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文长退休后经人介绍给王晓庄在建筑工地上从事门卫工作。因为工地每天运送的材料的比较多,王晓庄不在的时候,刘文长也就应王晓庄的要求负责签收。20128月,万永新送了三车脚手架到工地上,见工地没人万永新就找到正在工地烧饭的刘文长让他点数验货,刘文长对送来的脚手架进行了清点,并与万永新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中对脚手架的数量、租赁期限、租金及违约金等做了约定,刘文长在租赁合同中经手人一栏中签字,其中租赁合同承租方一栏载明的是王晓庄的手机号码。租期届满后,万永新将王晓庄和刘文长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租金并赔偿脚手架,后原告万永新又撤回对被告王晓庄的起诉。

 

审理中,查明刘文长文化程度为文盲,刘文长给王晓庄看了几个月的工地,现在王晓庄已经无法联系到,工地也由其他人在负责,万永新和刘文长本不认识。

 

第一种观点,刘文长没有证据证明其签订租赁合同是从事雇佣活动,万永新可以基于租赁合同要求刘文长承担给付租金和赔偿脚手架,否则万永新的损失无法得到主张。第二种观点,刘文长仅仅是在租赁合同经手人一栏签字,且其并无租赁脚手架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具有相对性,刘文长并非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主体,应驳回原告万永新诉请。

 

本案争议的焦点:1、原告万永新和被告刘文长之间有无签订租赁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2、谁是合同的相对方。

 

1、原告万永新和被告刘文长之间有无签订租赁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本案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首先,从表现形式上看,本案中租赁合同中租用方(乙方)一栏中载明的是登记机主为王晓庄的手机号码134****9555,而本案被告刘文长仅仅是在经手人一栏中签字确认。

 

其次,从意思联络上看,原告万永新亦陈述是在接到电话后按照电话要求将脚手架送至工地,在项目部没有找到人情况下,原告万永新找到正在项目部旁边烧饭的被告刘文长,并让被告刘文长点数签收的脚手架。据此,可以看出,被告刘文长并无租赁脚手架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万永新对租用方并非被告刘文长本人也是明知的。

 

第三,从交易习惯上看,被告刘文长作为一名工地门卫,其并未直接联系原告万永新租赁脚手架,在原告万永新送了三趟脚手架至工地后,被告刘文长也并未支付原告万永新运费,根据日常生活习惯,其签收行为仅是对原告万永新送货的行为进行确认,并且从被告刘文长的文化认知程度以及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也能认定被告刘文长的签字是职务行为。

 

综上,被告刘文长与原告万永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无真实租赁脚手架的意思表示。

 

2、谁是合同的相对方,也就是解决谁应当承担本案给付租金和赔偿脚手架的问题。

 

合同之债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除非法律有规定或者合同有约定,否则合同债权不得及于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人。本案中,王晓庄作为涉案工地的负责人,被告刘文长受雇于王晓庄在工地从事门卫工作,并经王晓庄的同意负责签收工地材料,王晓庄与刘文长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刘文长与万永新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事实上是刘文长履行职务行为对万永新出租给王晓庄脚手架的一种签收行为,王晓庄与万永新之间形成的是租赁合同关系。故被告刘文长并非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主体,万永新无权向刘文长主张租金及赔偿脚手架损失。

 

综上分析,与万永新订立合同的名义主体为王晓庄,万永新订立合同过程中认知的相对人亦为王晓庄。经法庭释明,万永新仍然撤回对被告王晓庄的起诉,本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万永新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