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违法行为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情况的调研
作者:曹顺贵 发布时间:2014-10-30 浏览次数:1794
近几年来我市涉土地的行政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表现为征地拆迁,土地整理,土地出让而引发的行政诉讼,这些诉讼处理难度大,社会影响面广,法院审判处于两难境地。而涉土地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同样也困扰着法院的行政审判和执行。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面临着难以执行,甚至是无法执行的困境。现将上述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建议处理对策,予以报告:
一、两类案件的情况综述
自2010年以来涉土地违法行为行政非诉执行案及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如下: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一季度 | 合计 |
非诉执行 | 67件 | 104件 | 51件 | 93件 | 31件 | 346 |
诉讼 | 5 | 5 | 4 | 5 | 7 | 26 |
(一)根据数据,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土地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如下:
1、经过批准异地新建房屋但旧房未拆24件,占7%。
2、未经批准原地拆旧翻建、改扩建84件,占24.3%。
3、符合规划,超面积建房的,少批多建,企业表现为少批多占63件,占18.2%。
4、非法买卖土地并建房的35件,占10.1%。
5、基层组织(村委会、社区)为了“达标”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标准化厂房、建办公用房55件,占15.9%。
6、企业以租代征占用土地扩建改建厂房占用土地83件,占24%。
7、在耕地上挖塘取土,挖塘养殖,破坏耕地1件。
(二)涉土地违法行为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1、安置小区占用土地,无用地批准文件。
2、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发证职责。
3、土地整理、征用而引发的拆迁纠纷。
4、出让土地不规范,存在程序问题。
5、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土地未经批准并违法拆迁。
二、两类案件的问题探究
(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所存在的问题
1、应拆未拆。经过2011年“应拆未拆”集中行动后,建新房旧房未拆的现象得到了遏制,整个拆违行动牵涉了法院、政府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近段时间,此现象又有发生,应当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2、拆旧翻新,改扩建。由于全市冻结建房申请审批,部分村民或居民未经批准拆旧翻新或改建、扩建,新建房屋是他们唯一的住房,有些符合规划,有些不符合规划,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一般是没收或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没有安顿建房户的具体方案,不具备强拆或没收条件,致使法院无从入手。
3、少批多建,少批多占。农户建房批准建筑面积是
有些企业经过批准的用地面积与实际占用的面积不一致,少批多占,个别名气比较大的企业直接与所在的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占用近百亩土地建设厂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处罚是:符合规划的没收,不符合规划的就拆除。实际执行中根本是执行不了的,有些是交纳一定数量的罚款,等待上面的用地指标,完善用地手续;有些是不交罚款,也不可能有指标,他们甚至认为政府默许,认可他们少批多占。
4、“达标”违建。当数量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村级组织为了达标建设村级行政办公房,为了增加村级组织收入建设标准化厂房、农家乐园,借口领导要求、上级文件要求,不经任何部门的批准搞建设,有些占用基本农田,国土资源局对他们作出处罚,没收或拆除新建的建筑物、罚款,申请法院执行,法院无法执行,连罚款也执行不了,因为许多基层组织是贫困村。
5、买卖土地并建房。较典型的港联村私卖土地建房共计33户,经过国土资源局处罚后,申请法院执行,当时处罚是没收地上建筑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由于涉及面广,执行难度大,最终由政法委牵头,政府相关行政机关出面处理,党员、领导干部户基本交纳了罚款,其他违建户的处罚没有执行到位。类似的情况较多,城区多个村以化解村级债务为由,乘重点工程建设拆迁之际私自出卖集体土地进行建房,另外零星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买卖的情况亦时有发生行政处罚的亦不能到位。
6、取土,挖塘养殖,破坏耕地。少数农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挖塘取土,破坏耕地,少数村级组织将耕地挖塘搞养殖,建农庄、搞休闲产业,破坏了耕地,国土部门作了处罚,但是难以执行,恢复土地原貌成为空谈。
(二)行政诉讼案件所存在的问题
1、我市安置小区的用地绝大多数未办理征用手续,无任何用地批准文件。因此引发的诉讼案件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极易引发群诉群访。
2、不履行发证职责而引发的诉讼。国土资源局为给政府融资提供方便,将土地办证抵押给银行,由于贷款未还,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未赎回,将同宗地进行出让,明显违法;受让人申请颁证,国土资源局迟迟不予办理,而且不给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显然违法,类似情况不在少数。
3、因土地平整征用而引发诉讼。为向上争取用地指标,搞所谓的土地复耕,进行土地的整理、平整,强行拆迁,显然没有法律依据,诉讼后,法院很难处理,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土地复耕就得停止进行,已经搬迁的怎么办?不支持的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得不到保护。
4、出让土地不规范,引发的诉讼。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土资源局未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征收集体土地,未按征收批文的时点向被征收人付清土地补偿费,同时,未进行招拍挂,程序上存在问题,。
5、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土地未经批准而引发诉讼。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重点建设工程,无发改委立项,无规划,无用地批文,即开始进行占地和拆迁,存在着先开工后审批,边建设边审批,“先上车后买票”的情况,被拆迁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征地行为、拆迁行为违法,法院处在两难境地,面对明显的违法行为,不确认违法显然不行,如果依法确认违法,建设项目将停工,后果和影响难以估量。
三、以上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政绩观的驱使
由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政建设的大量投入,用地数量迅猛增加,用地指标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因此,边建设边报批,建好后等批文补办手续,以所谓的抢抓机遇为借口实施违法占地行为,大环境下,上行下效,左右攀比,少数领导为了谋求在任时的政绩,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追求漂亮的GDP数据,要求企业扩大再生产,扩建、新建、改建厂房,做大做强;要求城区改造、建设上规模,上档次,提升城市形象,搞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造桥造路,扩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招商引资,搞商品房开发和建;要求基层基础建设达标,建设村级办公用房,要求村级组织增加收入,脱贫致富建设标准化厂房,建农家乐园,建水产养殖基地。以上行为带来的后果是占用大量的土地,而且是违法占用。
(二)法制观念淡薄
通过对全部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违法行为人的法制观念淡薄,缺少法律意识。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还是基层组织,无论是少批多建,少批多占,应拆未拆,还是“达标”违建,还是建安置小区,所有的违法行为人都共同存在着法律意识缺乏,无所谓,事出有因,情有可原,随你怎么处置等。
(三)齐抓共管机制缺乏
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的职能部门是国土部的,但是单凭其一家单打独斗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力量是不够的,有些土地违法行为应消灭在萌芽状态,才不会给以后的查处、执行带来更大的麻烦,才不会产生资源的浪费,人力、物力的浪费,执法成本的增加。因此,调动基层组织、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辖区人口,地理环境,经济状态熟悉的优势,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及时消除土地违法行为。
(四)职能部门查处不力
国土部门是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主力军,但是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后,国土部门是否完全行使职权,是否用足用好法律,值得思考,坚决堵住以罚款代拆除,以交纳罚款后补办手续,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一视同仁,坚决制止并打击土地违法行为,才是行之有效的措施。
(五)土地违法行为效仿、跟风
由于土地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打击和遏制,处罚不到位,致使新的土地违法行为不断出现,跟风效仿,你建我也建,你超我也超,你占我也占的现象大量存在,法院执行陷入僵局,历史的“旧债”未清,“新债”又发生,未能执结的案件越来越多。影响了行政机关和法院的权威。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 树立法制意识,杜绝土地违法行为
全市上下进行土地管理宣传教育活动,选择典型土地违法案件进行现场说法,使大家树立“不可违,不敢违,不能违”的意识,从领导做起,从职能部门做起,严格遵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信息公开,行政处罚等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二)建立健全长效的齐抓共管机制
发动全民监督土地违法行为,在各村民小组,各村级组织,各镇区街道设立违法行为举报信箱,聘请监督员,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职责分解下去,层层落实,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体系,实行一票否决,查实有奖。国土、城管、规划、公安、住建等部门加强配合,及时处理土地违法行为。
(三)加大土地行为查处力度
对于土地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决不姑息,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最短时间内遏制并消除土地违法行为。鉴于土地管理法没有授权国土部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可以按照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由政府协调交由规划部门查处,及时消除违法行为,以减少行政执法成本,降低以后强制执行的难度,减少资源的浪费。
(四)加强法院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
法院的行政审判职能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最近省高院行政审判会议精神,当前行政审判要解决的三个突出问题,即(1)不立不裁(2)过度协调(3)行政机关败诉率太低。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行政审判工作将会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加大监督力度,该立案的就立案、该判决结案的判决结案,该判决败诉的就判决败诉。将会出现行政诉讼案件增加,判决结案数增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增加的局面,这对法院和行政机关都是挑战和考验。因此,加强法院和行政沟通联系尤为重要,行政机关要做到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权,严格行使行政审批、许可、处罚、信息公开等程序,严格证据收集、事实的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法院亦要做到审判职能准确把握,继续开展送法上门、罚前指导工作,为行政机关做好服务,尽最大可能做好案件的协调工作,促进案结事了,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做好判后答疑释法工作,针对差错和败诉案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执行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