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要旨】

 

对于民事“赔礼道歉”责任的强制执行,需要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谈话等方式了解、明确侵权人拒不主动赔礼道歉的根源,做好法律层面的释明工作,促使侵权人主动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道歉义务。在侵权人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场合,人民法院除了依法视侵权人拒不履行情形严重程度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法院应以结合案件事实,注重道歉方式、内容、范围的适当性、经济性,在消除影响、恢复权利人名誉的同时,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权威性。

 

生效一审法律文书案号:(2012)泰海民初字第141   执行案号:(2012)泰海执字第963

 

【案情】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夏某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夏某某之间,因买卖房屋产生纠纷,刘某某诉至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10月依法作出了(2011)泰海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某、夏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刘某某等人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00000元。上述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夏某某不服判决,先后多次到刘某某所在的工作单位,手持标语牌,造成部分人员围观,其标语内容不实(大致内容为“中行刘某某将承租人假合同给买方,骗取血汗钱到期不交房,诬告买方。目前刘某某人已躲藏。协议黑字变空文,稀奇官司悄判下。血汗本钱全骗尽,倾家荡产无家归”)。刘某某遂提出名誉权诉讼。

 

海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述名誉权纠纷案件后,经审理于201237作出了(2012)泰海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某、夏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泰州晚报上刊登道歉文章(其内容应经法院审核,刊登费用由被告王某某、夏某某负担),向刘某某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王某某、夏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6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200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夏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某于20121012向海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

 

执行过程中,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基于赔礼道歉责任需要被执行人的主观悔过、客观道歉才能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法院首先于20121019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夏某某送达了《执行督促通知书》,告知其案件基本信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定义务、限定履行期间以及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上述《执行督促通知书》送达后,于20121022日来院,向执行法官倾诉其对申请执行人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种种不满,及其暂未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原因。通过执行谈话,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未履行赔礼道歉义务,主要是出于其主观上对于原房屋买卖合同中遭遇的不满以及对强制执行道歉行为的不理解。执行法官当即向被执行人释明法律的相关规定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努力促使被执行人转变主观认识中对案件审理、强制执行的不解和偏差。经过明理释法,被执行人当日主动草拟了《道歉声明》,内容为:“本人王某某与妻子夏某某,因购买房屋与刘某某产生纠纷,于201112月期间多次到刘某某单位手持内容不实的标语牌,给刘某某的正常工作、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现本人王某某与妻子夏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侵犯了刘某某的名誉权,特此刊登道歉申明,就上述不当行为向刘某某道歉,以消除相应负面影响”。海陵区人民法院对《道歉声明》审查后,当日约见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道歉声明》的内容无异议。后被执行人王某某、夏某某于20121025在《泰州晚报》B04版刊登上述《道歉声明》(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于当天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建书精神损失费、诉讼费共计人民币800元。至此,执行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评析】

 

本案主要执行标的为民事赔礼道歉行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就赔礼道歉声明应否由法院直接强制刊载以及声明的内容存在不同意见。意见一认为:法院可直接以侵权人名义拟定道歉内容予以公布,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意见二认为:法院可直接将生效法律文书全文予以公布。意见三认为:法院应敦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若侵权人未履行,则依法将生效法律文书相关内容予以公布。

 

执行人员经过讨论、研究后,最后倾向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关于第一种意见,法院直接强制以侵权人名义刊载道歉声明,侵犯了侵权人的人格自由,且侵权人并未真正道歉,权利人的法感情依旧未能得到有效弥补,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权威性依旧被践踏,因此不足取。关于第二种意见,除了第一种意见的弊端外,全文刊载生效法律文书,刊载费用过高,有违法律经济考量,亦不足取。关于第三种意见,法院充分敦促侵权人悔过、主动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符合赔礼道歉责任制度设置的初衷,也能够最大程度的从主观上、客观上恢复权利人的名誉损失;另在主动履行或强制执行道歉声明的内容上,应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为限,符合法律责任适度性、法律经济性考量。

 

同时,对于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执行,法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此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院应首选敦促当事人主动履行赔礼道歉的义务,而不应首选强制刊载道歉声明。因所谓赔礼道歉,是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一方因己方言行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向对方表示歉意进而请求对方原谅的一种情感表达行为。这种情感来源于人基于道德上的内疚感。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赔礼道歉是主体基于其内心确信,而对外做出的悔过行为。任何外来的强制或者胁迫导致的道歉行为,均违背了主体的意思自由。执行过程中,法院可通过执行谈话等方式了解、明确侵权人拒不主动赔礼道歉的根源,做好法律层面的释明工作,通过释法明理,促使侵权人主动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道歉义务。

 

二、道歉声明的内容应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必要为限。在侵权人主动履行赔礼道歉义务场合,应由侵权人主动草拟道歉内容,法院依职权对道歉内容是否符合判决认定的事实及道歉具体要求予以审核。因赔礼道歉责任对于履行相对方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法院可将道歉内容交由权利人查阅,并听取合理建议。一般情况下,因刊载道歉声明的费用相对较高,从法律责任的适当性与法律经济性角度出发,法院应适当控制内容范围,以道歉内容足以让社会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足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为限。

 

三、对经法院敦促,侵权人仍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的处理。在此种情形,法院在查明侵权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基础上,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侵权人处以罚款、拘留的处罚措施。法院以第三人角度客观陈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及赔礼道歉的方式、内容以及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事实、法院处罚等事实,同时注意内容范围的适当性、经济性,所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负担。这样才能在为权利人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