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精神病,丈夫先后多次提起过离婚诉讼,但都没被判离。不过,丈夫是“屡败屡战”,坚持打了四次官司,最后一次,经过法官努力调解,终于还是让他们离婚了。这起案件中,作为精神病人的妻子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也就是丈夫就是监护人,如果丈夫提出离婚,作为精神病人的妻子的权利谁来主张、保护?

 

  妻子有精神病,丈夫四次起诉离婚

 

  200711月,33岁的周洋(化名)经人介绍,结识了24岁的孙虹(化名),三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不过,20089月,这对夫妻就打起离婚官司。

 

  周洋称,结婚半年后他就发现孙虹的行为异常,还开始服用一些不明药物,在他的追问下,对方才承认自打2002年起,就被确诊患有精神疾病。

 

  周洋曾带她到南京的大医院治疗,医生明确告诉他,孙虹需要长期服药才能稳定病情,“不久,她的精神病突然发作,我感觉无法共同生活,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但周洋的这番话却让孙虹的家人非常气愤,表示,孙虹婚前确实患过精神病,但结婚的时候已经治愈,而且在婚前她也告知过周洋,所以不同意离婚。

 

  “我们法庭好几个法官都处理过这起案件。”六合区法院城东法庭庭长俞晓飞告诉记者,20089月,周洋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但最后以撤诉告终。之后,他分别于20096月、20101月提起离婚诉讼,但都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201011月,周洋第四次提出离婚,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就是俞晓飞。

 

  双方经调解了结婚姻

 

  “双方矛盾焦点在于,男方认为女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而女方却说婚前告知过,治愈后才结婚的,平时不能受刺激。”俞晓飞说,“孙虹的姐姐曾说过,她妹妹长得特别漂亮,要不是因为有过精神病史,压根不会嫁给比妹妹大近十岁的周洋。”

 

  为处理好这起棘手的离婚案,俞晓飞做了大量的工作。“我们的基准点,就是不能把一个精神病人推向社会。”他说,孙虹的姐姐早已出嫁,其父亲去世多年,母亲也50多岁了,家庭条件非常困难,无论从精力上、物质上来说,她的母亲根本没法照顾这个患有精神病的女儿。

 

  法官们知道,如果处理不好,病人和她的家庭很可能会成为不稳定因素,“从人道主义角度来说,病人应该得到治疗,夫妻之间更有相互扶持的义务,前面判决不准离,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

 

  在第四次离婚诉讼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一,原告周洋与被告孙虹自愿离婚;二,原告周洋自愿支付给被告孙虹共同财产分割以及扶助费4.8万元;三,双方自此无涉。

 

  法官:怎么判真的很难

 

  “类似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表示不能理解,我们法官也比较困惑。”俞晓飞说,根据《婚姻法》,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这种案件中,不少夫妻确是感情已经破裂,没法修复了,只有法律上的维系,可又有什么意义?而我们又不能轻易将精神病人推向社会。但法院不判离婚,在很多人看来,对正常的一方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俞晓飞介绍,还有一起案件,当事人四次提起诉讼,要求和精神病配偶离婚,但都被驳回。精神病患者本人及近亲属要么以“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传统理念来压制对方,要么以生活困难等原因要求对方承担无限的责任,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另一方通常以因治疗已花费很多积蓄为由,坚决拒绝承担经济帮助,这就让法院处理起来难度加大。

 

  俞晓飞认为,法官只能是采取“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考量。涉及到精神病人的案件,不光是离婚案,法官们都会综合考量、仔细分析。“首先,精神病人是否会对健康人的权利造成危害;另一方面,精神病人是否会对社会以及不特定人的权利造成危害。”俞晓飞说,通过利益衡量,他们最终拿出“取其轻”的处理方式,每次都是先征求双方意见希望调解,实在不行再判决。

 

  精神病患者民事诉权谁来保证?

 

  在俞晓飞看来,保证精神病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诉权相当重要,而这牵涉到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他们的监护权归属问题。

 

  “精神病并不是随便说了算的,必须由其家属申请,通过非诉讼程序确定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由其监护人代理行使相关权利。”俞晓飞说,可现实操作中,很多家属并没有意识做这个申请,所以有时候,法院就要求精神病人的家属做民事委托代理,而不是法定代理人。

 

  谈到法定代理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在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中却又相当特殊:“如果法定代理人是配偶,但如果对方是起诉离婚的原告,这就出现了矛盾:既是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又是案件中与精神病人对立的当事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官们通常是暂时剥夺配偶的法定监护权和代理权,再为精神病人指定其父母,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为监护人和代理人。”俞晓飞说。

 

  谁来帮精神病人维权?

 

  而其实这样的情况并不只是在离婚案中出现,不少与精神病人相关的民事案件中,监护人身份尴尬依然是很难解决的问题。

 

  近日,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单艳律师正在处理一起让她头疼的案件。当事人叫吴娟(化名),今年35岁,2008年与前夫离异,自己做服装生意。2009年底,吴娟结识了新男友,对方假装跟她谈恋爱,实际为骗财骗色。

 

  很快,骗子男友在将吴娟辛苦赚来的3万多元搞到手后,便销声匿迹。从去年初起,吴娟便行为反常,脾气暴躁,说话颠三倒四。经权威机构司法鉴定,吴娟的症状为癔症,属于精神病的一种,鉴定结果显示,吴娟被人骗财骗色是其精神病的诱发因素。

 

  “她的亲属只有母亲和哥哥吴军(化名)。”单艳律师说,但吴军并没有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妹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身份并没有得到法律认可。

 

  “即便他获得了法律上的监护人身份,问题也很大。”单艳说,吴军是刑事案件中的唯一证人,他又需要作为妹妹的监护人出庭,这就出现了矛盾。“他不能作为代理人出庭,因为法律是不允许证人旁听。”

 

  因此,吴军并未被允许上庭,他也很茫然,不知道这场没有代理人出席的诉讼会有怎样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