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宁法院努力提升少年法庭“天宁模式”的生命力
作者: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7-25 浏览次数:2285
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特殊作用,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牢固树立“教育、感化、挽救”的科学司法理念,深入推进少年审判工作,形成“权益保护全面化、工作制度规范化、刑罚适用轻缓化、社会和谐使命化”的工作格局,倾力构筑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明天工程”,走出了一条法理与情理相融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少年审判之路。因工作成效突出,被团中央、全国综治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表彰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被省高院表彰为少年案件审判工作先进集体。该院在工作中做到。
一、不断完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机制,在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上下功夫
1、注重庭前调查,掌握情况全面化。积极开展庭前社会调查,为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填写《未成年人个人情况调查表》,在开庭前做到“四个见面”:即案件承办人与被告人、监督人、看守所管教人员及被告人所在社区或学校干部见面,全方位、多角度了解被告人的家庭环境、成长历程、心理状态、演变轨迹等情况,着重查明犯罪动机和原因,并在发放《诉讼权利告知书》时,要求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写成书面材料;对一些“恶习”较深或罪刑较重的未成年被告人,召开“庭前会诊会”,为定罪量刑和法庭教育奠定坚实基础。
2、注重庭中教育,定罪量刑轻缓化。大力做好“寓教于审”工作,将未成年人案件的庭审活动变成法制教育的课堂。根据庭前所掌握的被告人的身心状况、性格特点、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情况“对症下药”,从法、理、情的不同角度,对被告人进行法制、道德、亲情等方面的教育,帮助他们明辨是非、真诚悔罪,促使他们迷途知返,重新做人。同时,切实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科学确定刑罚的程序和结果,在指导思想上树立一个“帮”字,在处罚方式上注重一个“准”字,在确定刑罚时体现一个“宽”字,选准最有利于其改造的刑种和刑期。在实际工作中,明确提出“四不”要求,即依法可不定罪的尽量不定罪;可不判处刑罚的尽量不判处刑罚;可判轻刑的尽量不判重刑;可判处缓刑的尽量不判处监禁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定罪量刑尽量轻缓化、非监禁化。据统计,近两年来,我院判决的未成年犯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75人,占38.7%;判处拘役、缓刑、单处罚金的68人,占35.1%。
3、注重庭后帮扶,回访考察制度化。成立固定的帮教小组,制定少年犯跟踪帮教工作规程,明确提出“四个一”的延伸帮教方案:即每人一档案、每季一汇报、半年一回访、一年一参观。对被判处缓、免、单处罚金刑罚的未成年犯,每人建立一份回访考察档案,要求未成年犯每季度作一次书面思想汇报,每半年一次对未成年犯进行集中回访教育,每年一次组织未监禁的未成年犯到少管所或看守所参观。通过定期回访、集中学习、结对帮教、送达《法官诫勉语》、“大手拉小手”、亲身体验、乡情教育、信函联系等形式,帮助他们净化思想,勉励他们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近年来,我院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率仅为0.6%。
二、不断探索少年保护案件审判机制,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最大化上下功夫
1、坚持重点保护,在改革创新上求实效。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少年庭的发展方向和5个方面22条具体举措,强化了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的职能,调整了审判管理模式。工作中,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即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有利于父母子女关系融洽的角度出发,妥善审理好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及探视权纠纷等案件,重点保护好未成年人的抚养权、人身权、受教育权和探视权。同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的保护,强调“亲和”,采用圆桌审判的方式,避免庭审对已经遭受权益侵害的未成年人带来“第二次伤害”。
2、坚持优先保护,在人文关怀上求实效。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的“绿色通道”制度,对涉少民事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做到快收、快结、快执,确保审判迅速简约、便利高效。在诉讼费交纳上,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涉及抚育费、医疗、损害赔偿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依法实行缓、减、免收诉讼费。在帮扶解困上,设立20万元涉少案件司法救济基金,并与民政局达成共识,协助涉案未成年人申请慈善基金或者优先办理生活低保手续,以解决他们长期的生活、学习和医疗费支出的需要。近两年来,共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未成年人起诉的9件民事案件缓、减、免收诉讼费6万余元,发放司法救助基金12万元。在举证环节上,对没有举证能力和条件的当事人,法官主动深入学校、工厂、社区,依法调取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证据。在审判方式上,开展巡回审判,主动上门调解,尽量减少诉讼对未成年人的情绪、心理造成的不良影响,
3、坚持有效保护,在权益实现上求实效。对涉少民事案件,现行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办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的,在判决或者调解中对未成年人一方的利益给予一定的倾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未成年人权益。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敦促被告人积极赔偿、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给付之诉中符合法定条件的民事案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裁定先予执行。对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被告人未能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及时移送执行局执行。对有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有条件地让其参加法庭调查,倾听其真实意愿,尊重其权利诉求。着重做好调解工作,坚持多调少判,通过全面宣传法律法规,使义务主体明确责任;通过情理交融的说服教育工作,使义务主体认清履行义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使情绪对立的双方消除隔阂。50%以上的涉少民事案件都以调解方式结案。
三、不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推动少年“大保护”格局上下功夫
1、拓展宣传平台,建立“全方位”宣传阵地。以法院为法制宣传的主要阵地,通过组织学生旁听开庭、深入社区开庭、拍摄《法庭内外》节目等形式,及时报道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以达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宣传效果。以学校为法制宣传的重要阵地,采用法制板报、模拟法庭、座谈会等形式,选择特殊的时间,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活动。以社区为新的法制宣传阵地,通过法律咨询、法制讲座、法制夏令营等形式,对社区青少年进行普法和维权教育。宣传过程中,将在校学生和外来人员子弟确定为宣传重点,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内容,大力帮助青少年提高法律水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切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2、联合内外力量,构筑“多层次”维权网络。建立司法联系会议制度,加强与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调,着力构建完善 “司法救助一条龙”、“全面保护一条龙”、“社会矫治一条龙”的少年司法“三条龙”工作体系。根据审理涉少案件的特殊需要,提请人大为少年审判工作任命了共青团干部、社区干部、心理咨询师三类陪审员,以根据被告人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组成合议庭。与辖区学校进行“庭校共建”活动,在多个街道、社区成立青少年法制学校、妇女儿童法律保障学校,设立青少年维权信箱,开通青少年维权热线,聘请了13位涉少案件维权联络员,形成了维护青少年权益、帮教失足少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合力。
3、大胆探索创新,形成“多角度”维权之路。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推出多项改革措施,精心制订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流程规则》和《关于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审判流程规则》,多角度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益。改革诉辩式庭审方式,适当扩大法官职权范围;建立心理矫治制度,将心理咨询师引入审判组织,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治;与少年犯结“爱心帮教对子”,架起法官和少年犯之间沟通心灵的桥梁。整合司法资源,建立以法院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工作团队,吸收热心公益事业的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对广大少年权益保护行动中来,在刑事、民事审判中分别担当陪审员、督导员、社会调查员,健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共同维护机制。结合审判实践,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调查研究,为今后少年审判发展之路提供更好的理论支持。其中《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立法思考》获中国犯罪研究学会论文评比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