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法律文书中,经常见到对于同案犯使用“另案处理”一词。“另案处理”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另作他案处理,要叙述案件时使用这一词汇显得简洁、明了。但是,笔者认为使用“另案处理”一词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使用“另案处理”应有依据。有的判决书使用“另案处理”是抄录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而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又是抄录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是否确已另案处理了,或者正在以另案在处理中,往往承办人未加审查,这就很容易出现纰漏,或漏诉,或漏判,或量刑不平衡。因此,对于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要在卷宗材料中有所反映。

第二,使用“另案处理”一词,如果这个“另案”已经处理完毕,应具体写明,如“已判刑”、“已劳教”等。如果尚未归案,亦应注明“在逃”等字样。

第三,对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不能简单地用“另案处理”一词搪塞,使之成为减轻处罚或逃避刑事责任的“防空洞”。

总之,法律文书要体现执法的公正、严肃,因此,使用“另案处理”一词,要实事求是,切忌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