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规范裁判文书制作
作者:陈广春、徐新淮 发布时间:2014-07-30 浏览次数:4013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联系的纽带,裁判文书是承载全部审判活动,体现审判结果的“司法产品”,不仅要具有权威性,更要具有公正性。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对于增强人民法院办案严肃性,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度,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形象具有重要作用。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是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需要。但在审判实践中,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参差不齐,笔者拟对滨海法院当前裁判文书的制作现状为切入点,结合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关于诉讼文书制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就如何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裁判文书制作的现状
近年来,各级法院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裁判文书改革也进行了大胆探索,从样式到内容都有所创新,各有各的特色,较好地体现了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就滨海法院而言裁判文书近年来也取得显著成效,但与优秀文书标准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从裁判文书质评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法官责任心问题。如错字、漏字、别字、多字等问题时有发生,如当事人性别“男”性写成“女”性;滨海县写成摈海县;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多一位或少一位,还有的与出生的年月日不符; “阑尾系膜挫伤”写成“阑尾系莫磋商”;“委托代理人王××”写成“委托代理人被告王××”。诉讼费计算有误,如: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为875元,写成775元;受理费4615元,减半收取2307.50元,写成2037.50元。
(二)公文写作能力问题。首先是裁判文书制作技术方面问题。对裁判文书中年月日数字随意大小写,标点符号用法不当,字体字号掌握不准,印发的文书格式不规范;其次是裁判文书结构不严谨,内容松散。本来可以用较短的篇幅就能表述清楚的内容,因表述不简练而变得冗长;再次是裁判文书内容缺乏条理。没有在归纳双方争议焦点上动脑筋,下功夫。所以裁判文书文思不清,表达混乱,加上一些语句上不推敲,甚至将当事人在诉称或辩称中一些并非完整的句子也不加提炼地照搬抄进裁判文书,读起来不顺咬口,理解时让人颇费心思。
(三)文书说理部分问题。有的裁判文书说理明显不足甚至没有说理,看不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首先是法官没有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部分法官对实质主义和形式主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之间的关系把握不准,实践中简单办案、机械办案,反映在裁判文书上,必然是说理牵强附会、含糊其辞。其次是理解和把握法律的能力不强。部分法官知识储备不足,片面理解和适用法律,裁判文书必然是强词夺理,难以服众。第三是社会经验欠缺。部分法官由于经验较为缺乏,只讲法理,不讲事理、情理,难免会作出脱离时代及人情事理的“恐龙”判决,这样的裁判文书也难以为公众所认可。
(四)裁判主文部分问题。有的裁判文书在主文部分,援引法律不当;有的裁判文书缺席判决没有引用程序法;有的还错引法条;有的裁判文书未判令履行债务的期限;有的裁判文书对原告多项诉求支持了一部分,另一部分未作交待;有的裁判文书对多个被告,有的被告承担了责任,有的被告未明确义务。
二、裁判文书制作的技术规范
制作裁判文书技术规范,是指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在字体、用语、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的使用和印制程序、标准方面应遵循的技术规范要求。
(一)字体规范。裁判文书首部的法院名称用2号宋体加粗字,文书名称用1号宋体加粗字,案号和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
(二)用语规范。裁判文书首部的法院名称应与院印一致,基层法院在名称前应冠以“××省”。裁判文书首部的案号,由立案年度、审理法院、案件性质和案件的顺序号连续组成。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的简称应通俗易懂,不能使用容易让产生歧义的简称,简称应在正文案件来由部分的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后加括号标注,在之后正文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均统一使用简称,但在裁判结果中应一律使用全称。
(三)文书印制规范。裁判文书用纸为国际标准A4纸型(297㎜×210㎜)
(四)数字用法规范。裁判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款、项、裁判文书的序号、刑事裁判文书判处的刑罚(含主刑和附加刑)、裁判文书尾部的时间以及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性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如星期五、一律、一分为二和相邻两个数字并列适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三四米、五六天等应使用汉字。裁判文书中的案号、当事人的地址、门牌号码、电话号码、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日、统计表中的数值(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和量值以及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标点符号规范。诉讼参与人称谓与诉讼参与人姓名或名称连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用标点符合,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号,如“原告李某,”;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句号结束;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句号隔开。“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提出裁判结果的词语后,应使用冒号,裁判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之后用顿号;“原告×××诉称”、“被告×××辨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
(六)计量单位规范。裁判文书中长度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米”、“厘米”、“米”、“海里”、“千米(公里)”,不适用“丈”、“尺”、“寸”;质量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克”、“克”、“千克”、“吨”,不使用“斤”、“两”;时间计量单位名称采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使用“点”、“刻”;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采用“升”、“毫升”、“立方米”;计量单位书写单位名称,不书写单位符号。
三、制作裁判文书的几点建议
(一)裁判文书的格式要相对固定。裁判文书的格式具有固定性,也被称为形式的程序性。就裁判文书的格式,最高法院还应当出台裁判文书样本,完善程序性事项内容,主文前置可以考虑,不宜做裁判提要,法官个人手写署名,有利于增强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增强法官的责任心,目前有的法院在判决书后增加法律条文或搞什么法官后语,这些做法不可取,也不要搞一刀切。如法官后语问题,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效果不明显,经调查,此类案件自觉履行率很低,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裁判文书要强化说理。裁判文书的说理,是法官将庭审中形成的内心确信,通过裁判文书这一载体加以论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增强文书情理、法理和文理的高度运用,注重文书的高度表述的精度、说理的深度。法官既要运用法规法条进行逻辑推理,又要运用社会经验进行分析判断,还要运用当地风情民俗进行综合考量。同时,要对证据采信和否定,要有理由论述,在本院认为部分要进行充分的说理。对于双方争议的焦点的辩析,应该在论证过程中表现清楚,这是一个力证去疑的过程,这必须在裁判文书中有所体现。
(三)裁判文书繁简要把握得当。裁判文书的质量,不仅仅是单纯的文字字数和较长的篇幅,审判中,应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该简则简,该长则长。一般来说,简易程序、标的较少且双方争议不大或无争议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就应该简写,双方当事人较多,案情复杂,双方争议焦点分歧较大的案件,就应该根据规定制作裁判文书。
(四)裁判文书整体内容要前后相应。在撰写裁判文书时,要紧紧围绕当事人的诉辩请求或控辩意见,在举证、质证、认证等方面要全面体现,裁判说理与裁判文书也应针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意见进行说理,判决结果要全面、准确。文书质评时,发现有的民事判决书,原告提起两个诉讼请求,也向法庭提交了证据,被告也进行了质证,法庭也进行了认证,但判决结果只解决一个诉讼请求;还有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提起两个诉讼请求,判决结果也解决了两个诉讼请求,而在裁判文书上还要加上原告主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这就不符合前后照应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