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侵占本单位资金的案件不断上升,涉案金额与日俱增,涉案人员不断增加,涉案领域日益扩大,造成企业资金周转不畅,加之国家银根收紧,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压贷,给企业的发展甚至生存带来严重影响。为了更好地发挥刑事审判在打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资金犯罪中的作用,为辖区企业的发展护航,本文对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9年到2013年审理的企业职工侵占本单位资金案件进行了调研。

 

一、近五年来辖区职务侵占犯罪的特点

 

1、从受理数量看,总体呈上升趋势

 

五年来,辖区共受理职务侵占犯罪案件26件,其中20093件,20102件,20119件,20122件,201310件。案件绝对数量虽然不多,但总体上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也反映了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发展趋势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可分割的态势。

 

2、从刑罚种类看,非监禁刑适用率较高

 

五年来,共有83人因犯职务侵占罪而受到刑罚处罚,其中58人被判处缓刑,占比69.88%25人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占比30.12%。对于数额较大、能够积极退赃、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或者虽然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但数额刚刚达到巨大的标准且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由于企业的损失已经挽回,均被判处了非监禁刑,所以实刑的比例较低。这也体现了刑法的轻缓化的发展趋势和谦抑性原则。

 

3、从犯罪类型看,共同犯罪为主要方式,内外勾结明显

 

共同犯罪案件有21件,占案件总数的80.77%,其中何星等人职务侵占案件涉案人数多达18人。由于企业中的职务犯罪往往涉及原材料、物资进出等环节,有时难以一人实施,需要其他人的相互帮助甚至内外勾结才能完成,因此共同犯罪案件频发,特别是内外勾结的案件有1257人,分别占受案总数的46.15%68.68%

 

4、从犯罪人员构成看,文化程度低,青年人居多

 

在涉案的83个职务侵占犯罪人员中,76名犯罪人员为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占犯罪人数比例为91.56%;大专、本科学历的7人,占8.44%。犯罪人员所受的教育程度偏低,其中多为初中及以下文化。70后、80后的有70人,占犯罪人数的84.33%。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是整个犯罪的主要群体,处于人口结构的中间,生活压力大,经济需求较高,加上文化程度不高,缺乏自律和监管,容易急功近利,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容易利用手中职务便利牟取私利。

 

5、从犯罪手段看,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

 

涉案的83名犯罪人员中,能够利用职务之便的人共有63人,占犯罪人数的75.9%。,其他20名犯罪人员往往是与这些人员相互勾结,利用这些人职务便利,以提供车辆、实施运输、帮助销赃等手段,共同实施犯罪。企业的涉案人员一般是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材料员、驾驶员、送货员、快递员等,在企业中并不担任什么职务,但具有经手、保管、使用、运输企业财物的便利条件。由于这些人员在企业中处于低层,不会受到其他人的关注,也不会受到领导的重视,企业对这些人员往往缺乏有效地监管。

 

6、从涉案领域看,涉及的领域较为分散

 

受理的26件案件中,涉及国有企业的有7件,占受理总数的26.9%;非国有企业的19件,占受理总数的73.1%。其中:涉及油田的4件,物业公司的3件,快递业2件,电信业1件,制造业4件,高新企业4件,销售公司7件,运输业1件。

 

二、职务侵占犯罪存在的现实困境及分析

 

1、缺乏对职务侵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由于宣传不到位,一些犯罪人员在实施侵占企业资金的犯罪时,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职务侵占犯罪,认为自己只是企业的普通员工,没有什么职务,只是在工作之便,贪图私利,顺手牵羊而已,并不会给自己所在的企业带来较大的损失。而企业的管理者对于一些职工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并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要能退出赃款赃物就行,这样就形成了对此类犯罪的放纵,造成此类犯罪行为经常发生。更有甚者,有的管理者认为企业一些财物的损失,是企业管理中必定要产生的,是无法避免的,因而对发生企业职工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就坦然处之。由于宣传不到位,普通社会公众对单位职工侵占企业资金的行为也不了解,不知道是否构成犯罪或构成何罪、有无社会危害性。

 

2、巨大的经济利益促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在判决的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是79万元,在短短的两年内,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就获取了巨大利益,与其工资收入相比形成较大反差。涉案的犯罪人员,只是公司、企业职工,并不是管理人员,只是普通的工作人员,平时工资收入较低,没有社会地位,在企业里有时会被人瞧不起,为了满足自己的贪欲和虚荣心,难以抑制其经手、保管的资金、物资和原料的诱惑,便铤而走险,采用瞒天过海、内外勾结等手段,将其经手、保管的公司财物采用各种方法予以侵吞。

 

3、职务侵占犯罪成本较低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不够

 

刑法对职务侵占犯罪只规定了五年以下有其徒刑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两种刑罚,没有规定罚金刑或财产刑,相对于其他侵财性犯罪来说对被告人的处罚不够严厉。而且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相对于其他侵财性犯罪来说,只规定了五年以下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规定具体的量刑幅度,难以把握具体的量刑。实践中,职务侵占犯罪数额再大,因为没有具体幅度,法院一般不会判得太重,只要在五年以上量刑就行。对于在10万元以下的或10万元以上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只要是能退赃的,一般都可以判处缓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拒不退赃的,由于判得不重,又没有罚金刑或财产刑来调节,对于被告人而言,其经济上没有受到损失,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惩罚。对于能够积极退赃的,也只是将其所侵占的企业资金退出来,其在经济上也没有受到的损失。

 

4、现有的量刑实践暴露出量刑不均衡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

 

量刑不均衡,是当前司法不公的一种比较突出的表现,量刑规范化的实践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但由于刑法对于各个罪名的刑罚规定的幅度不同,在实践中,量刑不均衡的问题有时还难以解决,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在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中,刑法规定10万元以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0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实践中,由于共同犯罪占较大比例,对于一个案件中,涉案金额10万元多一点点,没有任何减轻情节,由于法定刑五年以上,即使退赃也不能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被判处缓刑;而涉案金额在20万甚至30万元以上,虽然法定刑在五年以上,由于有自首或立功等情节,在其退出赃款的情况下,就可以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被判处缓刑。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前者的判决相对于后者来说就是不公正的,而对后者在这种情况下,不判处缓刑,显然也是不公正的。

 

5、职务侵占犯罪危害的隐蔽性使其难以在早期被发现

 

职务侵占罪一方面侵害了单位对财物的所有权,由于企业原材料、资金周转的特性,其对企业产生的危害在较短的时间内难以体现,只有当一个企业的此类犯罪较多或涉案金额巨大,达到一定的量时,其对企业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才会逐渐显现出来,而此时企业的资金已被侵占多时。另一方面,企业资金通过变卖原材料、物资等形式低价流入市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对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也不容忽视。因此,职务侵占犯罪社会危害的隐蔽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对企业以及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具有较大危害性。

 

6、企业制度不健全,管理与监督缺失

 

涉案的企业均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特别是国有企业油田,由于油田地处偏远的乡村,职工在晚上加班时,没有人对其进行管理,有时一人值班,就容易导致侵占原油的案件发生;有的企业对材料的进出没有形成有效的制约,有时仅凭一人的签字或经办人打个电话,原材料就能出库;有的企业对资金的收支没有形成规范,一人收取的情况比较突出;有的企业对货物的发出和送达没有及时核对,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三、惩治职务侵占犯罪、护航企业发展的措施

 

1、切实履行好刑事审判职能,加强对职务侵占犯罪的打击

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做得好不好,能不能取得新成绩,关键在于立足本职,找准定位,找准法院服务中心工作的“坐标支点”。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最根本就是要恪守司法本职,立足执法办案。对于法院来说,执法办案就是服务大局。刑事审判必须立足于刑事审判职能,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在全国上下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下,不仅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为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刑事审判要及时调整思路,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大局的前提下,切实加强对侵占企业资金的职务犯罪的打击。

 

2、增强服务意识,努力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活动的进一步深入,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成效明显。但刑事审判部门还存在重打击,轻服务的问题,在服务企业发展方面做得还不够,有必要重新定位和思考。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服务发展大局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更好地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是人民法院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刑事部门在对职务侵占犯罪进行打击的同时,不能对犯罪分子一判了之,还要立足职能,增强服务,穷尽手段,尽可能地追回赃款赃物,积极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同时还要与民商事部门联合,针对在刑事审判中发现的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共同进行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有的放矢,采取有效措施,为企业现献计献策,加强司法服务保障,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帮助企业在新形势下健康有序发展,使之在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发挥最大作用,

 

3、提高犯罪成本,增加财产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从目前刑法的规定看,对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挪用资金等侵财性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最高刑期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以及没收财产,而对职务侵占犯罪只规定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有规定财产刑,因此,从法律规定看,我国刑法对职务侵占犯罪的打击力度普遍轻于对其他财产性犯罪的打击,从实践中看,对其量刑也比较轻缓。职务侵占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不仅是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而且涉及职务行为,相对于单纯的普通财产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还是有别于其他侵财性犯罪的,因此可以适当提高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的幅度。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又不能退赃款的罪犯,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以此增加犯罪成本,使犯罪分子受到震慑。

 

4、加强对侵占企业资金犯罪的宣传,强化内部的监督与管理

 

目前我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宣传和预防比较重视,对于发生在企业中的有关职务犯罪关注得还不够。针对企业管理层不重视,疏于管理,职工文化程度低、青年人居多,法制观念淡泊的特点,人民法院可以深入企业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形式多样地进行法制宣传,重视示范效应,提升员工素养,在企业自觉形成知法守法、爱岗敬业的氛围。与此同时,相关企业要建全制度,加强管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对于企业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在涉及企业的资金周转、材料进出等环节,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加大成本核算,形成相互制约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坚决杜绝因管理上的漏洞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情况发生。

 

惩罚是手段,保护才是目的。打击侵占企业资金的犯罪,保护企业的正常发展,需要构建一条多样化和全方位的惩治与预防体系。刑罚不是万能的,司法资源也是有限的,刑罚手段不可避免的具有滞后性和高成本特点,单一的刑罚手段对于惩治职务侵占犯罪的效果是有限的,需要社会群众、企业、司法机关的合力,才能达到护航企业发展、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