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77,常州天宁区法院法官将被申请人常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14290元公积金,交到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手中。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去年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常公积金罚字(2007)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常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要求其在15日内到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全部职工住房公积金设立帐户手续”,缴纳相应公积金。在被申请人没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最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天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常州天宁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