100万元。最后,在盱眙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按照100万元的百分之十八,也就是18万元赔偿给原告。目前这笔18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已经交到了王霞家人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