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互联网以迅猛的速度普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中,通过互联网这一广阔平台所产生的信息和物资的流通也日趋加大,电子商务正以其方便、迅捷的效率等优势逐步与传统商务模式相比肩,淘宝、京东等网络平台已成为人们日常购物交易乃至于司法拍卖的选择,而电子商务的普及及其不同于传统商务方式的特点则对如何对其进行规范、适用及防范其风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电子商务是指卖卖双方以网络为平台、计算机为载体进行的交易,区别于传统商务方式的特点是采用了电子信息技术进行交流,将商品选择、交货和付款方式、特别约定乃至于付款都通过电子信号的传递完成。电子商务的优势在于效率,首先提高了流通环节的效率,销货方利用互联网这一巨大且公开的平台,跳过了传统商务中的中间商、销售店等环节,直接面对消费者,其次提高了资金流转的效率,电子商务的付款基本采用第三方平台转付或网上银行汇款,速度快且相比于传统商务更为准确,其三提高了买卖双方信息交流的效率,通过网络平台,消费者可以及时对所需求的商品或者已经购买的商品进行描述及评价,而销货方也能及时了解所销售商品的市场需求及市场评价。而相对的,电子商务的风险亦在于其采用的互联网平台,其一是交易确定性,我国的合同法中对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有相关的规定,但由于电子技术的日新月异,无法确定其具体实施方式,亦即在双方身份的确定方面尚有较大的风险;其二是交易安全,交易安全包括产品质量和资金安全,由于电子商务将对产品的特性以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展示,消费者也只能在网络上对所需商品进行选择和判断,而互联网的广阔覆盖全国,如商品不符合所需要求,维权较为困难,同样的,电子商务的付款多采用第三方平台或网上银行支付,受限于网上银行安保技术等因素,较传统商务的付款存在一些风险;其三是信息互通后产生的信息保密问题,电子商务中为了进行交易,消费者必须要将个人信息如电话、电子邮箱、住址甚或银行账号等告知销售方及第三方网络平台,这些信息为销售方及第三方网络平台获知后,对此进行保密是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关键。

 

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这些年,我国也在不断出台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工商总局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商品交易、网络服务、网络交易平台均进行了相应的行为规范,而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更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加大了对销售方的要求和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保护,然,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遍及范围较广,经营状况变化较快,消费者维权仍然有较大的困难,如在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个月后,在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新闻通报会上,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表示,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的一个月里,网购企业履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责任不尽如人意,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的网购消费者投诉中,有近20%的消费者未实现无理由退货的主张。 在这种情况下,如消费者想要维权,又会遭遇到管辖、执行等困难,难以改变其弱势地位,对电子商务的风险防范难以起到积极作用。

 

笔者以为,防范风险的关键,首要必须落实相关责任主体,并加强监督。在传统商务中,市场经营主体必须就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投资人及投资方式、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进行确定并报登记于国家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有专门的第三方对其注册资本进行验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开业进行检查并以年检方式对其经营进行监督,这对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起到有效的预警和防范作用,而近年来,随着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传统商务中经营场所、公司实收资本、年检等限制进一步放开,而更重视了对经营主体的公示,在网络上构建了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乃至年度报告,在放宽准入、培育新兴生产力的同时推进了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公开透明化,使消费者可以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和选择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然,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已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虽对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均规定了相关义务,但并未像传统商务一样对网络商品经营者约束到必须进行工商注册、年检等要求,只是对未进行工商登记的经营主体有真实信息披露及相应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对此有审查登记义务的要求。而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息库也还在建立中。对于电子商务这一透明度较低、风险较高的商务模式,相应的市场准入和监督体制尚未有完备建立,也未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传统商务经营主体的要求进行区分,在传统商务经营主体的限制逐步放开的同时,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限制是否也应放开却应值得商榷。针对电子商务高效、高风险、低透明度的特点,反而应当提高其准入门槛,加强监督,即建立一套规范的工商登记和监督机制,将电子商务规范到应有的轨道上。

 

对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严格市场准入审查,落实注册资本验资。

 

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对不同的经营行为、经营范围应有不同的要求,并对全部经营主体均要求进行工商登记,并依据不同的情况要求注册资本投入,规范市场准入并推进优胜劣汰,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和防范交易风险。

 

2、加强经营管理监督,确立年度审核机制。

 

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经营方式以年度报告的形式进行监督,同时大力推进消费者投诉登记及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创新年度审核机制,将投诉登记、年度报告和信用评价相挂钩,由工商管理机构或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具体进行审核和信用评价,对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促进健康、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保护合法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权益。

 

3、推进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开查询平台。

 

在完善市场准入和日常经营管理监督的同时,推进经营主体信息的公开透明化,包括基本信息与投诉、信用评价、交易信息、年度报告等经营信息,并由工商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公开查询平台,除涉及商业机密等外,均应放开查询条件,供企业、个人查询,以公开促公平,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方便消费者进行维权。

 

在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务环境下,如何对其进行适当规范发挥其积极作用,还应对管辖、举证方式、责任承担等进行立法规范,但前提应对责任主体进行确定,创新工商登记、审核、年检这一传统方式,并利用电子商务本身平台的公开性进行信息公开,应是一条可行之道,同时,也应积极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素质和维权意识,并积极推进电子商务自身的行业自律性,从两方面同时推进电子商务这一新市场模式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