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驾驶案件频发的实证研究
作者:寇建东 发布时间:2014-07-28 浏览次数:1193
一、情况反映:基本特点展示
2011年5月初至2014年6月底,东台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399件,全部定罪量刑,并处罚金。在对399件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危险驾驶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看,性别、年龄、学历等在危险驾驶案件中特点显著。(1)男性占比较大。2012年与2013年审结的312件危险驾驶案件中,所有主体均为男性,女性数量为零。(2)中青年农民数量较多。仅2013年涉案的154名被告人中,农民108人,其他人员为46人;50岁以下(包括本数)的106人,50岁以上的48人;可以看出,危险驾驶案件的主体多为中青年人,且农民占绝大多数。(3)初中以下学历较为常见。2012年初中以下学历(包括本数)为118人,占2012年总人数的75.4%,2013年初中以下学历(包括本数)为119人,占总人数的77.3%。另外,根据数据整理和分析,发现危险驾驶罪的部分主体为有前科人员和外地人员。2012年与2013年有前科人员分别为14人、19人,分别占各年总人数的9%、12.8%;外地人分别为16人、20人,分占各年总人数的10.4%、12.7%。表明有前科人员仍然应为犯罪预防对象,同时由于东台经济发展迅速,吸引外地人员前来务工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外地人在危险驾驶中已经占据十分之一以上的部分,急需得到重视。
(二)从犯罪行为看,二轮摩托车、乡村醉驾较多。根据对2013年危险驾驶案件的统计,作案工具为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小型汽车、大型货车五种。其中以二轮摩托车作为工具的为122件,占79.2%,表明二轮摩托车为主要犯罪工具。同时,2013年危险驾驶案中,发生在乡村的为113件,占73.4%,表明危险驾驶案件在乡村较为频发。
(三)从案发时间看,醉酒驾驶行为时间段明显。2012年与2013年一至四季度的危险驾驶案件发生数量比分别为:32:51:29:46、29:58:25:42,第二季度与第四季度危险驾驶案发数量明显高于其他季度。根据对2013年154件危险驾驶案件案发时间的具体统计,案发时间为下午13点至17点的为54件,晚上18点至22点的为83件,其余时间段仅为17件,可见,危险驾驶行为多发时间为二、四季度、下午13点至17点与18点至晚上18点至22点。
(四)从犯罪后果看,事故为案发常见结果,处理大多适用监禁刑。通过对2012年与2013年危险驾驶案发原因统计,案发原因主要分为三类:交警临检查获、发生事故、酒后滋事。其中,发生事故导致的危险驾驶案发在2012年为101件,所占比为63.9%;2013年为85件,所占比为55.2%,可见发生事故是危险驾驶案发的主要原因,危险驾驶行为会经常性地带来社会危害后果。而且,2012年与2013年共审结的312件危险驾驶案,适用实刑处罚的为201件,缓刑105件,免于处罚的6件,可见,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理以实刑处罚为主。
二、归纳分析:导致危险驾驶原因总结
(一)主观原因
1、麻痹大意,过于自信是首要原因
由于我国的酒桌文化历史悠久,且“喝酒好办事”的不良观念严重,于是各种劝酒艺术也应运而生,再加上驾驶人员认为自己酒量好,喝点酒对自己影响不大,增加了醉驾行为的产生。特别是在乡村等地的村民,因为地域辽阔,警力的有限,交警不可能经常性的巡查,麻痹大意与过于自信的心理,最终导致了危险驾驶案件的频发。
2、法律常识缺失,刑罚意识淡薄是重要原因
学历相对较低人员、农民等是危险驾驶罪的主要主体。通过案件的审理发现,于法律意识的匮乏,部分犯罪人员认为虽然喝了酒但没有喝醉的情况下,是不触犯刑法的。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是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是等于80hg/100ml的行为。同时,“醉驾入刑”以后,大部分驾驶人员主观认为醉酒驾车仅是针对小汽车、货车等车辆,再加上“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所用的“开”字容易造成驾驶人员的误解,并不知晓如二轮摩托车之类机动车也在危险驾驶犯罪的适用范围之内,导致二轮摩托车醉驾行为占较大比重。
(二)客观原因
1、案多人少、程序繁琐是一大弊端
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江苏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238381件(不含减刑、假释案件),同比上升23.39%;一线法官人均结案157.48件,同比增加16.18件,可见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凸显。同时,危险驾驶罪多为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但较为繁琐的程序,导致了案件审理时限的拖延,给本就疲于应付的法官带来了过多的压力,降低了危险驾驶罪的审判质效。
2、量刑过轻、威慑较低是一大问题
虽然当前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以实刑为主,但因为缓刑的适用标准的不同可能导致缓刑适用率过高,与此同时,“醉驾入刑”的原因在于以前的交通肇事罪条款无法准确有效的处罚醉酒驾驶与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罚仅为拘役,就大大降低了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惩戒性,不利于法律威慑力的产生。在我国机动车高速发展的现阶段,出于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考虑,对危险驾驶行为应当施以重刑。
3、沟通不畅、合力不能是一大隐患
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减少需要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甚至是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当前,由于各机关之间在危险驾驶案件的处理上的沟通不畅,没有形成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的合力,导致了危险驾驶案件的频发。这种状况已长期处于“恶性循环”的状态,既不利于保证社会的安定,更不利于提升法院等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4、资源紧缺、针对薄弱是一大缺陷
由于人财物资源的紧缺,导致了对危险驾驶案件情况不能及时掌握,不能有针对性的对危险驾驶案件采取措施,防止危险驾驶案件的频发。如根据危险驾驶案件的季度性差异与案发时间的阶段性,相关部门在第二、四季度里或是固定时间段对醉驾行为进行严查,形成威慑,就会减少醉驾行为的发生。如果相关部门对缺少大力度对醉驾行为进行查处,很可能导致许多醉驾人员逃脱处罚,滋长了侥幸心理,减弱了醉驾入刑的意义。
三、路径探寻:预防危险驾驶行为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律观念
正如德国思想家歌德所说:“我们对于真理必须经常反复地说,因为错误也有人在反复地宣传。” 经常性的宣传活动,不仅能够增强危险驾驶法律知识的传播,增强民众的法律观念,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确保民众的公共安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电视、网络等媒体快速高效的宣传能力,将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条款通过案例直播、新闻报道、裁判文书上网等形式直接呈现在公众面前。对于可能引起误解的宣传应当及时作出释明或是删除。特别是针对学历较低及信息不畅的农村要有特定的宣传活动与宣传方法。
(二)简化诉讼程序,建立速裁机制
在刑事案件日益增多的总趋势下,应当出台相应法律规范,对简单的危险驾驶案件建立快速审结机制,从而将时间与精力投入到复杂疑难案件,进而保证案件审理的优质高效。因此,对被告人认罪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危险驾驶案件,在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简化诉讼程序,建立速裁机制,是可行的方案。案件承办过程中,对起诉书与开庭时间的间隔可以不作限制,开庭时可以缩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部分内容,甚至可以去除,但为了遵循“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同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进而适当缩短办案期限,保证危险驾驶案件的快速审结,促使被告人能够得到切实处罚。
(三)严格规范量刑,重刑处罚为主
虽然不能祈求近期提高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刑罚,但法院在审理中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规范量刑,加大实刑的处罚力度,提升危险驾驶条款的威慑力。由于缓刑的适用率过高可能导致社会成员对危险驾驶罪条款的轻视的心理,造成不顾刑罚,而任意醉酒驾驶的现象产生,不利于减少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实刑则更有助于增强法律的权威,形成心理震慑,让容易醉驾的人能够及时惊醒。正所谓“自由之于人类,就像光明之于眼睛,爱情之于心灵”,失去了“眼睛”与“心灵”是给人们最大的惩罚。因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官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应以重刑为主。
(四)加强沟通,有针对性的进行严查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实现数据共享。相关部门进行资源合理配置,保证对危险驾驶案件的精力投入,保证危险驾驶案件的处理效果,纵而减少信访等不良影响行为的产生,最终减少危险驾驶行为。同时,在及时掌握所辖区域危险驾驶案件的特性的基础上,相关部门通过合力出击,针对案件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从根源上减少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
四、结语
通过对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加深了对危险驾驶案件的了解,既能够为以后案件的审理提供一定的指引,也能为减少危险驾驶案件的频发提供方法,纵而起到震慑、宣传以及进一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的作用。但由于时间的紧迫性与资料来源的局限性,所发现的问题与探寻的对策可能存在不足,鉴于此,本文只为“抛砖引玉”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