姨兄妹举行仪式后同居生子,能否认定为事实婚姻?
作者:陈娇娇 发布时间:2014-07-30 浏览次数:1170
2014年7月,原告黄某以与被告徐某形成事实婚姻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被告诉、辩称及审理查明情况
原告黄某诉称,我与被告徐某系姨兄妹关系,1984年9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于1986年12月生于一子,黄某某。婚后感情尚可,2012年起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2013年2月起原告遂离开家,现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具状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徐某辩称,与原告感情尚好,不同意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徐某系姨兄妹关系.经家人撮合,1984年9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分别于1986年12月生于一子,黄某某,现已成年。后原告黄某已与被告徐某形成事实婚姻,现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系姨兄妹关系,其之间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系亲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当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类型。
第一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黄某与徐某在1984年9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共同生活,其之间虽未领取结婚登记证书,但考虑黄某与徐某之间所生子女现年26周岁,应当认定为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之间形成事实婚姻,考虑到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系亲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当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类型。其之间形成的事实婚姻违法了《婚姻法》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原、被告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第二种意见:《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自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形成事实婚姻应当以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为要件,事实婚姻与登记结婚的婚姻仅仅缺少登记要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