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对信用卡帐户透支后执行的理解
作者:张晓霞 杜雪峰 发布时间:2014-07-30 浏览次数:1181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子商务、电子银行、电子政务正在走进人们的生活,信用卡业务也已成为各家大小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由于信用卡兼具透支、储蓄、转帐等多项功能,人们在购物和旅游时越来越喜欢使用信用卡,甚至很多人已经把信用卡当成生活中最主要的支付工具。笔者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很多被执行人经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财产线索。但申请人却反映,被执行人的生活质量却丝毫不见降低。经了解,固然有一部分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规避执行藏匿财产的行为,也有一部分被执行人是因为办有多家银行信用卡,通过连环透支、取现,再通过延期还款、办理分期还款等行为来达到保持现有生活质量的目的。申请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往往申请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信用卡,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还信用卡的款项,来满足其债权的实现。
在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时,执行法官之间存在不同的意见,大致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能冻结信用卡。理由是:信用卡是银行专门为被执行人所立的用于偿还银行透支的帐户,其帐户内金钱的所有权实质上一部分是属于银行所有的,法院冻结信用卡侵犯了银行的权益,故不能冻结。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信用卡,且采取冻结措施后该帐户内所存入的款项应用于偿还申请人的债务。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的信用卡帐户登记在被执行人的名下,其任何时间内帐户内的财产均可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冻结并执行该财产有法律依据。
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信用卡,但采取冻结措施后该帐户内所存入的款项中属于偿还银行透支的部分应当属于银行,超出部分法院可强制执行。理由是:虽然该帐户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该帐户是银行与信用卡用户之间就出借、还款所使用的一种媒介。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中享有两种身份,一种是出借人的身份,一种是金融机构的身份。在被执行人透支时,银行是一种出借人的身份而并非金融机构的身份。举个例子,甲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甲又向案外人乙借了10万元。试问,法院能向乙送达冻结裁定书,冻结甲偿还给乙的10万元债务吗?显然不能。
而对于被执行人存入信用卡帐户内超出应偿还透支的部分,此时银行是一种金融机构的身份,超出部分是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储蓄,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可以依法执行。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基于此种观点,既维护了银行作为出借人的权益,同时,在信用卡被冻结后,被执行人已无法再使用信用卡作进一步的消费,既避免了银行可能承担的被执行人恶意透支的风险,也约束了被执行人利用信用卡恣意消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