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分析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买卖租赁案件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朱红雷 发布时间:2008-07-01 浏览次数:1494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材料、设备市场逐渐繁荣,但由于建筑市场存在管理不规范、主体混乱等现状,相关纠纷逐渐增多,法院受理的买卖、租赁类案件中,涉及建筑材料设备买卖、租赁纠纷的比重逐年增加。铜山法院通过抽查分析本院近三年来受理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案件,发现涉及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案件纠纷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签订合同不规范,合同主体难以确定。建筑工地在购买、租赁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过程中,与出卖方、出租方签订合同不规范,发生纠纷后,导致原签订合同的主体难确定,一般表现为:1、卖方或出租方仅凭自己的出料单、产品出库单起诉,出料单上仅有买方收料人员对数量签字确认,对价格、租赁期限等双方权利义务无法反映,有的甚至缺乏收货方签字确认;2、签订书面合同的,买受方或者承租方常以某某项目部、某某工地名义签字盖章;3、合同履行过程中,工地收料员、工人以个人或者经手人签名,甚至以私刻公章或加盖“财务专用章”等不规范方式签收。
二、原告起诉时出现“拉网式”诉讼,将所有与纠纷有关的个人或单位均列为被告,导致法院送达难。出卖方或者出租方拿不到货款或者租金,到法院起诉后,弄不清当初自己的交易对象是谁,为实现债权,便将收料员或者签收工人、项目部、承包方、发包方等相关个人和单位一同列为被告。
三、案件审理中,诸被告之间相互推诿,均不愿承担责任。具体收料人、项目工程部负责人一般辩称自己是职务行为,其所属公司一般辩称自己没有收到货物,或者对具体签收货物的收料人是本公司职员的身份予以否认。
四、案件证据不充分,事实难查清,法院认定责任主体难度较大,各法院判决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案件上诉率较高。此类案件中合同签订人员、收料员、项目部负责人等流动性强,应诉手续难以有效送达,即便传唤到庭,因涉及多方利益,加上标的较大,各方一般互不相让,不配合法院查明事实,原告对其身份或职务行为举证较为困难,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且不好调解,故案件处理结果有的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个人承担责任,有的判决公司承担责任,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普遍。
该院通过分析认为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1、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因建筑市场存在诸多发包、承包、转包关系,承包人针对某一工程经常设立工程项目部,中间存在较多主体和管理环节,在购租原材料设备时,签订合同、收取货物没有规范的授权委托手续,导致合同签订、履行不够规范、全面,甚至出现出卖方、出租方与建筑公司人员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现象。2、原告在出卖建筑材料或出租建筑设备时,法律意识不强。原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急于将自己产品、设备出售、出租,加上法律意识不强,一般对合同签订人、收料人身份审查不严,不注意索取证据。3、司法处置结果价值导向不明确。由于此类案件长期以来没有严格判决原则,法院判案立场不够鲜明,对该类纠纷没有提供明确的导向,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的风气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为此该院建议:
1、加强调研,对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类、梳理,并对形成原因加以分析。2、制定相对统一的判决指导意见,规范案件处理程序,统一判决适用原则,实现同案同判。3、加强宣传和司法建议工作,扩大个案处理的司法效果,有针对性地建议建设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引导建筑市场走向规范,减少类案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