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动辄要打一年的官司,现在平均十天就能结案

  不得上诉的制度设计,再次考验基层法院的公信力

  7月6日,昆明五华区法院小额债务速裁现场,法官只用13分钟就为包工头讨回了拖欠了两年的工程款。大大节省司法资源的小额速裁目前正在全国多家基层法院试点。

  “不得上诉!”江苏四家基层法院正在悄然进行着的一项试点,势必深刻地影响司法生态。这项名为“小额速裁”法庭的试点工作,因为其“一审终审”的核心制度设计,在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进入此程序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将不享有上诉的权利。

  在我国的司法制度里,“二审终审”是基准原则,几乎所有民事、刑事和行政类案件诉讼,都设计了不服一审判决可上诉的制度(例外的情形是如宣告死亡失踪、确定选民资格等类型案件,法律规定为一审终审)。作为一项救济途径,不服可上诉也被认为是纠正错案的重要制度保障。

  近年来,各级法院所收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均呈爆发式增长,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异常突出。小额速裁程序就是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将涉案金额小、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划入此程序,力求高效结案。试点两个多月以来,一个试点法院平均审结一起案件只要十天左右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小额速裁”的试点工作在全国13个省市的90余家基层法院同步展开。而所有试点所获,都将向立法层面反馈汇总——这些意见有可能进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之中,届时,“不得上诉”将可能以立法形式在一些案件类型中被明确。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将是我国司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式事件。

  再小的官司  也得打大半年

  “小额速裁最大的特点,或者说与现行制度最大的不同是什么?就是一审终审,不能上诉,”镇江丹阳法院的民一庭庭长邢永忠介绍说。

  江苏目前有四家基层法院被授权进行“小额速裁”工作试点,分别是盐城东台法院、南京玄武法院以及镇江丹阳法院和无锡宜兴法院。

  据业内人士介绍,这四家法院的选择可谓是慎之又慎,四家法院中的两家是“国”字号的全国优秀法院,一家是省级优秀法院,而这四家法院在法院系统的绩效考核中,也都位于全省法院的前列。

  选择的慎重证明了此次试点的重要程度,同时也印证了对小额速裁这项制度本身的一个潜在担忧:正因为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因此一审判决的准确、公允,法院的公信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自5月1日试点以来,小额速裁在这四家法院的运行状况良好。

  “剥夺”上诉权背后,是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系统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案多人少。

  以丹阳法院为例,该院民一庭共有13名法官,但去年全年共受理案件4000多件,人均办案超过300件,每个法官平均一天多一点都要办理一起案件。而这个比例在全省各基层法院并不是最严重的,在此状态下,法官超负荷工作是常态,办案质量也难以得到保障。

  问题一定程度是出在了制度设计上,“目前民事诉讼法里所规定的审限和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的审限是三个月,一般程序是六个月,但这也仅仅是一审,”邢永忠介绍。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再进入二审程序,这个时间要再加倍,一起案件花一年甚至更长时间了结,也是常态。这还不包括繁杂的鉴定、改变诉讼事项、增加举证项目而导致的延期。

  南京有一个律师接手了一起诉讼标的不过一万元的诉讼,现在拖了整整一年,一审尚未宣判,时间被大量耗费在了程序上。

  一个案件不了,法官就得耗在其中。而漫长诉讼带来的另一个恶果,是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不愿、不想甚至不敢打官司。最为常见的,就是欠工资和交通事故赔偿。

  “很多农民工为什么宁愿爬电线杆也不愿打官司,就因为所有人都告诉他,你这官司一打至少要半年到一年,对过年要回家,居无定所的民工而言,他自然觉得耗不起,这带来的实质上是社会不稳定以及意外伤害,”一受访律师认为。

  因此,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都在摸索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

  小额速裁  平均10天结案

  看过一些以法律为题材的港台影视片的人,往往会对一个场景很熟悉:带着假发的法官坐在法庭上,下面的被告人挨个“过堂”,进来一个,经过简单询问后就做出判决。这实际上就是丹阳等法院“小额速裁”庭借鉴的一个模式,进入此程序的案件,必须在30天内审结,如果审不完就得转入普通的诉讼程序。

  试点两个月来,邢永忠庭长说,已进入小额速裁程序的263起案件平均结案时间在10天左右,最快的案件只花了三四天。也就是说,当事人从到法院递交诉状开始,到拿到判决书或调解书,只要花10天的时间。而在传统已经是“提速”了的简易程序中,留给被告律师的举证时间最低就为15天。

  这么快的审理,会不会过于草率?制度设计者已经考虑到这一点,因为进入这个高速通道里的案件已被限定为“小额”,然后才是“速裁”。

  最高人民法院给各地的标准并不一样,在江苏的标准是: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给付”之诉案件。“给付”之诉,通俗地说就是要钱的官司,比如要债、医疗费、抚养费、水电费、工资等等。丹阳法院进一步明确,将之限定为七种情形的案件。

  而两个多月的试点下来,丹阳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交通事故索赔占了相当一部分。这是比较典型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原因是因为,交通事故在进入法院之前,基本上都已经过了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的认定,关系很简单。

  但就是这样的案件,如果不进入这个程序,也要经过繁琐的立案、举证、鉴定、开庭等程序,而如果一方不服,二审时还得再来一次,耗时耗力,也耗费当事人的钱财。

  但也并不是所有的“小额”案件都适宜进入这个程序,比如说欠钱的官司,有的案件标的不过几千块钱,但可能隐藏着复杂的关系:欠条可能是伪造的,这个钱可能就是赌博欠下来的债务。

  “所有关系不清,证据有疑问的案件,我们都认为不适宜进入小额速裁程序,”邢永忠庭长介绍了他所接触过的另一个真实案例:两个生活在农村的邻居,为了三只鸭子打官司。两家素有矛盾,一家鸭子常吃另一家的菜,这家人就在菜里洒了毒,结果毒死了三只鸭子。

  官司打到了法院,法官和村干部为了化解矛盾,几次表示愿意自掏腰包给这三只鸭子埋单,但这家人就不同意,几次三番要给鸭子做“尸检”。

  “这种案件标的很小,但案件的背后隐藏着很深的矛盾,也不适宜进入速裁程序,”邢永忠认为。小额速裁制度不能上诉,这种案件如果简单判了,矛盾非但不会化解,可能还会被激化。

  不给上诉  判错了怎么办?

  化解社会矛盾、案结事了是法院近年来提出的工作目标,小额速裁的目的也是为了“提速”这个过程,但若因为一审终审而导致更多的社会矛盾,则是得不偿失。

  以往哪怕是二审终审,仍有一些对判决不服的当事人通过申诉、上访表达不满,一审终审会不会制造更多的涉诉矛盾?

  对一审终审的最大担忧,正是对枉法裁判和司法不公的担忧,一审既已终审,一审法官的权力是否畸重?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是否彻底丧失?

  丹阳法院在试点工作开展的前期和过程中,向当地人大和政协分别进行了报告,在收集到的反馈意见中,“提高一审的公信力”成为了比较集中的意见。

  制度设计上,目前“不得上诉”还留了一个尾巴:当事人是不可以上诉,但可以向法院提“异议申请”。与上诉不同的是,上诉是向上级法院提出,这个异议申请则是向一审法院的审监庭提出。

  目前丹阳法院速裁了263件案件,尚未收到一起异议申请。这与这些案件的简单有一定关系,同时也和为了试点所选取的10名优秀法官有关,但进入常态后,如何保障司法的公正?

  “让我们有信心的是,我们法官的业务能力可以确保案件判决的准确,”邢永忠庭长说。所有的制度都不会指向“恶”,作“恶”的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但这与制度本身无关。

  也有法律业内人士持相同的观点:法官如果枉法裁判,与一审终审、二审终审甚至国外已有的三审终审的制度设计并无太大关系。

  但话说回来,现行的二审终审制毕竟还是留了一个救济途径,事实上每年也有不少案件经由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不给上诉了,案件确实判错了怎么办?

  邢永忠介绍,各国各地的小额速裁程序都限制或严格限制、或禁止上诉,因为这个口子一旦开了,那“速裁”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官司还会进入周而复始的上诉、申诉甚至引入检察院的抗诉程序。

  “一般情况下,如果充分保障了当事人有选择进入普通程序的情况下,上诉往往不再被允许,”业内人士说,因为进入这个程序前,当事人就知道了这个程序不准上诉,是享受了充分的知情和选择权的。

  江苏苏法律师事务所的张世亮律师提出增设两个附加渠道:一、如果进入小额速裁的程序上有问题,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判决的权利,但上级法院只对程序进行审查,不审查实体。二、实体程序如果有问题,应当准许直接进入申诉而非上诉,提请再审。

  “增设这两条渠道,与小额速裁的宗旨不违背,可以保证其正常运转,而不至于被架空,另外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另外也可以与现行法律结合,保证法律实施的平稳性,”他说。

  但人们关于这个救济途径被滥用的担心还是存在。好在,现在的试点正是为了立法而前置展开的经验、教训和问题的收集期,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不给上诉的小额速裁程序的最终实施,基本上已是大势所趋,到那时,司法生态必然改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小额速裁对法官职业素养的提高,也是一种制度倒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