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老案件频发应引起重视和反思
作者:欧平 发布时间:2014-10-14 浏览次数:1464
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已一年多,涉老案件数量上不减反增,案件类型上呈多样化趋势,就昆山市法院巴城法庭受理案件来看,涉及到老年人权益方面的案件一年在30件左右,还不包括在法庭工作人员的参与下通过司法所、基层组织已经化解的涉老案件。应引起充分重视和反思。
一、涉老案件类型
1、传统的赡养案件。巴城湖村庄祖福、孙桂英老人年事已高,已经90岁,有三子两女,此前一直居住在大儿子家,但因大儿子家房屋翻建,老两口临时租住在别人家,但年龄大生活难以自理,大儿子年纪也大了,也难以照顾,子女之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讼到法庭要求各子女提供住所、生活费、医疗费及料理后事。此类的赡养纠纷是比较传统也比较多的涉老纠纷。
2、分家析产案件。上海人老韩,1994年购买了昆山一处房子,在办理产权证时加上儿子小韩的名字,该房屋由老韩与小韩按份共有,各占一半。后来,老韩离婚再娶,儿子小韩对父亲意见很大。前年老韩生病,没钱治病,就伪造了小韩的授权委托书将这处房子卖给了昆山的老程,后小韩知道这件事情,就诉到法庭。一是起诉合同无效,不准老韩卖房;二是起诉老韩要求分割房屋。同样的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同类型的案件也不少,基于家庭共有要求与老人分割房产,事实上当年房产均由老人出资。
3、赠与老年人财产要回案件。老陆有三个女儿,大女儿与二女儿于1989年共同出资修建了一处房屋,当时老陆夫妇也是出了力的,这个老房子登记在大女儿名下。老陆夫妇与三个女儿协商一致,将这个房子给父母养老,父母以后跟随三女儿一起生活,父亲去世后所有财产归三女儿。2011年,房屋拆迁,大儿女和二女儿不干了,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父亲这个养老的房屋。
4、老人精神上无人慰藉的案件。我院曾审结过一个案件,一个老人老伴去世的比较早,居住在其中一个儿子家,其他儿子倒不缺钱,但是就是不来看他,最后老人起诉到法庭要求自己住到敬老院并要求子女定期看望。
5、侵占父母财产型案件。因近几年拆迁比较多,原来老宅基地房屋登记在其中一个子女名下,拆迁过程中,签字也是由登记的子女去签订拆迁协议和安置房屋。一到后来,拿到安置房的子女因为赌博或挥霍把家产败光,老人晚年无法保障,起诉要求确认老人也享有拆迁利益。
6、争夺财产不养父母。法庭曾经受理的不赡养老人案件中,其中一部分子女不养老人的理由看起来言正名顺,老人当年把老宅子什么的都给了其中一个子女,老人也跟随这个子女一起生活,但是后来,老人身患重病或者跟随一起生活的子女年龄也大了,照顾不来了,老人就来起诉要求其他子女一起出钱出力照顾老人,其他子女自然心理不平衡,不愿意了。
7、签订赡养协议,后来情况有变,不愿意履行赡养协议。两老口生了两子两女,年级大了,子女一起商量,由大儿子赡养父亲,父亲生老病死都由大儿子负责,小儿子赡养母亲,母亲生老病死都由小儿子负责,女儿经常前来看望老两口就行了。这个协议看起来蛮好,但实际上,因此产生纠纷的不在少数,主要表现在老两口其中一个身体不好需要大量的医药费并且照顾比较费时费力,照顾的一方就有意见了,老人就得不到很好的照顾;或者其中一个老人先去世了,负责照顾在世的老人久了心理就不平衡了,看起来吃了亏,就容易产生纠纷。
8、婆媳关系不和不养父母。婆媳关系非常微妙,处理不好容易导致纠纷。今年法庭年处理了一个纠纷,一个老人有套房屋,生重病时老人写了一个遗嘱,说房屋归他儿子和他老伴一人一半。儿子儿媳妇老太太一家人相安无事居住了几年。今年,老太太起诉过来了,说没法过了,儿媳妇不给她好脸色看,要把她赶出去不让她住了,没办法一起生活了,要求分割房屋,自己出去住。
二、涉老案件频发的原因
1、涉老案件本身的特点。涉及老年人权益方面的纠纷,许多时候需要靠道德和舆论来约束,仅仅靠法律的强制力无法达到目的。
2、孝文化缺失。传统的孝文化缺失,一些年轻人没有孝顺的观念,认为父母养子女天经地义,而子女养父母则与自己所得到的家产挂钩,父母给的多尽尽赡养义务,父母给的少的就不愿意尽赡养义务。
3、重利轻义。一些年轻人满脑子都只想着怎么多分财产,把对老人的赡养抛到脑后,重利轻义。是导致老人无人赡养的重要原因。
4、老人对自己的生活缺少合理的安排。比如提前写好遗嘱把财产分配给谁,自然导致未得到遗产的子女不愿意赡养老人。
三、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建议
1、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宣传,弘扬传统孝文化。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光靠法院的判决无法解决实质问题。法院判决各子女应该看望老人,子女不去看望,法院强制他们去看望老人,老人精神上也得不到什么慰藉,即使子女自己履行判决前去看望,但是心不甘情愿的,也难以达到目的。因此,老人的权益,主要还是要靠子女自觉,村组织在这里面也可以发挥发挥作用,一方面是平时宣讲宣讲孝文化,举办一些讲座什么的,引起大家的重视。另一方面,在老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村组织可以发挥调解的作用。
2、树立老年人自我保护和自我照顾的意识。给老年人讲自我权利意识主要包括:要有老来自我保护意识,必要的养老财产要自己存备,不要过早的将财产全部分配给子女,以防分配不公,容易家庭内部产生矛盾,受害的是老人。
3、发挥法庭与村组织联合化解侵害老年人权益纠纷。
涉及老年人权益方面的案件,法庭即使处理起来,也需要村组织的配合,多做做思想工作,尽量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矛盾,化解家庭内部纠纷。村组织在处理此类问题的时候也可以联系法庭一起来协调;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也希望村组织能一起配合处理。
4、加强老年人生活环境建设。老年人生活环境建设,这个是个大话题,需要不断的探索,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具体怎么操作,大家也可以探索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