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昆山法院行政庭对大气污染企业鸿钧公司进行了“突击性”的回访,法官欣慰的发现,在张贴执行令之后,鸿钧公司专门花费了600万元对其车间的废气治理设施进行了全部更换。经昆山环保局检测,该设备的运行已经完全符合大气污染治理的条件。

 

据记者了解,鸿钧公司是一家美商独资公司,位于昆山市长江中路35号,占地面积30亩。该地处市中心区域,附近多为居民小区,环境监管机构对其公司的生产极为重视。20139月,昆山环保局在鸿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正在生产的5个电镀车间内有5套废气治理设施,虽然正在运行,但通过吸收液PH值监测,均无法达到中和酸性废气的效果,故该5套废气治理设施均属不正常运行,导致生产排放的废气直接污染大气。201416,昆山环保局依法作出昆环罚字(2014)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鸿钧公司罚款13万元,同时责令其恢复大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201461,因鸿钧公司在法定的三个月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又不复议或诉讼,昆山环保局向昆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昆山法院于2014612作出(2014)昆环非诉行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了昆山环保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同时制作环境保护执行令,明确记载“本院决定:昆山鸿钧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昆山市长江中路35号住所地的生产,除依法报经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批准之外,应始终保持大气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本执行令发布之日起,昆山鸿钧工艺品有限公司如继续违法生产,本院将依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应予以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将是司法权运行的重大课题与长期任务。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尤其关注行为罚的实施效果问题。因为从环境保护及生态修复的终极目的看,行为罚是环保行政处罚的内核——通过行为罚,消除环境污染或环境侵害带来的公益损害也正是司法权的核心功能定位。对此,昆山法院把积极探索环境保护令状制度作为2014年度的民生工程,通过对环境污染企业发布禁止令或执行令的形式,明确污染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的时间、地点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让司法权迅速介入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最终解决行为罚的执行难问题。

 

作为全国首例大气污染领域的执行令,其带来的良好社会效果也是巨大的。鸿钧公司积极整改,并向法院寄来书面的整改报告、生产场所照片、相关废气治理设施的买卖合同等材料。该公司负责人表示,通过法院发布的执行令,对环境保护的企业责任理解的更加透彻,同时还表态一定要做一个环保标兵。希望法院的执行令,能换来更多的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