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理是由审判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共同构筑的统一管理体系,其中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的核心部分,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都应该服从和服务于审判管理活动。如何做好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是法院建设的重大课题。本文试从理论角度进行分析,结合本院审判管理的实际状况,对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提出一些粗浅建议。

一、审判管理的内涵

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和制约等方式,协调并控制审判工作的流程,规范并监督审判组织的行为。从内涵上讲,它是法院直接围绕审判活动所进行的审判程序及辅助工作的管理。

公正与效率是审判管理追求的基本价值,是构造科学审判管理体制的理论和价值基础。

审判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整个诉讼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

审判管理的最终目标应当定位在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上。

适合当前形势下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模式的基本框架是:建立以审判委员会为核心,以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主体,以业务庭、基层法庭为载体的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上下畅通,协调配合的管理体系。

二、当前基层法院审判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虽然已开展多年,但审判管理还仅仅停留在数据统计分析、案件质量评查、运行态势分析、流程管理和审管通报等方面,审判管理应有功效和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审判管理的机制和体制还未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审判管理的权威不高。1、审判管理机构的设立和权力来源还缺乏法律依据,地位和作用凸显不明;2、少数领导和法官对审判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观念滞后,认识不到位,有的产生厌烦甚至抵触情绪;3、审判管理的协调机制不健全;4、缺乏对审判指标数据的综合运用和指导。

二是审判管理的方法简单老套。如: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日常工作忙于个案评查,而疏于管理,缺乏指导,更忽视了疑难典型案件调研、总结、提高;案件评查多注重程序问题,往往忽视实体问题;注重案卷的整理装订、文书齐全等一般性评查,往往忽视对法官司法能力的考查;注重案件普查,往往忽视案件的专项评查等。

三是审判质效指标的设计不尽合理,考核考评方法不够科学。首先,审判管理不同于企业管理,单纯用数字指标去衡量往往难尽合理,也容易人为的导致司法统计的不真实性。其次,有些相关的指标互相冲突。再次,相关指标的理想值不切实际, 可能会导致机械办案,盲目追求考核结果。最后,有些指标采用高等数学计算,很难搞懂,有些数据不好收集,也很难操作和对比。

 四是审判管理中的信息化应用滞后。受经济条件制约,有些审判管理工作需要的信息化设备没有及时购置或更新;还有不少干警观念陈旧,不习惯于用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有的年龄较大的干警甚至至今仍不会使用计算机,阻碍了审判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五是审判管理的理论研究缺乏。如:审判管理的体系、审判管理的内涵和外延、审判管理的方法、审判质效指标之间的内在关系、审判管理制度建设等,都需要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和研究。

三、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针对目前基层法院审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面对新的案件质量和审判绩效考评办法,我们感到可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管理的能力。

(一)刚柔相济,实现审判管理工作的刚性化和柔性化的结合。

刚性管理和柔性管理原本是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一对概念。所谓刚性管理,就是指“以规章制度为中心”,凭借制度约束、纪律监督、奖惩规则等手段进行管理的模式。所谓柔性管理,就是指“以人为中心”,依据组织的共同价值观和文化、精神氛围进行的人格化管理。法院在实施审判管理时,可以借鉴现代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在尊重审判工作规律的基础上,合理移植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坚持刚柔相济,实现审判管理刚性化和柔性化的有机统一。

对审判人员的审判管理目标应当分两个层次:一是不违法地行使审判权,二是更具效率与更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前者是审判管理对审判人员的最低要求,后者是审判管理的更高追求,也是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为了实现目标,审判管理需要全面介入审判工作,但介入程度和手段应当存在差别。为了实现前者,审判管理更依赖刚性管理措施,但后者,则更需要柔性管理手段推动。

(二)专兼结合,实现审判管理主体专门化和多元化的统一。

审判管理应该进一步加强,而不应削弱,更不能没有。审判管理主体的无序多元化和管理主体意识的缺失,不利于管理职能的发挥。因此,成立独立审判管理部门并有效发挥其效能是加强审判管理的必由之路。但针对目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现状和审监庭任务的调整,将审判管理部门与审监庭合署办公,可适当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压力,同时又加强了审判管理的力量,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也是可行的。

(三)管控有度,实现审判管理对审判工作介入与限制的协调。

坚持“积极介入、有效限制”的原则,坚持服务管理与惩戒管理并重,开展审判管理工作。审判管理应以主动监督、善意帮助为基调,以提供正确预警启示和良性操作导向为手段,注重发挥审判服务性管理职能,全方位地介入审判工作,对审判活动、审判人员直接或间接施加影响。

1、加强审判管理,应当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审判管理与司法行政化的关系。加强审判管理不是插手审判权,而是管理者通过对审判流程信息的把握来实现管理目的。

二是审判管理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加强审判管理与保障法官独立审判从表象上看是审判制度设计的二律背反,其实质是矛盾对立中的统一,两者的目标都是保障公正与效率。

三是审判管理与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两者是手段与本质的关系。这就要求,第一,不能把手段当作本质,用手段代替本质。不能为了管理而管理,设置繁琐的程序、内容和方法,这样有损司法工作的目的。第二,必须加强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避免管理成本过大,侵占司法资源。   

2、加强审判管理,应当坚持四项原则:

一是权力均衡原则。案件流程管理要体现权力制衡,就必须实现两个分离,一是立案、审判、执行、审监完全分离;二是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分离。

二是提高效率原则。一要突出数据真实准确抓效率;二要突出流程节点管理抓效率;三要突出审判机制创新抓效率。

三是程序公开原则。将每个案件审理程序的每一步都向当事人公开,这是对当事人知情权的维护,也是对法官的监督。

四是管理到位原则。一要突出管理环节。抓住立案、审判、执行流程中的重点环节进行节点控制;二要确立管理标准。对案件流程每一个环节中的每一诉讼事项,制定统一的质量管理标准和要求;三是制定一系列保障审判管理的制度。

(四)绩效评估,实现审判管理对法院工作和法官业绩的导向。

1、正确认识审判绩效综合评估体系在审判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从严格意义上说,仅仅通过数据量化对审判质量和效率予以评估,是不尽全面的。但通过选择一些能够反映审判工作特点、规律的评估指标,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出发,从整体上平衡把握,统筹考虑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等各个方面的要求,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绩效进行评估考量,以全面推进审判工作的科学管理和协调发展,确保审判质量与效率、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失为审判管理的一个好方法。它可能不尽科学和完美,但却是当前审判管理的最好方法。实践证明,它对转化人们的审判管理理念、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强化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学习贯彻新的审判绩效综合评估体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加强审判绩效综合评估体系的系统化建设和相关制度的配套建设。目前施行的审判绩效综合评估体系,实际上是对一个法院整体工作作出评估的体系。而一个法院的整体工作是与各审判业务庭、法官的审判业绩密切相关的,只有提高了审判庭和每名法官的审判业绩,才能提高法院整体的工作,离开了前者,法院整体工作必然是空中楼阁。因此,审判绩效综合评估体系应当是法院、审判庭、法官业绩评估的三个层次的系统化体系。审判绩效考评应当是一个综合系统,还需要相关制度配合,形成综合性管理体系。

3、加强审判绩效综合评估指标的科学设置与完善。审判绩效综合评估的关键是设置科学具体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的设置要符合审判规律和法院工作的特点,尽量避免相互矛盾及误导的可能性,同时指标要有整体性,评估指标之间要有内在的联系性,与程序法、实体法的本质要求相一致,与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一致,与现阶段国家法治的价值取向相一致,与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相一致。

4、强化对审判绩效综合评估指标的综合运用。认真学习和研究绩效评估体系,思想上接受、行动上接轨、制度上接头,在上级法院构建的管理框架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深化管理方法,细化管理过程,优化管理成效。加强对新指标和数据的调研和分析,重点加强对法律文书、审判效果等指标的调研、监控和评估。强化审判管理成果的运用,善于运用审判管理成果指导审判工作,将审判管理与队伍管理、政务管理、行政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五)依托科技,实现审判管理对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1、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审判管理的规范化。实现信息管理、加工、转换、传递、分析和决策功能,必须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实现数字化信息管理。信息化系统应当结构严密而操作便捷,过于繁琐必然会造成厌烦情绪,影响信息化管理的深入推进。

2、提高管理的科技含量,实现审判管理的信息化。以信息化推动审判管理的规范化,是提高审判质效、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必然要求。一要进一步开发案件质效管理软件;二要完善信息管理模块;三要加强对各信息系统的管理,严格案件信息录入;四要加大信息技术应用的培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