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问题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不为人民服务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早在1995年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上通过的《行动纲领》就将家庭暴力列为12重点关注问题之一。在美国和加拿大,据说有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据调查30%的妇女声称曾遭到亲密伴侣的肉体虐待。有美国卫生专家说,全世界每三个妇女中就有一个存在被殴打、强奸或其他暴力行为所造成的严重长期健康问题。也许这些说法有点夸大其词,但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众多数据表明,妇女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惩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家庭暴力指的是在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行为人以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他人造成身体、精神、性等方面伤害的行为。

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有如下特征:

 1、家庭暴力涉及范围广,成为家庭不稳定的重要原因。有关资料显示,在中国目前的家庭中,有33.9%的家庭中存在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特征是在离异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在每年解体的40万家庭中,1/4家庭的解体缘于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社会弱者。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家庭暴力中,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之一。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事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父母过度打骂子女的行为构成家庭虐待,直接给未成年人带来伤害。其次,父母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也给家庭生活带来阴影,使得未成年人受到间接的心理伤害。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较普遍,许多老年人由于失去劳动能力,只能靠成年子女赡养,经济上不独立,自然就有部分老年人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3、家庭暴力危害严重,而司法救济困难。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成为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由于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和被害者之间存在特定的人身关系,使得被害者不愿或不能求助于法律,这无疑更加助长了暴力行为实施者的嚣张气焰,使之无所顾忌,变本加厉地实施暴力行为。也使得被害者被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其法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根据家庭暴力概念及其表现特点,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具体分析,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一、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较多的农村落后地区,不少家庭还受“受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认为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例如,张的妻子王某以张某经常对其母打为由要求离婚,当法庭审理时问及张某为什么要毒打王某,王某的回答是,她是我的老婆,我有权打她。这就是夫为妻纲的具体表现。

二、重男轻女思想导致家庭暴力。在广大的农村,甚至城市里的一部分人仍有传宗接代的旧思想,旧观念存在,认为生女孩是妻子、儿媳的过错,往往对妻子、儿媳进行岐视、打骂。

三、家庭婚姻腐败现象,导致家庭暴力。一部分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论理道德,贪图享乐,追求物质享受、金钱和美色,在外养情人、包“二奶”,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之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这是现代社会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因素。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婚姻裂变目的手段。

四、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的市场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产生成外化攻击性的行为,当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竟争压力加大,这种压力积聚到一定程度,达到一种极限,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行为。

五、家庭暴力与施暴者的文化素养有着密切联系。通过调查显示,四、五十年代出生的人,由于没有接受到较高的文化教育,致使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人的法制观念淡薄,这两者是导致家庭暴力的直接原因。

六、社会防范控制体系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不好出面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同时加上受害者本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司法机关内部也存在民不告,官不究,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以制裁,从而助长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三、防止家庭暴力的几点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首先要提高全民意识,尤其是要提高一些弱势群体他们自己的自我保护意识。其次,通过宣传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再次,对已经发现的家庭暴力行为要通过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及时地曝光和谴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

2、健全机构,调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力量。近年来,我国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主要开展了以下一些工作:一是各级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级党政领导和工青妇组织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三是在北京、上海等地先后成立了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开辟了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北京丰台区铁营医院成为国内第一家反对家庭暴力行动的医疗机构;北京、青岛、江苏等地也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甘情愿,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确凿的伤害证据。

3、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严重性等特征,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我们建议,在我国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家庭是建立和谐社会的最基本的细胞,表面上家庭暴力危害的是家庭,骨子里却在侵蚀社会和谐,在这个意义上来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新时期全社会的一项艰巨任务,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系统工程,因此,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来预防、制止,直到最终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