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全市法院备选鉴定拍卖机构监督工作规则》,给鉴定、拍卖机构立了一个规矩

据南京中院司法鉴定处负责人介绍,过去鉴定机构无限期地鉴定,致使法院审限一延再延。为此,《规则》明确要求,受托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受托事项,不能完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日向法院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法院或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拍卖结果及工作程序等提出异议,受托机构应自收到法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就异议内容书面向委托法院作出答复。

《规则》还针对鉴定、拍卖机构的无良行为出台了具体的罚则,如有恶意串通行为,受到实名举报或作为被告涉诉,滥用鉴定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停止鉴定并不再委托;无资质人员鉴定而由未参加鉴定的专职人员署名出具报告的,行业年检、抽查中列入整改仍不合格的,未按规定申请回避造成危害的,承揽业务时向有关人员行贿的,伪造鉴定、拍卖人员的人事代理、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的,被依法撤销、撤回或吊销执业许可证,机构歇业超一年或终止经营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禁止性规定且情形严重等行为的,暂停委托1年。

 

(2008-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