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媒体视野下的司法职业保障
作者:卢静 发布时间:2014-09-12 浏览次数:1302
论文提要:
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他们承担着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国家赋予的审判职权的使命,换言之,法官所肩负的,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责任。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司法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相应的,司法的职业保障也需要不断加强。任何一份职业,为了主体所承担的职能,都应当有一定的保障作为基础。而这一保障的水平则由职业所承担社会职能的需要来决定。在新媒体时代,探索和研究司法职业保障机制,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法官队伍的稳定,更重要的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独立审判。然而,在当前状况下,我国司法职业保障面临着新的情况、新的挑战,进一步加强司法职业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一、何为司法职业保障
(一)何为司法职业保障
法官作为审判活动的主体,他们的职、权、利与司法职业保障紧密相连。我国《法官法》明确规定,司法职业保障是指法院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利益,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司法职业保障拥有丰富的内涵,它包括多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层次是职业权力保障,即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排除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扰,排除地方或任何部门的干扰;第二层次是职业地位保障,即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第三层次是职业收入保障,即指法官具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和生活保障,以免受其遭到外界财物的诱惑;第四层次是职业安全保障,即法官不因履行职责而受到打击报复、诬告、伤害等安全威胁;第五层次是职业教育保障,即国家和法院应为法官提供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同时完善教育培训设施,保障教育培训经费;第六层次是职业监督保障,即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约束机制,强化对法官的监督,保障法官在法律监督之下充分履职,防止出现法官知法犯法的行为。
(二)司法职业保障存在的问题
司法职业保障是相对于司法职业风险而言的,司法职业风险指的是对法官的生存和发展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和环境,而这种风险是人力所无法避免的。因而,加强司法职业保障也是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必要环节。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没有意识到法官这一职业群体的特殊性,法官被等同成一般职业,法官与其他公务人员一样呗称为国家干部。导致对法官的司法保障也无异于一般公务人员,更有甚者,部分地区对司法的职业保障甚至远远落后于一般行政部门。而我国《法官法》颁布以后,对法官的任职、惩戒、待遇、身份保障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职业保障也有了较为长足的发展。但深入的看,在有的地区,公正司法、独立审判等问题依然困扰着法院和法官,司法职业保障仍有待加强。
1、法官职业存在一定风险
法官职业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官的人身安全风险,法官人身安全风险主要存在于案件审理执过程,当事人一旦对裁判结果产生不满,进而将这种不满加诸在法官身上,轻则进行投诉,重则对法官进行辱骂甚至人身攻击;二是职业稳定风险,职业稳定风险同是在案件审执过程中,因外部干预使法官的裁判收到影响,从而造成职业处在高危状态;三是司法技术风险,司法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法官受业务水平所限,在审执过程中出现错误,从而将自身置于不理地位。而伴随法官职业风险产生的后果在于:法官在高风险的压力下产生消极逃避或高度焦虑的心理;二是职业风险的客观存在导致法院难以吸引专业人才。
法官这一职业,本应是让人产生职业尊荣的职业,但由于当前高位风险的存在,由于部分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导致这一职业难以给予法官充分的安全感和高度的社会认同。特别是近年来,侵害法官人身安全事件大有愈演愈烈现象,加之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大多数一线法官均负荷工作,其心理状况、生理状况的压力日益增大,因而,加快建立健全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对于保持法官队伍稳定,抵御职业风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司法权威日益缺失
随着社会多元化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越来越追求个性化,同时,公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案件进入法院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势必造成生效判决再审的数量的增加,而这一现象,使公众有理由相信司法制度产生了自我否定,导致司法的权威受到影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另一方面, “执行难”仍是一大难题,生效判决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同时,不可回避的是,当前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导致群众“信访不信诉”,上访、信访不断。此外,司法体制不能独立于行政体制,人、财、物还受制于地方。上述现象都是是司法权威缺失的表现。
司法权威本来应该是一种社会文化,社会信仰,它不仅仅是司法机关本身的事情,而是党的权威和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是否具有权威关系到宪法和法律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关乎和谐社能否成功构建。司法一旦失去了权威,表面上看会动摇法律根基,从根本上看,动摇的是党和国家的根基。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保证法官排除各种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建立完善的司法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二、司法职业保障的必要性
(一)司法职业保障是独立审判的前提
独立审判,从狭义上讲,是指法官的独立审判,即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过程中,只依据事实和法律,以自己的良知独立判断,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支配欲干预,同时也不受法院内部非程序性的违法干预。
独立审判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事实上,审判活动不是依靠法院这一机构来行使,而是依靠由法院里的法官个人或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来实施,因而法官在审判中的重要性显而易见的。因此,建立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维护司法公正,是法官职业保障的核心。无论是实行法院独立审判还是法官独立审判,一个首要的前提及时一系列具体制度的实施与保障。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确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法院对审判和法官独立审判构成了独立审判制度的整体。法院的独立是审判独立的最浅层次,最高的境界是谁审判谁独立。
(二)群众权利的实现需要司法的维护
群众权利的实现需要司法的维护,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真正落到实处,需要一整套制度的支撑。其中,对人民权利的司法保护是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司法涉及到人的生命、自由、名誉、财产、安全等最基本的权利,如果最基本的权利都失去了保护,那么人民群众无疑将处于危险之中。司法对群众权利的保护不是空洞的,它体现在具体的、个案的审理中,是通过公正审理每一起案件来实现的。一个人不管地位高低、财富多寡,都不可能避免所有的人为灾难,都无法避免在社会关系中发生纠纷,都可能成为司法的“用户”。法官是司法的主体,法官职业保障得以完善,司法才能够发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作用。
(三)司法职业保障是实现司法职能的基石
司法职业保障是实现司法职能的基石,通过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来化解矛盾是司法职能之一。诉讼一旦进入法院,如果法院都无法公正高效的化解矛盾纠纷,那么群众势必转而寻求党委、政府等其他机构的支持。这样一来,法院不仅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其他机构正常职能的发挥也必然受到影响,最终整个社会的秩序将一片混乱。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为了获取最大利益,势必寻求法官的支持,导致法官成为当事人“拉拢”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能否公众司法就显得十分重要。如果法官缺乏必要的职业保障,在面临这种“拉拢”时,可能经受不住财物的诱惑,也有可能遭受人身安全的威胁,那么公正司法也就无从谈起。
因而,提高法官职业保障不是为了给法官群体谋利益,而是为了实现司法的定纷止争职能。
三、对如何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尚且存在误区
(一)简单的依赖于提高法官身份或待遇
加强司法职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在这方面比较主流的意见是不能讲法官作为一个普通的公务员群体。换言之,就是讲法官作为特殊的公务员看待,在晋升、奖惩、待遇、培训等方面建立起一套区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制度,从而保障法官地位的稳定和职业的尊荣。但这样的改革措施在目前来说并不具备成熟点的实施条件。我国的《公务员法》已经明确地将审判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进行管理,因此,将法官纳入特殊公务员管理在法律层面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另一方面,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要想获得较高的职业保障,相应的也应当具备足够的、其他职业无法代替的素质。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来,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与职业化、精英化还有一段距离。有一部分法官的素质并未达到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导致社会公众对这部分法官的能力与评价仍存在质疑,导致不能完全对法官产生信赖,对司法的公信也抱有怀疑。再者,在当前社会将法院工作、法官职业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的大环境下,仅仅依靠法院内部的力量来强调法官职业的神圣与特殊显然不具备说服力。
(二)试图依靠一步到位的改革方案
目前,对如何加强司法职业保障有多种看法,其中大部分的改革方案都有着一个共同点,就是寄希望于一步到位的方式,而忽略了改革的渐进性。颇具代表性的观点是:第一种是直接实行垂直管理,即各级法院的产生、人事任命一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进行,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预算;第二种是实行二级化管理,即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产生、人事任命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进行,司法经费由省财政统一预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产生、人事任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进行,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预算。这两种改革方式虽然体现了公正司法、独立审判的特征,但在客观操作上却存在较大难度。主要在于全国法官群体数量庞大,单独依靠一个部门进行管理显然难以操作,加上数量庞大的辅助人员,即便是进行二级化管理,难度也非常大。
因此,现阶段的改革模式,应当是逐步降低法院对地方党委政府的依赖,逐步使法院的人、财、物从地方剥离出来,在保障司法独立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争取对司法职业的保障,促使法官的职业权利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发挥。
四、新媒体视野下如何增加司法职业保障
(一)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快、途径多,公众对法院的兴趣不仅仅停留在案件本身
在我国,主流媒体由党和政府直接掌控并受到经济扶持,媒体监督某种程度上是党政权力的延伸或补充,社会舆论在很大程度上被媒体报道所主导,与此同时,媒体监督也成为舆论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媒体监督是监督司法机关行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是,在当今新媒体时代环境下,媒体的功能已不再局限于报道。媒体为了博取眼球,争取利益最大化,满足公众猎奇心理,部分媒体不满足于追求案件本身的价值,而是对案件情节进行大肆炒作,导致对公众产生负面的舆论导向,更有甚者,影响了公众对案件是非曲直的判断,这不仅有损法院的独立审判,且在很大程度上给法官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媒体承载着以道德为价值理念的正义追求,以道德作为社会正义的评判基准,司法则秉承法律正义为追求公正的价值理念,以法律作为社会正义的评判基准,民众的道德标准因其内心良知与认同的差异而不同,法官的裁判标准却因法律的唯一性而具有相对确定性,媒体宣扬的道德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官的内心良知,从而使法官限入选择道德正义与法律正义的两难境地。
(二)如何通过司法保障来实现司法权威
1、如何增强司法职业保障
(1)坚持正确指导思想
树立正确的司法指导思想,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始终坚持和主动接受党的领导,确保人民法院的正确政治方向。在此基础之上,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审执工作,在程序、实体、形象等方面均力求公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效统一,从而不断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赢得社会支持。
(2)强化干警队伍建设
法院要想提升司法权威,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提升法院干警诉至,提升法院队伍形象。提升干警素质,大的方面主要包括提升干警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对干警素质的提升,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法官放到审判一线,把素质不够高、能力不够强的法官调离审判岗位,通过提升法院审判效果来提升法院形象,促使群众相信法官、信赖法院、认同法律。
(3)着力提升司法能力
法院如何提升司法能力?简单说来,就是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同时,努力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下大力气化解“执行难”问题,维护法院的生效判决得到实施。
(4)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法院在开展审判活动的同时,要加强司法职能的延伸,将法制宣传、法制教育融入到法院日常工作职能当中去;要注意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来赢得群众和社会的支持,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独立审判,避免失实报道和舆论审判现象的出现。
2、如何运用司法职业保障
(1)确保法官素质,提升法官职业地位
不同于一般的公务员群体,法官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自律意识必须要高于一般职业群体,而法官个人的个人品德、职业素养直接关系到法官的职业地位和法院公信。因而,在法官准入制度上,必须要进行严格的把关,对法官的选任程序、选任标准要进一步提高,确保进入法院的人员具备一流素质。
在此基础上,法院要定期对进入法官队伍的干警进行专业的业务培训,根据法官能力建设的要求,在加强法学理论教育的基础之上着重加强审判业务培训,不断丰富和更新法官的业务知识,并且将法官培训情况与考评任用、晋升晋级相结合。
(2)确保依法履职,增强法官职业权力
法官的职业保障,归根到底要落实到法官依法履职这个问题上,落实到法官是否不受外界干涉,依法独立审判这一衡量标准上。从外部环境来说,要保障法院在从事审判活动的时候,从认定事实到适用法律确保独立,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对此进行干扰;从内部机制来说,要保障法官切实拥有独立裁判的权利,凸显法官在审判时的中心地位。在此前提之下,也要加强对法官的监督与制约,要理清审判独立于审判监督的关系,为二者划定合理的边界,以达到二者的协调。
(3)确保法官权威,稳定法官职业身份。
我国《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的身份保障是指通过保障法官的任职、任期等职业权利来确保法官免受外部干涉而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法官一经合法任命录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其免职、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或其他处分,对因依法办案收到打击报复的法官,为了维护法官的职业权利,保障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应当建立法官豁免制度,在一定范围内赋予法官免责权,保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和法定事由,不得被追究纪律和行政责任;对确属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的法官,要根据违法事实,法定责任、主管过错及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依法对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