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离婚案件审理的些许思考
作者:张修堂 发布时间:2014-10-28 浏览次数:1621
伴随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金钱至上的物质观对传统婚姻观念产生不小的的冲击,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观念也产生了不小的变化,也因此激发部分离婚案件的发生。农村离婚案件本身拥有诸多不同于城镇居民离婚的特点和难题,譬如长期务工在外送达难、家庭成员野蛮干预多、离婚当事人情绪大、法律意识淡漠等,均是法官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不可逾越的困难。能否全面认识到农村离婚案件的特性,能否采取有效的方法解决,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取得满意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笔者在基层法院工作,接触的最多的便是农村离婚案件,对如何正确认识农村离婚案件特殊性有自己的一些感悟,与各位同仁共享。
一、农村离婚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
(一)文化水平较低、婚姻观念出现偏差。社会经济发展带动了更多的人远离故土外出打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加入到了父辈外出务工的行列中,尤其是“80”后农民工已经逐渐成为了城市各个领域建设的主力军。打工族文化水平普遍比较低,容易迷失自我,从农村来到城市,思想上传统与现代家庭婚姻观念激烈碰撞,面对流光溢彩的城市生活,对待婚姻不在严谨,视婚姻如儿戏,“闪婚闪离”已成当代婚姻一种。
(二)长期两地分居,夫妻感情隔阂增大。在打工队伍中,很多夫妇长期的两地分居,造成心理上产生隔阂、感情上的空虚,年轻的务工者有了红杏出墙的做法,第三者插足频发,影响了夫妻感情和家庭稳定。
(三)社会风气不良,家庭观念扭曲。改革开放后,农村发展日新月异,不少在追逐利益中重利忘义,金钱观严重扭曲,活在当下的享乐主义盛行。致使部分农村务工人员家庭责任感淡漠,非法同居、重婚、赌博、嫖娼等社会现象层出不穷。
二、农村离婚案件审理难点
(一)矛盾双方情绪激动,庭审秩序控制难。离婚案件在农村被看作一个家庭的大事,往往会引起亲朋好友甚至一个家族人员参与其中。一些没有法制观念的旁观者,打断法庭正常庭审秩序,甚至殴打对方当事人。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一开庭便就意味着离婚,对诉讼活动不配合,不仅送达难,就是开庭传票送达后当事人不出庭,出庭了也是不愿配合法官庭审调查取证。
(二)法律知识薄弱,庭审调解工作难。相对城镇居民而言,农村人口法律知识有限,即使对有关法律规定有所耳闻,也理解片面,这就导致法官与当事人沟通存在一定的困难,给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家庭财产管理混乱,夫妻财产认定难。多数农村离婚案件在依法分割财产时,都会遇到一定的麻烦。由于农村家庭财产来源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外出务工收入且以现金结算为主,二是农村土地耕作所得收入。分割财产时,一方面,外出务工收入状况了解不清,现金结账方式无法考证,另一方面农村经济作物尚未成熟等条件限制,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处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技术难题。
(四)对抗意识较强,结案后遗症多。农村离婚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离婚本就心怀不满,对抗意识较强,更不会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和其他案件类型如经济纠纷的即时履行性相比,婚姻案件履行往往在结案后,比如共同财产分割,孩子抚养费的给付等后续问题需要解决。
三、对审理农村离婚案件的几点建议
(一)充分发挥基层村居、司法协理员、人民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的调解作用。村民自治委员会作为我国村民自治组织,担负着管理辖区村民日常各种事宜的任务。村组班子领导成员一般都由本地具有一定名望和地位的人员组成,他们对于离婚案件的调解起到至关重要。结合我院司法协理员及无讼村居建设的有益做法,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调处,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
(二)法官用好自由裁量权,做到调判结合。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对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当中,法官既要重视调解手段“能调则调”,又要把握判决要领“当判则判”。判决离婚意味的不仅仅是两个人分开,而是一个家庭的破碎和分离,意味着一个儿童即将失去家庭温暖,所以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应谨慎行使裁判权,考虑农村婚姻特点,认真审查、仔细研究,查明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通过多方式、多途径,耐心做调解工作,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及时公正处理,对仍有和好可能性的案件尽量促和。
(三)熟知乡规民约,审理方式灵活多样。农村特殊的地域,造就了一个乡土社会、一个熟人社会,如何准确的审理一件离婚案件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大考验,这不仅需要法官具有精湛的业务素养,熟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需要熟知当地乡规民约,对民间婚礼的一些风俗习惯了解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