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要求父亲抚养 离婚后仍可另行主张
作者:张金山 发布时间:2008-06-27 浏览次数:1119
本网南通讯: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一起抚育纠纷案,二年前离婚时双方协议,婚生子靠成某生活并由其抚育成长,协议并明确不要前夫李某承担抚育费,二年后儿子要求父亲支付抚育费,李某以此为由不肯承担。近日,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李某每月承担抚育费2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止。
2005年,成某因与丈夫李某感情破裂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明确由自己抚养儿子,不要李某承担抚育费。近年来,由于成某无固定工作,又要照顾自己年老多病的母亲,生活日渐困顿,07年初,成某以儿子名义起诉李某要求其承担抚育费。但是李某断然拒绝,理由是秦某离婚时已明确表示不要她承担抚育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和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