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相邻关系涉讼的民事案件大幅上升,因各方矛盾的尖锐性、权利内容的拓展性、利益主体的多元性等因素给司法解决增大了难度;案件背后往往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一旦处理不好就会使简单案情复杂化,造成比案件本身更为严重的后果,应引起重视。

一、相邻关系纠纷执行难的背景成因分析

1、相邻关系纠纷的主体多元化、矛盾尖锐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住宅小区为模式的居住形态在逐渐替代院落结构的居住形式,以家庭为单位的单个成员扩展到以众多业主为联合体或以业主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社会成员,一些涉及到几方利益的相邻关系纠纷往往以共同诉讼的形式出现,相邻关系纠纷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另一方面,相邻纠纷诉讼标的额不大,多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等诉讼请求为主,涉及的主体具有地缘、人缘上的联系,往往是协商不成,忍无可忍才诉至法院,长期形成的矛盾较为尖锐、激烈。

2、相邻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多有延伸。相邻关系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属于多发性的纠纷,其内容在不断拓展,立体式的相邻关系更多地取代了传统的平面相邻关系,原来单一的通风、采光、通行等相邻纠纷内容业已扩展到以提高住宅环境档次为目的的环保、绿化和安全等方面,增加了相邻关系的复杂性。

3、行政行为对权利相对方的民事权益保护考虑欠缺。(1)行政规划不严谨。在审批建房时并不到建房现场进行勘验,仅凭主观臆断就进行批示,造成宅基地距离过近,甚至发生重叠现象。(2)审批手续不健全。宅基地使用权人手中没有任何可以确定宅基地的手续和文件,致使当事人权利范围不明确,仅凭传统观念行事。(3)执法不到位。对于违章建筑、违法占地行为查处不严,造成村民产生侥幸心理,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不会被处罚。从而纷纷搭建违章建筑或违法占地,致使相邻纠纷不断产生,且难以处理。

4、诉讼程序与实体审理要求之间的冲突,使简单案情复杂化,激化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有些案件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只有数百元,而鉴定费用则需花费几千元,且有的鉴定结论只能证明损害原因,不能证明该原因与被告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也没有实质性意义,不仅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同时还增加了诉讼成本;有些鉴定还需要向委托机关提供相关的材料及进行现场勘察,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或予以拒绝,都会给法院顺利处理案件带来障碍。

5、当事人对法律认识片面化、权利认识绝对化。特别是的大多数为法律知识有限的村民,在建房时较少考虑相邻方的权利,均按照宅基地最大面积建房,造成相邻通风、采光、排水纠纷。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会主动配合,还可能设置重重障碍。有的经多次传唤不到庭,故意回避执行人员;有的口头表示履行,逾期后又不履行;有些行为虽然可以替代,被执行人往往又会为逃避执行而长期外出,让其年纪大或有残疾的父母兄弟等阻拦执行。

6、现行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审判实践难以操作。《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只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法官在自由裁量时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容易造成尺度不一,裁判结果难以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农村风俗习惯与法律规范的冲突,也会使农村居民不能理解法院的判决结果,导致缠讼、累讼的发生。判决后当事人矛盾更为对立,执行过程中到处信访投诉。

7、少数案件判决过于简单,增大了执行的难度。与法官业绩密切相关的绩效考核的精细评比及内部的责任追究,往往让一些审判法官为了不被发改案件对裁判的结果采取非常宽泛的方式,粗放而不具体。有的判决认为只要构成妨碍或者侵权,就机械判决拆除或者停止侵害,而未考虑到判决后有无实际执行的可能性;有的判决过于模糊,简单的判决恢复原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操作。

二、解决相邻关系纠纷执行难的对策建议

1.规范行政行为,注重事前救济。司法救济是一种事后救济,所花的成本有时候非常昂贵。行政行为的不严谨导致有些案件从司法程序再次回到行政行为,从而使解决此纠纷的经济成本成倍增加。建议有关行政机关能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2.规范诉讼行为,理顺法律关系。要正确把握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当事人以相邻关系、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数个基础法律关系提出相邻关系诉请的,要求当事人明确其诉请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将因契约产生的地役权纠纷、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的侵权纠纷及因违反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从相邻关系中分离出去,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时,仅根据相邻关系而非侵权或违约的法律关系来适用法律。

3.适用经验法则,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为公平分配举证责任,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对妨碍举证的推定条款。根据该条款的创制目的和价值,对那些需要鉴定而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不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鉴定机构入室勘察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主张方的原因造成的,可以认定该方当事人属于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不再予以司法鉴定,而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以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及时审结案件。

4.裁判文书制作表述清晰、具体、易于操作。在诉讼过程中,要进行实地勘察,查明事实,判决主文明确具体,把握好。在执行中应根据法律的价值取向确定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所有权,使之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常理,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

5.加强调查与沟通,统一执法尺度。相邻纠纷发生后,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走访相邻的其他群众,以及相关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对内统一执法尺度,对外则让相关人员也随之熟悉法律;在案件完结后,通过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规范相关的手续和行为,减少相似类型相邻纠纷的发生。

6.调动基层群众性组织的积极性,为顺利解决纠纷提供有效帮助。针对某些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进行就地审理,对于案情简单,当事人心理复杂的相邻纠纷案件,在现场开庭审理,容易看清问题,在调解过程中,针对摆在面前的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指出双方在处理纠纷时各自的不足,及时寻求妥善的处理问题的方法,便于双方具体执行,使矛盾及时化解。庭审后邀请当地的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他们对出现的邻里纠纷及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非常了解,在他们的参加下,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容易做双方的工作。

7.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社会和谐。告知相邻的不动产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受到某些限制,否则就会直接妨碍相邻方对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正常行使。在各个环节用用多种手段广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遵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减少相邻纠纷,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