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法院反映涉村委会案件审理“法律适用难、审理难、执行难”
作者:费尤祥 发布时间:2014-09-12 浏览次数:1160
盱眙法院审理的涉及村委会案件逐年增加,2010审理31件,2011年审理38件,2012年审理39件,2013年审理57件,今年到9月10日已经审结51件。具体牵涉到不规范的土地承包、流转,不合理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分配等问题。根据形势发展,有些矛盾暂处积累潜伏期,一旦诱因出现,很容易引起群体性纠纷的爆发。
在司法实践中该院发现审理的涉村委会纠纷时存“三难”现象:
案件法律适用难:在土地使用方面,一是部分村委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即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他人经营或调整发包给他人,侵害了原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少数村委会在发包土地时,未仔细审查发包土地的性质,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三是有的村委会将土地出租期限一次性定为50年,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承租年限,未考虑土地增值和以后的重新分配;四是有的村委会明知村民违法建筑,不及时制止,反而收取“配套费”,默许村民私搭乱建;五是有的村委会越权承诺为村民安置约定面积、地段的建房用地,因未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无法兑现承诺。以上纠纷的产生在审理时适用法律较难。
在旧村改造过渡安置中,主要实行货币补偿,但对申领条件没有细化。一是部分款项分配方案违背基本法律规定。村集体款项的分配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因涉及利益之争,部分分配方案以各种理由剥夺或减少部分村民的权益。如外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士兵、嫁入的离异妇女、幼童及本村因历史原因在册的非农业户口人员等,往往被按照老旧习俗或以非本村农业户口为由,享受不到村民待遇,从而产生纠纷;二是议定程序不完善。多数涉案分配方案未经村民会议讨论,缺乏公示异议程序;三是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不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当前农村矛盾产生的源头之一。但立法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限定于村民自治范畴,由村民自行民主议定,这直接导致了成员资格认定及分配方案的混乱。
审理难:在审理中发现,有些村委会不重视保留、收集证据,如未保存集体款项的发放清册及相应的会议记录,增加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有的后任村委会以其不知情为由否认或推诿、消极应诉,或否认前任签字、盖章确认的事实;案件事实数次变迁,查明困难。且村委会不出庭应诉或仅委托不熟悉村务的律师出庭应诉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涉村委会案件在审理时,出现哄闹法庭、挂横幅、打标语、在庭外施加压力等。
执行难:对一些涉村委会案件判决之后,村集体款项往往是专款专用,贸然查扣会造成农村工作的被动,易引起涉诉群体信访,出现了胜诉一方实现不了权益现象。
如何减少涉村委会纠纷,笔者认为法院方面要加强法官各项业务技能的培训,使他们不仅要领会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熟知了解社情民意,还需具备较强的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村委会方面应健全财务制度,提高村干部法律素养。有条件的村可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室,方便村民进行法律咨询,开展普法工作,同时村(居)、街道办应相应建立村民、居民议事会制度,法官可以受邀或主动参与,有效防范矛盾纠纷的发生。乡镇方面也要注重事前监管审查及实地勘查,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对辖区内村委会签订的合同预先进行法律及可行性审查,排除矛盾隐患。在这同时可规定涉村委会案件村主任、书记或代理人必须到庭应诉,若有特别情况无法到庭应诉的需向镇街备案,出庭应诉情况应与个人考核或村级考核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