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法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排查廉政风险,重点查找权力过于集中、运行程序不规范、自由裁量幅度过大以及制度机制、外部环境、干警思想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完善人民法院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促使广大干警公正廉洁司法而推出的重要举措。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如何贯彻落实这个文件要求,如何建立一个系统的防控机制,并将制度落实到位,是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为了讨论这个问题,笔者仔细阅读了最高人民法院编印下发供各级法院内部开展警示教育的内部资料《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第一、二、三辑,想从选编的真实案例中总结提炼出法院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显著特点和法院系统人员走上严重违法违纪犯罪道路的原因分析,从而为进一步的防控机制建设和完善提供基础和依据。

 

一、法院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征

 

从《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中可以看出,近年来法院系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腐案件有一些共同之处,比如法院领导尤其是“一把手”利用管理人、财、物的职务便利大肆侵吞公款、收受贿赂等,同时也因从事司法审判工作而具有自身的独特之处,这些具有法院工作人员特殊身份的违法违纪行为无一例外全部围绕涉诉案件进行,如法院领导、干警利用手中的审判执行权进行权力寻租,与中介机构、律师、当事人等进行“权钱交易”。

 

1、院、庭领导干部犯案占很大比例。从该案例选编的31个案例来看,犯罪主体为院领导和部门中层干部的案件有24起。其中各级法院院领导犯案的有13起,分别是最高法院副院长1起,省高院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4起,中级法院院领导4起,基层法院院领导4起。各级法院“一把手”院长犯案的5起。院、庭领导干部犯案,主要表现在下面几种形式:一是干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从中收受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和请托人的贿赂,大发“案件财”;二是在新建审判办公大楼的过程中收受承包商贿赂,大发“基建财”;三是滥用组织人事权,大发“卖官财”。

 

2、审判、执行领域腐败案件易发、高发。法院系统发生的贪腐案件,除了法院领导和其他人员在人事调整、晋升职务和级别过程中收受干警贿赂、侵吞、挪用公款、工程基建收受贿赂等外,其他的几乎都与案件有关,都是发生在民商事、刑事审判和执行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利用手中的审判、执行权徇私枉法、权力寻租。有的院、庭领导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当事人请托,收受贿赂,替其向下级法院或下属说情打招呼,甚至操纵审判,枉法裁判。有的审判、执行法官采取拖延办案的手段迫使当事人就范,遵守“潜规则”送钱送物才给办事。有的与黑恶势力勾结,沦为护黑“保护伞”。还有的法官钻法律空子,利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制度漏洞,与不法商人、不良律师勾结虚构事实制造假案,大肆敛财。

 

3、法院系统内部、法官与中介机构、律师、企业老板等勾结窝案、串案多。在法院内部,由于对案件管理有一整套从立案受理到审理裁判再到执行结案等流程管理体系,分管院长、庭长对个案都有文书审核签发的把关机制,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更是要经过合议庭、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且,法院领导不直接办案,要依托承办法官才能对案件进行操作。另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因有业务指导和案件发改的权力,也存在上级法院院领导、法官插手过问下级法院承办的案件。在这些法官严重贪腐案件中,大多是由法院领导与承办法官或法官同事共同收受贿赂,共同徇私枉法为请托人甚至是社会上的利益团体办事。在这些案件中,大多在法院内部结成利益相连的“小圈子”,在法院外部与不良律师、中介机构构建利益联盟,形成按比例分成的腐败“行规”。如有的向律师介绍案源或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并暗中助其胜诉,有的与律师、当事人勾结隐匿、伪造证据操纵审判,有的在财产拍卖方面长期与某家拍卖公司合作收取拍卖款回扣,等等。

 

4、因身份特殊、作案手段隐蔽等原因难以查处。法官这个职业和身份本身就应该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因而更让人觉得其为人品格的高尚和公道正派。因此,当这些有着法官头衔的人作奸犯科之时,他一方面是有着在台上主持正义的正面面孔,一方面又有着台下贪得无厌的负面面孔的“双面人”。这些“双面人”在人前幕后有着天壤之别的言行,迷惑着组织和群众,因只有与其利益相关的那一群人才看得到其丑陋嘴脸,所以其违法违纪行为很难让组织察觉和查处。例如黄松有,在台前,他是最高法院德高望重的院领导、高级大法官,是著作等身的著名法学家,是我们千千万万法律学子、基层法官仰慕的导师、学者,在他案发之前,我们是无论如何也想不到他能近十年时间与律师等利益方纠缠在一起,中饱私囊、纸醉金迷、腐化堕落。另外有一些人仗着自己对法律的熟悉,在作案过程中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该有的材料都有,看似合法合理,无懈可击。还有一些人本来就是做的审判执行的基本工作,帮了请托人也不存在枉法,因此按他们自己的话说叫“贪赃不枉法”。因此这些人常以程序正当为掩护,并尽量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为完成请托事项,以取得既能为请托人谋利,又不致明显枉法的效果,所以抗调查能力很强。

 

5、大多数案件作案时间长、数额巨大。在这些案件中,大多数当事人长期贪赃枉法,作案时间很长,大多有七、八年,十来年,数十年,如湖南某中院原院长自1991年开始至2007年之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合计230多万元。这些案件的涉案金额之高也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动辄上百万、数百万甚至千万元。

 

二、法院系统违法违纪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从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出法院系统工作人员走上贪腐犯罪的根源既有当事人思想蜕变、追求物欲的主观原因,也有不良社会风气影响、教育监管制度不力等客观原因。

 

(一)主观原因

 

1、思想蜕变疏于律己。从选编的案例中可以看出,这些涉案当事人绝大多数都是靠自己的努力和能力一步一步成长为审判业务骨干继而走上领导岗位的,他们都有着让自己自豪的奋斗史和令人羡慕的辉煌。可以说,当我们每个人跨进法院大门的那天起,也都曾豪情满怀,踌躇满志,立志做一个公正清廉的人民法官。然而,随着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办理着无以计算的审判执行案件时,一些人的内心在悄悄的发生着变化,渐渐地放松了学习,放松了理想信念、价值观的塑造,消磨了对事业的激情和艰苦奋斗的意志,开始将法官这个崇高的职业当作成仅仅是谋生的饭碗,久而久之就丧失了最初的理想信念,终于抵制不住外界的诱惑,把握不住自己的行为,将手中神圣的审判权变成了捞取各种好处的工具,开始滑向无底的犯罪深渊。

 

2、心态失衡贪欲横生。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各种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利益驱动成为一些人的人生信条。而且在我国现在这种司法体制下,现实情况是法院普遍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压力,广大法官长期超负荷的劳动,但是工资收入与律师行业相比却有很大的差距。一些意志薄弱的法官甚至是法院领导看到有的律师开起高档轿车,住上高级别墅,活的气派潇洒,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想想自己工作干的不少,能力也不比他们差,收入与他们相比确有天壤之别,从而“眼红”,攀比之下心态越来越失衡。于是他们也开始向往过上富人生活,追求奢侈腐化的生活方式,不惜将审判权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筹码,把市场经济中的交换原则引入审判执行工作之中,在权钱交易中感受生活质量的提升和自我虚荣的满足。                              

 

3、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凡贪腐之人,在第一次接受不义之财的时候,面对党性、国法、制度和个人利益的激烈冲突,都曾有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他们也曾犹豫过,内疚过。可是面对金钱的诱惑,与人攀比的内心失落,追求享乐的强烈欲望,他们便一次次告诫自己“仅此一次,下不为例”,从而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甚至把这种严重受贿行为错误的认为是朋友间正常的礼尚往来,认为现在社会的大环境、大气候都这样。还有一些人自认为聪明,做得隐秘,甚至钻法律空子也不认为自己是在违法违纪,与送钱送物者都是单线联系,且是利益相关体,别人是不会发现的,组织上是不会知道的,知道了也是查不出来的。殊不知,清廉防线一破,贪欲闸门一开,便如洪水猛兽,一发不可收拾。都是在这种侥幸心理的作用之下,胆子越来越大,一步步从小贪到大贪,从量变到质变而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二)客观原因

 

1、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集中到了法院,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制止纷争,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然而,由于我国社会法律文化缺失,传统的封建人情思想对人们行为的影响根深蒂固,“办事要托人花钱”的潜规则使请托之风大肆蔓延,也无时无刻不在干扰着广大法官的执法办案。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找人”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在律师行业和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的财产评估、拍卖等行业,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审判执行法官,因此也千方百计与法官拉关系、套近乎,想通过感情投资、利益联盟把法官变成自己手中的“摇钱树”。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分配制度不合理,待遇结构不平衡,收入差距的逐步拉大,客观上也影响着一些人思想的蜕化。在这种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下,有些法官或碍于情面,或畏于权势,或本身就心存贪念,最终在权、钱、情的交易中沦陷。

 

2、廉政教育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本世纪以来,法院系统几乎每年都要开展一个主题的专项教育活动,如“禁止说情打招呼,禁止泄露审判秘密”专项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群众路线大讨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司法廉洁主题教育实践等各类教育活动,各级法院每年也自行开展了不少的警示教育等活动,为何这些教育都没能引起这些身陷腐败泥淖的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的重视,起到警醒作用呢?这个问题反映出我们在开展廉政教育方面确实还存在死角,对于个别干警思想上存在的模糊认识,没有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还不强。法院的廉政教育有时候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应付上级任务、走过场的现象。教育活动过程中往往统一部署多,分类指导少,教育组织形式单一,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不能针对干警的思想实际,使有些干警产生了“老一套”的厌烦情绪,导致参与学习的热情不高。少数法官常以审判任务重为由不参加集中学习,有的即使参加学习也是应付检查、走走场子、摆摆样子,人在心不在,学习内容不落实,效果不明显。

 

3、多方制度缺陷。一是法院内部上下级之间行政管理色彩浓厚,院、庭领导可以对下属法官承办的案件直接以监督指导为名进行干预,这与司法独立原则严重相悖,同时也容易使院、庭领导利用职务之便操控案件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另外,我国党政机关“一把手”权力太大,法院也不例外。“一把手”在本单位内部对人、财、物、案件的管理几乎不受限制和监督,在单位外部,上级法院和地方党政监察部门对具体情况又不能及时掌握,所以对“一把手”的监督在制度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尽管外部监督要求党组议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果碰到一个作风霸道的领导,这些民主议事原则的程序也仅仅是走过场、留记录,都是“一把手”定调子,大家跟着表个态。二是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存在制度建设上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在审判权、执行权运行环节的制约措施方面,存在不周密、甚至脱节的现象。有很多上级出台的廉政制度规定得很原则,有的就是“不准”、“不得”怎么怎么样,到了下级法院落实的时候,也仅是向干警传达一下这些内容,至于该怎么去管、怎么去抓,怎么去监督,怎么去发现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却没有去研究,更别说想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了。因此很多制度规定也就是写在纸上的倡导性原则,实践中也没有起到充分的预防和警醒的作用,这说到底还是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另外,对监督权的监督机制缺乏,如我们只要求法官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要怎么做,要遵守哪些规定,却没有多少对职能监督部门对内部监督不力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的规定,这种制度缺陷直接导致了我们一些单位的内部纪检监察部门放任不管、监管不力的现实,抓不抓、管不管全凭领导重视程度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的大小,主观随意性太大。三是对律师行业、拍卖等中介机构法律制裁力度不够,对其伪造证据、腐蚀拉拢法官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打击不力,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司法环境。

 

4、制度不落实、日常监管不力。再好的制度都要靠人来执行,如果执行制度的人不认真、不负责,不讲原则,不能一视同仁,制度落实都会大打折扣,甚至演变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歪风邪气。针对这些案件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实际上都能找到相关的制度管理规定,从禁止法官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到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从禁止贪污受贿的大事到规范法官言行的小节都有规定,可为何这么多制度在实践中对这些人没有起到管束的作用呢?这就是制度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制度不落实、执行不到位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不好的风气甚至发展为“潜规则”。例如上级有明文规定要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可现实中法官与律师交朋结友、迎来送往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甚至无需避人,私底下会有什么样的来往就更无人问津了,这种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就这样成了“正常现象”。一些法院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因碍于领导同事情面,怕得罪人,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避重就轻,对一些实质性的问题从不敢触及,怕引火上身。大部分法院的监督管理只对下不对上,使领导干部成了监管盲区。一些法院领导缺乏担当精神,或者出于集体荣誉考虑,对一些该查处的人和事处理态度不坚决,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另外,对法院干警八小时以外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这些管理上的漏洞使以权谋私、以案谋私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三、构建和完善法院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几点建议

 

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自上而下、从内到外完善和落实一整套制度,加强思想教育,强化监管措施,加大惩治力度,净化司法环境,等等。

 

1、加强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法院系统人员专门从事法律工作,对党纪国法不可谓不知,之所以敢执法犯法、胆大妄为,究其根源还是价值观的扭曲、理想信念的丧失所致。这些深刻的教训告诉我们,不管什么人,无论在什么时候,如果不讲学习、不讲政治,不注重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改造,就会抵挡不了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尽管我们目前的思想政治教育有着这样那样的弊端,但是对绝大多数人来说还是起到了一定的教育和警醒作用。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搞这些教育活动,而是应该怎样改进和加强、取得更大实效的问题。法院内部队伍管理职能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除了进行各种廉政制度、规定的集中教育宣传活动外,还要注重针对不同的岗位、不同的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法官职业尊崇感和使命感,要让广大法官时刻牢记自己的法官身份,恪守法官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司法形象。

 

2、查找廉政风险点并强化防控措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重点是查找廉政风险点,并据此制定防控措施。只有认真排查廉政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加强监督管理、考核防控结果,不断完善操作流程,才能实现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基本作用。首先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以审判权、人财物管理权相对集中的部门为重点,从梳理办案流程入手,逐一查找各个办案环节的风险点,重点是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控。同时也要梳理院、庭领导管财、管事、管人、管案等各方面管理环节的风险点,分析风险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为构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奠定基础。其次要针对查找出来的风险点逐一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特别要注重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加强廉情监控和信息运用。何谓廉情?即案件卷宗、信访投诉、社会舆论等各方面反映出来的法院干警廉洁自律情况。大多数长期从事违法违纪之人,在案发前其实早就有针对性的评价或作风表现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可能存在不廉洁行为,只是没有具体的事实依据。其实这些廉情对于发现苗头性问题、教育、预防和查处腐败行为是有很大作用的,如果职能监管部门能将这些零散的廉情信息及时搜集起来并集中建立台帐,就能从中发现不少问题并能及时把握干警的思想、言行及廉洁自律基本情况。因此,可以运用数字信息化技术,法院系统自上而下开发使用廉情信息监控系统,进行廉情信息记载、查询、监测、预警等。廉情从哪里来,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从案件流程管控和案件评查中发现,看是否有人为超审限拖延办案的,是否在案件中做手脚的,是否有未及时进行财产保全的,是否一人承办的案件诉讼代理律师总是固定的一、两个的,等等;二是通过工作督查检查发现,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司法巡查、法院系统内部重点工作督查、检查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现一些违规违纪问题的蛛丝马迹;三是信访投诉反映,信访投诉问题近年来成了法院领导和一线法官普遍面临的压力和难题,这与社会的整个大环境有关,同时也不同程度上反映出我们的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是沟通、解释不到位,就是的确存在司法作风和司法不公的问题。通过对一定时期信访件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有少数法官当事人投诉较多,对于这类人就理应纳入我们廉政风险防范的重点人头;四是社会舆论反映,一个地方社会各界、辖区群众对法院和法官总体评价、满意度如何,尤其是对法院领导干部、干警不廉洁、不公正行为和司法作风的传说,都不是空穴来风,往往就是重要线索;五是干警日常言行,一个人的日常言行是其思想意识的反映,如果一个法官总是抱怨自己工作干得多但待遇差,尤其老拿法官与律师的收入比较,并且长期与一些律师、企业老板打得火热,称兄道弟,迎来送往,这类人也应该纳入廉政风险监控的范围。上级法院尤其要重视对下级法院廉情信息的掌控,廉情信息要定期拿出来进行分析研讨,必要时候还要以此为线索展开调查,同时也要做好保密工作。

 

4、加大对不公正、不廉洁行为的查处力度。如前所述,因种种原因,法院系统内部对违法违纪行为和案件的查处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和助长了一些不正之风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最终酿成大案。其实预防腐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从苗头性问题抓起,对查实的违法违纪行为无论大小都要严肃对待,以达到“惩小以儆大”的目的,只有身边人的教训才是最切身、最有触动的教训。另外,对那些经常在作风纪律方面小错不断或不注重法官社会形象的人要及时清理出法院和法官队伍,以保持法官队伍的纯洁。

 

5、强化对法官业外行为的监督。对干警业外行为的监督一直是法院监督的盲点和难点,而违法违纪行为又多发生在干警的业外交往中。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纪检监察部门不能束手无策、无所作为,要积极研究对策和措施。不过,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光靠法院内部纪检监察部门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依靠地方党委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拓宽党外监督渠道,加强司法公开工作,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同时,家庭监督也是一支不可忽略的力量,要加强与干警家庭的联络,既要求干警加强对家人的教育和管束,同时也要求家属时刻注意对干警的提醒,长吹“廉风”,及时阻止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

 

6、强化纪检监察职能。目前,法院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由于人员配备、级别等级、监督人与被监督人之间的同事关系等种种原因,监督者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充分体现和发挥出来,也就直接影响到其职能作用的发挥。我们要加强法院廉政建设,首先这个职能机构的作用问题要解决,这是个基础问题,同时在实践中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牵涉到与上级法院、地方党委、机构编制、部门职责等方方面面的关系,不仅仅是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问题,更是制度机制健全、各方面的关系理顺问题,笔者在此也无法用简短的语言表述清楚,只能提出初浅的想法。

 

7、净化司法外部环境。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和不良律师、企业老板、中介机构的拉拢与腐蚀,是法院干警走上贪腐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要加强法院廉政建设,除了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以外,也要从净化司法外部环境着手,扫清法官身边的污染源。对待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自上而下形成对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另一方面,要从立法和执法上加大对律师、企业等对法官行贿、干扰司法独立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大其违法犯罪成本和风险,斩断把法官推向腐败深渊的黑手,维护整个司法工作依法运作、良性运行的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