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调研报告
作者:调研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4-07-23 浏览次数:2312
近几年来,盱眙县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在全市一直居高不下,青少年违法犯罪形势严峻。为进一步提高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盱眙县人民法院成立调研课题组,对近四年来涉及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所有刑事案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分析,全面深入地探索新形势下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新特征、新成因、新规律,并具有针对性的提出新对策。
一、近四年来本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情况及趋势。
据我院统计资料显示,2010年度青少年犯罪总人数为130人,其中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3人,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2.3%;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27人,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20.8%;18周岁以上不满25周岁的100人,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76.9%。2011年度青少年犯罪总人数为130人,其中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0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27人,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20.8%;18周岁以上不满25周岁的103人,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79.2%。2012年度青少年犯罪总人数为123人,其中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4人,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3.3%;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24人,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19.5%;18周岁以上不满25周岁的95人,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77.2%。2013年度青少年犯罪总人数为169人,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0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20人,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11.8%;18周岁以上不满25周岁的149人,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88.2%。
从上述统计资料,我们可以分析得
从上述统计资料,我们可以分析得出:2010年至2013年间,我院共判决罪犯2348人,青少年(14周岁至25周岁)的犯罪人数为552人,占全部犯罪人数的24%。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极小;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率也呈逐年下降趋势;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人数则居高不下,并逐年增加。至2013年,18至25周岁的青年犯罪人数占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比例已高达近90%,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点群体。由此可见,要从根本上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既要注重对14至18周岁青少年群体的教育、预防,又要注重对18至25周岁青年群体的预防、挽救、帮教。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
(一)14至18周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主体分析,呈现“三多”态势。一是文化水平低的多。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大部分为中低等文化程度, 法制观念淡漠,易走向违法犯罪。二是独生子女犯罪居多。平时受到父母溺爱,养成骄纵任性、好逸恶劳的性格特点。甚至有些来自贫困地区的独生子女,不考虑家庭生活实际,盲目攀比,追求物质享受,最终走上盗窃、抢劫的违法犯罪之路。三是以团伙作案居多。由于未成年人的社会经验缺乏,实施犯罪时往往心理压力过大,这让他们在作案时极具情感的依赖性。尤其是对18至25周岁的年长青年,他们通常表现为言听计从,双方作案时分工明确。一方负责制定周密的犯罪计划,另一方负责实行犯罪。这种利用团体优势相互弥补,甚至伪造作案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给后期的案件侦破带来难度。
2、从犯罪类型分析,侵财型犯罪居多。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具有极强的模仿能力和尝试欲望,极易受身边同龄人的影响。过度沉迷于网络游戏是这一时期的青少年表现出的共同特点。但由于经济条件的无法独立,加之网络游戏导致对金钱的需求量增加,最终迫使他们走向侵财型违法犯罪。
3、从犯罪结果分析,具有身份的多重性。14至18周岁的青少年对社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欠缺,自我保护能力不足。一些过早辍学的社会闲散青年经常聚集在学校门口,拉帮结派,这既容易让未成年人受到诱惑、利用,成为共同的犯罪主体,又容易让他们在犯罪中成为“替罪羔羊”乃至受害者。这是这一时期的未成年犯罪不同于普通犯罪的显著特征。
(二)18至25周岁青年违法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手段分析,日趋成人化和科技化。18至25周岁的青年人具有更加旺盛的精力和冲动的性格特点,他们逐渐脱离学校步入社会,受到一些警匪电影和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在实施暴力型犯罪时往往手持刀具,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此外,在青年人的侵财类案件中,他们依仗自身较为丰富的社会经验,犯罪手段越来越科技化。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和对讲机, 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或轿车,还有利用网络等先进技术实施犯罪行为,极具反侦察能力。例如我院审结的一起“王某、程某利用编电脑程序截取网银余额的盗窃案”。
2、从犯罪类型分析, 日趋多样化。2010年以前,我院审理的青年犯罪案件多以抢劫、盗窃等侵财类犯罪为主。2010年之后,则逐渐出现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其他类型案件。经统计发现,近年来青年犯罪集中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这四类。
3、从犯罪次数分析,再犯比例明显居高。14至18周岁曾经因为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出狱后往往因为前科劣迹、无一技之长等原因无法顺利融入社会。家庭情感的淡漠,加之经济生活的压力,让这些本就不算成熟的青年人饱受煎熬。因此,他们中的部分人会选择重新犯罪,形成一人多次犯罪,旧犯带动新犯的恶性循环,有些甚至犯罪多次构成累犯。
4、从犯罪主观意识分析,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居多。大多数青年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并没有特别明确的犯罪目的和主观故意。他们通常是基于报复心理或意气用事,而置他人的生命、财产于不顾。一方面,法制观念的淡薄让他们根本无法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轻信不会发生严重的后果。这些直接导致他们构成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的犯罪。此外, 事先没有犯罪故意的冲动性犯罪或称激情犯罪在青年犯罪中也占很大比例。例如轰动一时的“药某某杀人案”。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
(一)14至18周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
1、未成年人自身的生理和心理原因
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在“心理上的断乳期”,又为“情感急风暴雨期”。在这个阶段, 他们生理发展迅速, 独立意识增强, 力图摆脱对父母的依赖。他们对人生的设计、未来的憧憬开始有自己的主张和幻想。但对事物往往只看到表面,并且思想单纯, 理性意志薄弱, 逞强好胜心切, 容易偏激, 冲动起来不计后果。对困难和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 遇到失败和波折很容易灰心丧气, 情感悲观低落, 甚至自暴自弃,走上报复社会的违法犯罪道路。
2、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原因
据我院统计资料显示,容易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家庭有以下几种类型:失和型家庭、失教型家庭、溺爱型家庭。在审理中发现,青少年罪犯多来自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父母长年在外打工,或虽在家务农及从事体力劳动,但对子女均疏于管教,缺乏正确的引导和良好的学习环境。因此,这个群体的青少年罪犯表现为少年时期在学习上普遍厌学、辍学,逐渐脱离家庭、学校的约束和教导,与社会闲杂人员厮混,长期耳濡目染,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3、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原因
现在的多数学校重智育轻德育, 片面追求升学率, 放松对学生的道德思想教育, 忽视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和对健全人格的塑造。致使部分学生数理化成绩很高,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却偏差,一旦遇到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而且,现阶段我国各级学校教育模式以大班教育为主,无法切实关注各个青少年的性格差异,从而导致部分青少年因为性格的缺陷误入歧途。
(二)18至25周岁青年违法犯罪的原因
1、 青年人在情绪控制与意志力方面仍存在缺陷
健康正常的情绪情感是人与人进行有效交流的必要条件,消极的情绪会对人的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破坏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一些过早辍学的青年人,无法学会合理控制自身情绪,在遇到矛盾时无法顺利化解,反而会使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不必要的犯罪行为。这部分青年人在意志力的控制上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例如:遭遇挫折时意志力薄弱,自卑感强烈,逃避困难,丧失克服困难的勇气和自信,这时若遇外界的不良诱因,很容易使其行为偏离正确方向。
2、社会管理缺位对青年人的影响
对于此年龄阶段的青年,已逐步脱离家庭和学校,社会将其当作成年人对待,但相应的保障措施却相对缺乏。此外,大量外来青年涌入城镇后,城镇原有的生产、生活设施已不能满足其生活需要,导致这部分青少年群体处于社会底层,生活贫困不尽如人意。加之政府部门在暂住人口的管理上虽制定了不少的规章,但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漏洞。外来青年流动性强,没有固定的住所,相关部门难以及时确切掌握其辖区内外来人口受教育程度和就业生活等现状,这就造成对这个群体缺乏必要的约束,不良闲散人员伺机临时起意,聚众闹事、作案。
3、社会不良风气和复杂文化市场对青年人的影响。
当前社会,一些不正之风和社会丑陋现象逐步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极端的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性解放的思想,严重侵蚀着我国青少年。由于文化产业缺乏严格的管理控制,不良文化在社会泛滥,无数充满暴力、淫秽内容的书籍、音像制品甚至网络游戏不断流入社会,娱乐场所管理不到位,这些对于生理发育逐步健全、好奇心强的青年人而言无疑是极大的诱惑,进而引发犯罪。
四、本院关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所做的工作及成效
(一)坚持职能延伸,完善青少年刑事案件审判保护机制。
在涉及14至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我院严格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致力于开展庭前、庭中、庭后“三项延伸帮教”工作,切实维护青少年诉讼权利。即:庭前重“调查”,通过社会、学校、家庭多方位调查,了解青少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以及社会交往,在分析犯罪成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教计划。 庭中重“教育”,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采取疏导、启发相结合的方式,帮助青少年罪犯认清行为的违法性质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庭后重“帮教”,在案件审结的同时,立即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充分保障其隐私。对送交执行的青少年罪犯,不定期的到少管所等服刑场所进行回访。对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犯,通过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实现社区矫正的顺畅衔接和良性循环。同时建立同社区、家长、矫正对象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青少年罪犯的思想动态、悔罪表现等,形成法院、社区、家庭共同教育青少年罪犯的整体合力,防止他们重新犯罪,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社会。
例如在2013年度审结的杨某某盗窃案中,我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们在庭前开展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多次走访家庭、学校、社区等地,了解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特别是在法庭审理阶段,承办法官以“圆桌审判”的独特模式,结合温暖感化法、耐心说服法等多种形式,在充分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隐私的同时,把法制教育与情感教育融为一体。庭审之后,承办法官更是与校方签订“复学安置帮教协议”、与家长签订“缓刑监管保证书”,切实保障未成年罪犯向学校、家庭、社会的正常回归,真正实现“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的法治目标。
(二)坚持法制宣传,积极推广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
我院采取“内外并举”的教育、预防措施,在部门内和各乡镇学校、社区分别成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并针对14至18周岁青少年的预防、教育问题,与学校合作签订“零犯罪学校”共建协议,针对18至25周岁青年人的帮教、挽救问题,与社区合作签订“零犯罪社区”共建协议。此外,法律服务团队的志愿者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邀请各年龄阶段的青少年代表在“法院开放日”参观少年法庭,参与模拟庭审;另一方面利用节假日深入学校、社区开展“法制进校园”、“法制进社区”的宣传活动。同时,我院充分利用人民法官担任法制副校长的专业优势,定期开展“庭审进校园”、“案例专题报道”等活动。通过以案说法,融情于法的宣讲形式,从小培养14至18周岁青少年的法律素养,切实教育引导青少年自觉遵守、维护法律。
(三)坚持人文关怀,以“节日慰问”、“爱心热线”、“督促令”等形式,弥补留守青少年情感沟壑。
据统计资料显示,我院2010-2013年度审结的552名青少年罪犯中,82%的涉案青少年曾具有“留守儿童”的成长经历。因此,我院将目光聚焦到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以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我院于2010年开始相继在官滩镇、管镇镇、河桥镇等地设立留守儿童法制教育基地,其中在河桥镇黄龙村设立的法制教育基地是省内第一家山区留守儿童教育基地。针对留守儿童普遍存在的性格、心理缺陷,法官们坚持到家中走访、到学校看望,了解他们的生活及学业情况,努力结合家庭、学校、社会三方力量为其解决生活、学习中的实际困难。春节、儿童节、端午节、中秋节4个节日和家庭、学校2个地点组合成的“4+2”慰问机制,搭建起法官与留守儿童之间的连心桥。对于部分家庭情况极其困难,且亲属无监护能力的留守儿童,法官们以发放“爱心联系卡”的方式实行“一对一”重点帮扶。此外,通过与学校的细致沟通,我院在河桥镇中心小学设置了首部“爱心专线”,以此架起留守儿童的亲子沟通桥梁。
今年起,我院更是积极探索一种新型的帮扶模式,旨在督促父母切实履行自身义务,从根源上缓解留守儿童的“亲情饥渴”。法官们深入校园,积极组织“给爸爸妈妈的一封信”、“向爸爸妈妈说出心愿”等一些列关爱活动。同时,我院基于《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向黄花塘镇中心小学的谢佳儿(化名)的父亲发出了全国首张履行抚养义务《督促令》。该《督促令》的发布受到中央电视台、《新华日报》、《扬子晚报》、《新华网》、《江苏法制报》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为今后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开辟了新的思路。
(四)坚持沟通联系,积极推动青少年保护“社会一条龙”的联动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内部沟通。定期召开关爱青少年成长工作例会,制定工作计划,对近期受理的涉少案件进行重点研判,分析法院在法庭审判和庭后帮扶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加强外部沟通。我院以家庭教育为基石,院校共建为平台,社区矫正为重点,与全社会各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界职能,广泛参与青少年保护的社会综合治理。在受理涉少案件的前期,就及时与共青团、妇联、关工委、未保委、教育系统等单位取得联系,利用“五老”等社会力量,做好对青少年罪犯的调查、帮教工作。在审理过程中,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等机关的司法联动,形成青少年保护的“一条龙”体系,达到全力预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
通过对上述工作持续有效的开展,2014年度上半年来,我院共审结青少年罪犯65人,同期相比已下降19人。其中14周岁至16周岁的2人,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3%;16周岁至18周岁的15人,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23%;18周岁至25周岁的48人,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74%。其中具有“留守儿童”成长经历的青少年罪犯比例从以往四年的82%,下降为26%。综上可见,我院多年来关注重点青少年群体,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已经收获实效。
五、关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青少年违法犯罪已经成为影响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法院作为审判、帮教青少年罪犯的前沿阵地,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中肩负重任。但该项工作的开展不能仅仅依靠一家之力,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及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密切配合,从而形成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合力。我院现针对如何进一步推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预防和减少14至18周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1、建议家庭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关注和道德教育
家长作为孩子的终身教师,家庭教育无疑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良好的家庭教育能够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有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首先,家长要规范自身言行,用正确的方式教育未成年人。在充分理解孩子的基础上,引导他们学会辨别是非,学会尊重自己和爱护他人。其次,家长要努力维护家庭的完整,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增强与未成年人间的交流,做到:时间有保障、形式要对等、方式讲民主、内容要健康。
2、建议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成长的主要场所,因此对教育部门而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责无旁贷的。法制教育要切实贯彻到教学的方方面面,各学校在严明校风校纪、抓好素质教育的同时,还要将法制
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融入到学生的课堂内外。例如,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公共课,让学生了解基本法律常识和犯罪危害,从心理上起到预防作用;班级定期组织观看普法教育影片,并适时组织法律基础知识考试,考察学生对法律的熟知程度;学校设立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室,对于那些心理发展异常或有违法犯罪倾向的学生,学校不能进行公开批评、严厉处罚,更不能不闻不问,完全放任,要将学生及时送到心理咨询室对其进行一对一的心理教育,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3、建议司法机关对青少年适用轻缓型处罚措施。
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我院刑事案件逐年递增,而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其中的重要部分难免同步增长。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秉持着不诉不理的审判原则,要达到降低青少年犯罪率的根本目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不容忽视。
第一、从《行政法》到《刑法》都对青少年违法犯罪作出了处罚规定,例如:警告、罚款、拘留、拘役、有期徒刑等。在刑法和行政法等交叉环节的处罚措施中,对于部分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违法者,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拘留等措施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公安机关尽量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根据个案情况,综合各方因素,认为不宜采取刑罚措施而采取行政处罚较合适的,建议公安机关一律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第二、对一些典型的未成年人轻罪案件,建议检察机关尽量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而既达到法律的惩罚、教育目的,又避免刑事审判程序给青少年违法者带来的不良心理、生活影响。
(二)对预防和减少18至25周岁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1、建议司法部门做好已犯罪青少年的矫正和改造工作,避免其再次犯罪。
对于那些游走于犯罪边缘的青年人,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来预防他们走上歧途。对于那些辍学在家寻衅滋事的青年人以及初犯或者过失犯,司法机关可以安排具有专业水平和管理经验的人员对他们进行教育管理,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全国社区预防体系的建立,不仅能够有针对性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关键在于一方面能够让青年在犯错后受到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又不至于脱离社会再次犯罪。
2、建议公安机关、检察院完善青少年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机制。
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能特点,指定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熟悉青少年特点、善于做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警员专门承办青少年犯罪案件。检察院公诉部门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嫌疑人应当确保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主动和该未成年嫌疑人的家庭、学校、社区居委会联系,做好法制宣传和帮教工作,在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起诉、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受理举报线索和接待控告、申诉时,应优先处理涉及青少年罪犯的案件,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复查青少年罪犯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直接听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陈述或 辩解、认真审核、查证案件线索和有关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3、建议社区、村居、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社区、村居等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对于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有着重要影响。同时通过开展各种家庭教育培训,帮助家长特别是年轻家长提升自我素质和家教水平,有利于构筑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企业单位强化青年务工者的管理、服务,帮助吸纳具有一技之长的闲散青年,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为青年提供生活所需,避免因经济困顿、心理落寞引发各类违法犯罪。其他社会组织应积极发挥各自作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提供适合青年群体的法律咨询,引导其崇德明法,远离犯罪。
4、建议政府净化社会文化生活。
不良文化尤其是色情文化和暴力文化,不仅仅会败坏社会风气,而且会助长犯罪,尤其是青年犯罪的发生。因此,就需要党和政府在大力禁止色情、暴力文化制作、传播的同时,严格把好质量关,着力剔除文化产业中的不良因素,整顿文化市场。
5、建议政府改善青年群体的就业状况
目前我国青年人的就业状况令人堪忧,尤其是早年辍学,无一技之长的青少年就业状况更不容乐观。据调查,很多走上犯罪道路的都是待业或无业的青年,这些人整日无所事事,生活无来源,势必去偷、去抢。因此,党和政府应当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努力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加强社会就业保障,努力给青年群体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就业环境。此外,政府应加强地区间就业信息的沟通、协调,对务工人员的流动进行调配、管理,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避免因务工人员盲目无序流动而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