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作者:张雨寒 发布时间:2014-07-31 浏览次数:1368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所谓的青少年犯罪是指儿童向成年期过渡期间这个特定年龄阶段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青少年这一阶段的年龄界定,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就我国来讲青少年指的是14-25周岁的人群,因而青少年犯罪指的就是14-25岁的人犯罪。由于年龄的关系,青少年犯罪又包括两大部分: 14-17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和18-25岁的青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影响范围蔓延全球,对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而言,青少年犯罪问题都是政府非常关注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在全球范围内都十分触目惊心,以我国为例,在建国后的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的比例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到了80年代增到70%以上,在1988年竟然达到了75.7%的惊人程度,90年代以后青少年主体占犯罪主体的比例一直在70%-80%左右,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比例在我国远远高于整个社会主体的犯罪率。而且在90年代以后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年龄愈发低龄化,据有关青少年违法犯罪初始年龄的统计显示,九十年代以来的初始年龄比七十年代减少了2到3岁。受近年来网络发展、毒品泛滥等因素影响,青少年犯罪比例居高不下,网络犯罪的主体中青少年也占较大的比重,毒品犯罪、团伙犯罪中也不断出现青少年的身影。青少年犯罪无论是从年龄、领域、种类还是危险性方面都日益严重,所造成的影响日趋恶劣。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犯罪行为是客观的,是由客观上的一些因素所引起的而不是偶然、随意的发生,其发展变化也是客观的,其中引起犯罪行为发生的因素就是所谓的原因。菲利[①]的犯罪原因三元论[②]为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提供一个客观而准确的方法。菲利作为”犯罪多因理论”的奠基人,第一次比较严密地证实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不是单独源于犯罪人的现象,而是诸多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所得到的结果。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即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一)客观原因
影响青少年成长的客观因素有许多方面,概括来说包括家庭、学校、社会三大部分,因此青少年犯罪的客观原因包括家庭原因、学校原因以及社会原因。
1.家庭原因。家庭是个人在社会中最早接触的社会环境,现代社会”是纯粹以个体家庭为分子而构成一个总体”。[③]每个人在家庭的影响下形成最初的价值观,不同的家庭环境影响青少年形成不同的性格、品德。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中残缺家庭不断增多,家庭环境也在不断变化。然而父母并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孩子进行培养教育,父母自身的不良行为和对孩子教育监管的缺失,都会对青少年最初的价值观形成产生不良影响,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2.学校原因。家庭是青少年价值观最初的形成之地,学校则对青少年进行完整系统的价值观教育。在现代社会背景之下,学生每天在校时间约8小时,可以说学校就是学生的第二家庭,对于青少年价值观的形成的影响巨大。但是由于部分学校受教育理念偏差、师资力量薄弱、管理体制混乱、法制教育缺乏实质性内容等因素影响,极易对不同学生产生差别待遇,使青少年的性格养成以及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的培养产生偏差。
3.社会原因。社会个体的行为都发生在社会背景之下,个体的犯罪行为也是由一定的社会原因所促成的。青少年所经历的社会环境,包括社区周边环境、学校周边环境的恶劣,都是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之一。
4.法律原因。由于青少年犯罪问题是法律方面的问题,是法律背景下产生的问题,因此在研究青少年犯罪是必须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因而在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原因的时候,法律方面的原因也是不可忽视的。首先是法律规定的宽容性。我国刑法对于青少年和成年人犯罪的容忍态度的差异,青少年的许多违法犯罪行为都缺乏相应的条款进行惩处,处罚措施不够严厉导致刑罚威慑力不够。其次是法律规定的空白性。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青少年犯罪形式在不断变化,但是法律条文并没有相应的补充,意味着对于一些青少年犯罪的事实无法进行强制性管理。最后是法律规定的文本性。青少年缺乏对于法律的正确认知,不知道什么是违法犯罪行为,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增加。
(二)主观原因
无论是青少年的生理因素还是心理因素,都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影响。
1.生理因素影响。生理的变化使青少年的体能、形象以及力量产生明显的不同,许多青少年由于无法适应这个时期生理的变化而走上了错误的道路。
2.心理因素影响。包括价值观的偏差、道德观念的错误、法律意识的淡薄、知识的缺陷、性格的偏激、情感的冲击,这些因素都会使青少年的行为发生偏差,有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的复杂性以及原因之间的关联性决定了想要预防青少年犯罪,不仅要通过法律手段,还要综合家庭、学校、社会的预防措施,构建预防青少年犯罪体系,让多种手段相互作用,共同发生作用,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从而实现对青少年犯罪的治理。
(一)家庭预防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主要环境,想要让孩子养成好的习惯,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家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德国所采取的以学校为主导、以家庭为关键、以社区矫正为补充的”三位一体”预防体系中,家庭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家庭中父母言行的表率作用,正确的教育方法和态度,对于孩子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家庭环境的好坏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非常重要,有着正确的价值观、良好的性格的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几率十分低。一项调查表明,家庭环境和谐、家长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得当的家庭,子女犯罪率只有0.1%。
德国青少年教育专家李斯特撰文写到”父亲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母亲一丝不苟的劳动态度,都有助于不断增强孩子的责任意识,令孩子把恪守信条、尽心尽责当作一种荣誉”。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员应当重视对孩子文明修养的培养,尤其在当前中国的应试教育体制下,学校教育对孩子文化素养以外的教育的缺失,要求家庭更应担负起全面培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更多关注孩子的品性、习惯、道德意识、纪律意识的培养。因而父母应该谨慎言行,以正确的方法教育孩子,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并对孩子进行正确的法律教育,使孩子懂法、守法,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负责。
(二)学校预防
学校作为孩子的第二个家庭,对于孩子的成长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学校也扮演着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学校应该以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注重教师的素质,健全管理体制,对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教育。开设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法制课程,引导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
德国教育界普遍认为,学校在防止青少年违法犯罪中起着主导作用,只要有一个孩子不接受教育,社会将来就会多一个祸根。德国各州的教育法都有关于培养学生守法和讲公德的条款,比如,柏林的教育法就把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作为重要的教育目标,让学生们了解自己作为国家公民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柏林施威夏特中学的教学大纲写到,在学校里,学生的人格素质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而人格教育的内容就是包括降低自己的需求以利于社会,培养与社会和谐相处和有责任感的人。德国人注重对青少年理性思维的培养,使孩子有强烈的意识来约束自己。德国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
而在我国现行的应试教育体制下,学校和教师们疲于培养学生的文化素养和应试能力。能真正做到全面培养学生综合素质能力的学校少之又少,我国教育界应重视并推行对学生人格素质和公民意识的培养。
(三)社会预防
社会环境在青少年成长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从社会角度进行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对控制青少年犯罪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净化青少年生活、学习、工作或者其他社会行为的环境,如加强网吧及游戏厅的管理、为青少年提供就业机会等,对于减少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十分重要。
1.加强对青少年的保护,严厉打击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引诱青少年吸毒、组织青少年赌博、教唆青少年犯罪,或者对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对有关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2.加强普及法律知识活动,保证青少年能够掌握法律常识。将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教学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范畴,作为义务责任来完成。引导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减少因缺乏认识导致的犯罪行为发生。
(四)法律预防
1.区别青少年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措施。对青少年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措施加以区别,并在合理范围内适当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犯罪青少年进行社区矫正,可由专职人员指导和监督在一定场所进行社会公益劳动,使青少年通过社会服务来补偿其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在社会服务中建立社会责任感,同时树立自尊、自强的人格意识,促使其悔过自新。
2.完善有关的青少年犯罪的法律规定。不仅对现行的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法律进行完善,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对新的犯罪行为加以补充,明确处罚措施,以实现打击犯罪行为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①] 恩里科.菲利,意大利人,著名的犯罪学家,刑事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②] 菲利在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中运用了心理学、病理学、统计学等知识,将犯罪的原因分为三大原因,即人类学原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他认为:”犯罪是有多种原因引起的,无论那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心理因素状态,其所出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