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通过对法院民事审判部门2013年审理的离婚诉讼案件进行整理和调查,归纳分析法院当前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家暴的基本情况以及裁判结果,提出解决家暴难认定的建议和设想。

 

关键词:离婚诉讼  家庭暴力   

 

一、当前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案件涉及家暴的基本情况

 

2013年广陵区法院民事审判某部门共受理民事案件1309件,其中离婚案件402件,占民事案件总量的3071%;当年审结离婚纠纷353件,其中调解118件、撤诉59件、判决176件。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案件33件,占离婚案件总量的821%。

 

()涉嫌家暴案件中被侵害的对象

 

在统计的33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案件中,丈夫侵害妻子的案件共计29例,占8788%;涉嫌妻子侵害丈夫或是家庭其他成员的案件共4例,占1212%。由以上数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群体仍以女性为主。在受统计的案例中,丈夫侵害妻子的案例10倍于妻子侵犯丈夫的案例,足以证明女性仍旧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发生显著变化。女性作为施暴人,而男性作为受害人的案例,在涉家暴案件中也占比明显较小,但丈夫作为受害人在家暴中受伤情况较为严重,有一起案件丈夫的眼睛被其妻子及家人打伤致残。

 

() 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引发家庭暴力的因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在统计的涉及家庭暴力33例案件中,施暴人的暴力行为的直接诱发原因多为夫妻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和争吵。而施暴人性格暴躁则是导致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因素之一,该类型家暴施暴人多为丈夫,一贯具备极强的大男子主义,习惯性的对妻子身体施暴,还有少数是发生在丈夫酒后与妻子发生争吵后殴打妻子,或是因为猜忌妻子有外遇对其实施身体暴力。

 

() 涉嫌家暴案件中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

 

单独对家庭暴力当事人的职业特征进行分析,是建立在家庭暴力的发生是与施暴人或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具有密切联系的预设基础之上的。故而我们将家暴当事人的职业按收人分为三类:高收入者每月5000元以上(多为个体经营者、企业蓝领等)、中低收入者每月1500元—3000(多为农民、普通打工者)和无业者。在涉案的33名施暴人中,高收入职业者仅有3人,占91%;中低收入或无业人员30人,占9091%。在涉案的33名受害人中,无高收入收入人员,均为中低收入或无业人员。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可知,家庭暴力的发生与家庭经济状况具有紧密联系。施暴人与受害人基本集中在中低收入或无业人员中,由此可以证明经济状况不很好的家庭比较易于发生家庭暴力。

 

二、涉嫌家暴案件的审理情况分析

 

在统计的33件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绝大多数原告都能够主动提起诉讼并且准确的使用“家庭暴力”一词,并且无一例外的将家庭暴力行为作为诉请离婚的原因之一,但是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因家庭暴力而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的案件则无一例。33件涉家暴案件中,经法院审理判决离婚的有7件,其他26件均被判决不准离婚。

 

()当事人关于涉嫌家暴证据的提交

 

在统计的33件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原告即受害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用以证明家庭暴力)的有7件,占总数的2121%;大多数遭受家暴侵害的受害人除本人口头陈述外,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因主要有:对于长期性的身体虐待行为,受害人由于伤害轻微极难收集并保存证据;受害人法律常识的欠缺;施暴人的事后认错举动消弭了受害人保存证据起诉的想法。据统计7件离婚诉讼案件,就原告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分析,涉案证据来源主要是警方提供和医院提供。警方提供是指派出所接处警记录和报警记录,医院提供是指受害人的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

 

()法院对于家暴相关证据的采信

 

公安机关提供的派出所接处警记录和报警记录,往往记载的内容和事情发生经过等信息过于简单,不足以认定家暴的存在,故法院也不能藉此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有义务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并且依受害人请求对施暴人进行行政处罚。然而在实践中对于夫妻间的家庭纠纷,除了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公安机关通常是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则会建议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医院提供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一般可以证明当事人受伤就诊的事实,但仅凭上述证据却无法证明受害人系因家庭暴力而受伤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在举证责任归属于受害人的前提之下,法院在这些离婚案件中自然是难以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所以也就不能以被告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为由,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 关于涉嫌家暴离婚案件的裁判情况

 

在统计的33件涉家暴案件中,原告方都只是起诉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孩子抚养权等,没有一件涉及要求对于被告的施暴行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其中法院判决离婚7件,判决不准离婚26件。原告申请撤诉和调解和好、调解离婚的案件中,暂无涉及家庭暴力情况发生。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其中第二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26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法院没有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事实,主要是考虑原告方没有证据或是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从而推定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不能得以支持。另外,在判决准予离婚的7件案件中,也没有一起是因为认定家庭暴力而准予离婚,而是基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感情破裂,或是以分居时间等其他客观事实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因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所以在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也没有对可能涉及家暴受害一方予以物质方面的补偿。

 

三、解决家暴认定难的建议和设想

 

通过对上述数据和案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院认定家暴难已经是一种普遍的现象。目前处理涉嫌家暴的离婚纠纷的现状也多为很高的证据认定标准、中庸的纠纷解决方法、很轻的违法处罚措施。如果能够突破认定、取证的困难,情况应该会有明显改观。

 

实践中很多散见于相关法律的反家暴条款,倡导性多于操作性,大多只能起到警示作用。为了打破这一现状,建议尽快解决诸多法律上的问题,单独设立一部反家暴法,对家暴行为作出界定和惩处。此外,为了解决家暴调查取证的困难,在立法上,对于涉及家暴的证据认定的不能过于苛刻。对于通常发生在私密场所的家庭暴力,我们不可能指望施暴者自己承认,故而放宽应对受害人的举证要求,对于施暴者则要求其自证没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藉此保护家暴的受害人。毕竟家庭暴力不仅是夫妻间的家事纠纷,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涉及家暴的离婚诉讼中,即使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感情破裂,或是以分居时间等其他客观事实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案件中,法院也应该在离婚判决中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做出明确的认定,目的在于惩戒施暴入、给予受害人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