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作者:于晓东 发布时间:2008-07-29 浏览次数:1840
近年来,农村信用合作社因依法清收贷款而诉讼的案件增多,特别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因计划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通过诉讼途径清收逾期贷款,导致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原告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增长。以江苏通州市人民法院为例,该院2008年1至7月共受理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328件,其中诉讼案件为218件,执行案件为110件,诉讼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56%,执行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62%。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增多的原因
1、经济活动的活跃造成借款合同纠纷增多。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农民、个体经济、民营经济等经济组织为扩大生产,增加投入,往往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在民间借贷利率较高的情况下,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进行借贷。如造成经营亏损,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就形成了纠纷。
2、信用合作社放贷审查不严造成借款合同纠纷增多。信用合作社在发放贷款时,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或提供抵押物。由于部分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无法履行保证责任,导致借款不能收回。部分抵押物由于时间的关系,造成贬值,或难以变现,不能确保信用合作社的债权全部收回。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合作社只得诉至法庭。
3、信用合作社计划改制造成借款合同纠纷增多。信用合作社计划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对逾期借款进行清理,对久拖不还的借款人,诉至法庭,造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短时期内增多。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审理的难点
1、送达难。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一般面向农村进行放贷,农民成为借款的主要对象,而农民外出务工较多,致法院难以一次完成送达。有的借款人在起诉前已被农村信用合作社多次催讨,掌握了一定的躲债技巧,在法院送达时“隐身”,法院最后不得不公告送达。
2、调解难。农村信用合作社放贷少则数万元,多则数十万元,多数借款人确无还款能力,导致法院难以调解。部分借款人无钱偿还,索性不到庭,导致法院难以开展调解工作。
3、审理难。部分借贷案件经过多次续借,或经过多次催收,被告往往在借款手续的真实性、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辩驳,或提出文字鉴定,造成这类案件审理周期较长,证据、事实等难以认定。
4、执行难。此类案件由于被告经营无方,无力还贷,或资产难以变现,法院虽然穷尽一切执行方法也难以执行,多数案件只得暂缓执行,以至不能及时结案,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难度。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增多的对策
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案件增多,既对农村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压力,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增多,应引起重视,并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内部监管。要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特别是负责发放贷款的工作人员,要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在办理借款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细心地审查借款人的资格和担保人的能力,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要方便变现处理。对借款的手续、催款的材料要真实可靠,以避免、减少借款纠纷案件的发生。
2、加强风险教育。在借贷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对农民进行风险教育,对借款不能偿还的风险责任,让农民充分地知晓。对借款拟投资的经营项目,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帮助农民对可行性进行一定的评估,尽量避免经营风险。
3、加强法制宣传。要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相关部门要适时进村入户开展法律宣传,让农民充分知晓借贷不还的法律后果,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
4、加强审判职能。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研究,及时发现和总结该类案件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对策。充分利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等强制措施,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防止借款人转移财产、恶意逃贷。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可组成专门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以提高审判的专业化程度,加快案件的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要积极调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减小因诉讼对农村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