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诊式调查纳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调查程序之设想
作者:王向红 发布时间:2014-09-15 浏览次数:1226
[摘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时间、地域以及外界干扰等因素的影响,调查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难有保证。为提高审判效果,深度挖掘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客观预测未成年被告人的矫治效果,有必要加强由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庭的审前调查,以问诊方式获取来自于被告人本人的资料信息,全面、直观地分析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和矫治的可能性,弥补审前社会调查的不足,为未成年被告人确定行之有效的教育挽救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未成年人审前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以及是否具备监管条件等进行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由于这一制度在审判量刑、社区矫正等方面产生的积极的作用和价值,在各国少年刑法中得到普遍重视和适用。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实践中,审前调查报告为法院准确量刑和法庭教育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参考。但是作为一名基层法院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从近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审前社会调查被视为审前调查的主要甚至全部内容,在操作中存在一些弊端和误区,制约了审前调查制度的实施效果,有待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的局限性
一、违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家庭或个人情况、成长过程、平时表现、犯罪原因等,由于需要查实的内容较多,客观上调查人员需要走访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社区、学校或单位、派出所等部门,导致调查人员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的过程,也是将未成年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公开”的过程,甚至由此产生很多议论和猜想,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给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此结果显然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保护未成年人犯罪隐私原则相违背。笔者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判后会询问一些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对孩子以后有什么打算?”家长常常无奈地表示只能带孩子外出打工,因为居住地邻居或学校的师生都知道孩子犯罪的事情,孩子已没有脸面在那种环境生存了。可想而知,审前社会调查在给未成年被告人争取自由刑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羁押了他们的心灵。
二、调查时间较长,制约审判绩效。刑事诉讼中,可能被判处缓刑的案件一般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判期限最长二十天。为了提高审判绩效,此类案件一般安排在六至十天后开庭。而审前社会调查的流程是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向县级司法局送达委托审前调查函,再由县司法局指派乡镇(街道)司法所进行调查,司法所指定两名调查人员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然后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将调查报告反馈至县司法局,最后由县司法局反馈给法院。由于环节太多,涉及的调查对象太多,加之乡镇司法所人员、精力、经费、能力、素质等实际问题的存在,导致审前调查报告难以及时完成和提交。尤其是向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原住所地发出委托调查函后,得到反馈意见的较少,绝大多数有去无回,造成法院开庭审判时还没有接到调查报告的现象。
三、采集信息不够真实,影响调查报告的质量。实践中,接受指定进行社会调查的是未成年被告人住所地的司法所,所以调查工作经常受到各种干扰,其中不乏说情打招呼的现象。还有一些被告人父母担心调查结果对其子女不利,采取纠缠、吵闹、求饶等行为,妨碍邻居或其他被调查人员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违心地作出虚假陈述,严重影响了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为法院判决提供了错误信息,不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社会矫正。
2、加强法官问诊式调查,完善审前调查制度的设想
有学者说过,审前调查报告是一份诊断报告和一份治疗方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目的不在于作出精准的判决,而在于切实地矫正和治疗。法官只有在审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人生轨迹、生活环境、社交活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才能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出恰当的判决。如果仅仅出于善良、同情的个人愿望而对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方法,可能与预期效果背道而弛。所以,将问诊式调查纳入审前调查程序,弥补审前社会调查之不足,对于确定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庭前调查是法官的职责所在。实践中,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基本无异议。加之受审理期限短、案多人少等客观因素的制约,法官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倾注的精力较少,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主要依赖于审前社会调查获取的信息,甚至在审前社会调查报告未及时收到的情况下,使用一些套话、空话对未成年被告人及监护人进行简短的告诫,难以真正给未成年被告人以心灵的触动和洗涤,反而给人以走过场的感觉。
二、全面了解未成年人个体特征的需要。由于审前社会调查所获取的信息来源于学校、社区、被害人等方面,反映的情况主要涉及未成年被告人平时表现、性格特征、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等表面现象,对于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未来接受改造的可能性等发表的评价具有主观性、片面性。而主审法官在庭前具有亲和力的询问,可以拉近与未成年被告人的距离,使他愿意向法官倾诉自己对生存和现实的困惑,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内心感受和真实的想法。也可使法官得以发现在社会调查报告中难以搜集的信息资料,为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提供第一手资料。
三、有利于发掘监护人的责任。实践中,家教和亲情的缺失是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留守、单亲、失学失业导致许多未成年人在成长中形成了人格缺陷,而一旦误入歧途,便会招来家长的责骂甚至放弃。笔者在接待未成年被告人时,发现对待罪错的子女,不同的家长有不同的情绪反应:有的家长借助法官的教育正确引导子女认识自己的错误,同时检讨自己在家庭教育方面的失职,表达以后加强对子女关爱和帮助的意愿;有的家长则一味地责怪子女交友不慎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没有意识到子女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家长的监护失职;有的家长在法官面前还称呼子女为“宝宝”,足见家庭溺爱之深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罪魁祸首;还有的家长则不闻不问不出面,证实了被家长放弃、亲情缺失的未成年人回归之路何等艰难。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笔者认为,在刑事审判程序中,承办法官只有亲自接触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进行问诊式调查,才能直接获取更直观、更真实的资料,进一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以及是否具备非监禁式矫正的条件,一方面可以弥补审前社会调查在准确性和及时性方面的不足,为准确量刑提供参考,另一方面法官在调查中发现的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庭的个性问题,使于有针对性地采取社区矫正措施。提出初步设想意见如下:
一、问诊式调查的时间和场所。问诊式调查可以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受理后,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进行,未被羁押的未成年人选择在法院的专门接待室进行。因为此时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两个程序,未成年被告人已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反思,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了深刻的认识和悔悟。此时对其调查,可以引导其真实地陈述自己犯罪时原因、动机和对犯罪后果的认识。由于未成年人对法院的审判心存畏惧,所以调查不宜选择在庭审室进行,也不宜由太多人参与,仅由两名审判人员或一审一书即可,这样便于未成年人在宽松的情境中接受询问,有利于舒缓未成年被告人的压力,从而真诚地向法官坦白内心的感受和需求。
二、问诊式调查的方式。(1)面对面交谈,笔者谓之“问诊式调查”,是因为我们挽救失足少年,如同医生治病救人一样。医生只有对患者本人多方位的观察、检查、询问,才能确定病因在哪里,才能对症下药、药到病除。同样,问诊式调查,是通过法官与未成年被告人面对面接触交流,听其言,观其形,思其语,寻其源,才能对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家庭状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有全面、直观的了解,进而考虑对其采取怎样的教育方式和挽救措施比较合适。(2)问卷式调查。笔者所在法院曾经设计使用过《未成年被告人测试卷》和《未成年人被告人家庭情况调查表》,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分别交由未成年被告人及监护人据实填写,开庭前提交法庭,法官根据问卷内容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教育、个人爱好、性格特征、对犯罪的认识、对量刑的要求等有所了解,并在量刑时予以参考。
三、问诊式调查的内容。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 出现罪错行为在所难免。而家庭、社会、学校正确地认识和处理这些罪错行为,对于帮助他们矫正错误、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法官在与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的调查中,首先应告知调查的目的在于帮助未成年人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化解其内心顾虑,鼓励其树立信心,改过自新,做一个自重、自立、自强的合法公民。调查涉及的内容主要有(1)未成年人的背景资料,包括身份信息,生活状况;对家庭成员的看法,父母情感是否和谐,家庭教育方式;成长过程中有无挫折发生、有无严重疾病,最崇拜的人是谁,最喜欢读的书籍,就业、恋爱是否受过挫折,社会交往及兴趣、内容,社交中道德和法律方面的责任感,密友的状况(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对工作的态度、兴趣、满意度。近期生活发生变动的问题;对自己优缺点、价值观、人生观的描述;生活中曾发生过的重大事件以及对自己造成的影响;对现实、对未来的看法;(2)未成年被告人本人对实施犯罪行为前因后果的自我分析和认识;(3)未成年被告人对自己未来打算;等等。通过未成年被告人主动介绍背景资料,倾诉甚至发泄对家庭、社会、师生的意见与不满,听取未成年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自我反思。法官得以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的人格特征、生存状况、道德观、人生观、法律观,挖掘其失足犯罪的深层次原因以及有无悔改之意等。
四、问诊式调查的注意事项。(1)调查的主导者是承办法官。因为承办法官在调查之前对案情有充分的了解,清楚地知道哪些问题是调查的重点,在法庭审理前与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进行调查了解,足以体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性化特征,可以提升未成年被告人对法官的信任感和依赖感,强化其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2)注意提问的语气和态度。大多数未成年人在接受法官询问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已有深刻的悔意。因此,法官在交谈中不宜采用责备性、审讯式语气,应具有亲和力,以循循善诱地方式引导未成年人自我介绍、自我分析、自我忏悔。责备或急躁的情绪会造成未成年人自我封闭,使调查陷入僵局。(3)问诊式调查的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为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诊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调查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家庭概况、性格特征、案发前行为表现及爱好、环境影响,对犯罪原因的自我分析及矫治愿望等,问诊式调查报告可与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相结合,在庭审量刑阶段中由法官简要宣读,控辩双方对调查结论充分辩论,保证其客观性和公正性。
全面、客观、公正的审前调查报告,是法庭教育的依据,是准确量刑的参考。法官进行深入、全面的问诊式调查,不失为审前社会调查的有效补充,建议在司法中加强探索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