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法院出台并实施规范民事案件审判权运行机制
作者:洪春 发布时间:2014-08-14 浏览次数:914
近日,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公开、高效地审理案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模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出台并实施了规范民事案件审判权运行机制。
根据该项机制,简易程序的案件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绝大部分由主审法官独立作出裁判文书并自行签发,庭长仅督检部分案件,且庭长督检意见与主审法官意见不一的,还可提交法官会议讨论。普通程序的案件实行合议庭负责制,由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审判长进行组织和指挥,但合议庭其他成员有权予以监督,合议庭评议形成的一致意见或者多数意见且无需再提交法官会议讨论的,将作为判决最终意见,并由审判长予以最终签发。但合议庭审理的破产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抗诉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以及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等,均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达成的一致意见或大多数意见将成为判决最终意见,并由分管院长最终签发。该项机制同时对法官的审判质量要求予以明确,考核不合格的主审法官、审判长将被诫免谈话甚至取消签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