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有理有据胜诉的审判管理保障机制的思考
作者:朱艳萍 发布时间:2011-08-15 浏览次数:536
[内容提要]:策应法治社会发展的能动要求, 为构建有理有据胜诉机制提供良好的审判运行环境,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不断改革创新促进司法公正权威的全新视角。正确处理好审判权与胜诉权的关系、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关系,充分发挥审判管理保护与制约的职能作用,在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实现的同时,将法官有理有据的裁判真正置于政治稳定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和谐及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才能最终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进而营造有理有据的诉讼环境。
[关键词]:胜诉权 审判权 有理有据 审判管理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行和经济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在法院”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下,法院作为司法改革的主体,不断寻求内部的自我改革,遵循司法审判的规律性,对法院审判管理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置,保障审判活动的规范运行和审判权的正确行使,是当前人民法院促进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是协调法院案多人少诉讼矛盾满足司法需求的必然途径。本文将以构建有理有据胜诉机制为切入点,着力理顺胜诉权与审判权在审判管理层面的交涉关系,不断探寻有理有据胜诉审判管理机制的内在规律性和存在必然性,从理念定位、基本原则、制度设计、保障措施层面构建保障有理有据胜诉机制运行的审判管理环境, 不断实现审判管理保护与制约的价值追求,最大限度地规范法官有理有据裁判获得公众的认同,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实现,以期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能胜败皆明,不断营造有理有据诉讼的法治环境。
一、全新视角:有理有据胜诉的审判管理保障机制的内在性分析
(一)胜诉权[1]与审判权的交涉:有理有据
在我国,”胜诉权”概念的使用存在于以下两个范畴之中,其一为二元诉权理论,其二为诉讼时效制度。对于前者”胜诉权”属于诉权的一种,是实体意义诉权的直接指称;对于后者,”胜诉权”通常见于”胜诉权消灭”,或”丧失胜诉权”的表述。通常认为,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是基于实体法而产生的,其根据是民事实体权益,而胜诉是指判决所确定的实体内容与当事人诉讼主张或实体主张相一致,那么获得胜诉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实际享有的实体权益同其诉讼请求相一致。[2]在诉讼层面,”有理”是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或具备法律应支持的理由。”有据”则是当事人的主张具有证明某种法律事实的证据,符合法律要求确定案件事实所需的证据证明状态。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权利救济,必须以正当的理由和满足证明要求的证据为支撑,[3]只有当事人有理据地提出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相应的支持,即当事人才能享有胜诉权。单纯地抛开”有理有据”谈胜诉权并不科学,学者阎庆霞就曾批判地指出在理论上并不存在一种独立请求法院判决其胜诉的胜诉权,因为法院不是裁判当事人是否具有胜诉权,而是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进行辨别是非,确定当事人是否有理有据能够获得胜诉。
现代诉讼理论不断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追求法律真实是诉讼价值应有之义,而基于实体权利而产生的胜诉权则更注重客观真实的追求,基于诉讼层面的分析,事实上享有胜诉权的当事人未必能胜诉的司法现实与有理有据必胜诉的逻辑常理必然让公众心理产生对司法认同的落差,客观上造成当事人胜诉权的期望与法官审判权的行使产生较大偏差。应该说诉讼即是当事人追求已方请求有理有据的过程,也是法官判决一方当事人请求是否有理有据的过程,在诉讼法律关系中,法官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是有理有据的最终判断者,法官对有理有据的判断权是起主导作用的,如何让法官裁判的法律真实无限接近于客观真实,或者说如何让当事人有理有据的诉请实体权益成为法官判断下的法律真实,如何让法官正确判断”有理有据”作出更接近客观实际的公正的判决,则是法院不可回避的审判权行使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公正的审判权才能确保胜诉权,但审判权的行使又不是当事人取得胜诉权的必要条件,诉讼时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有理有据事实负举证责任,才能使得胜诉权具有胜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如果当事人不能做到有理有据的诉讼,纵然公正的判断权(审判权)也不会让当事人取得胜诉权。审判权与胜诉权在诉讼领域的关系是动态相关的,而不是绝对逻辑对应的。唯有”有理有据”才会使当事人的胜诉权及法官的审判权具有正当的基础,才能使得胜诉权与审判权的博弈更加正义和均衡。
(二)有理有据胜诉机制与审判管理的内在关系
从审判管理的角度来正确认识有理有据胜诉机制对审判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作用,应着重从有理有据胜诉机制与审判管理的关系入手。
1、价值的相致性。建立有理有据胜诉机制有利于规范法官审判权的行使,防止审判权的滥用,提高法官司法判断的能力,使当事人胜败皆明,促进息诉服判和裁判结果的公众认同感。而审判管理存在的价值则是为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目标,通过服务和保障审判权的规范化运行,从而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两者都致力于规范法院审判权的运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使,以适应现代司法改革之需求,共同追求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2、内涵的相关性。有理有据胜诉机制是法院为保障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确保胜败皆明,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诉讼制度。而审判管理的意义在于通过规范监督优化审判权的运行,以机制改革保障司法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稳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职能的充分发挥。[4]当然有理有据胜诉机制是对法官断案结果的事实评价状态的程序保障,而审判管理重在对法官断案全过程的内部监督保障。
3、机理的相异性。有理有据胜诉机理表明,从有理有据到胜诉,有赖于法官对有理有据作出正确的判断和排除非正常因素的影响。[5]而审判管理可以使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具体化,使诉讼法规定的民主、公正程序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和尊重,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制约,以充分彰显诉讼法的自身价值。[6]正确认识两者在机理上的差异性,有助于为构建有理有据胜诉的审判管理体制提供正确的思路。
(三)有理有据胜诉的审判管理保障机制的科学内涵
有理有据胜诉机制的核心,是对当事人的诉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备法律所认可的理由,进行全面审查、理性判断,从而作出公正裁判的工作机制。需要法官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司法经验以及政治智慧,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积极、理性的审查、判断,其结果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获得其应得的裁判结果,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7]如果说有理有据是当事人的胜诉权与法院的审判权能动博弈的必然,那么,确保法官有理有据的裁判,引导当事人有理有据诉讼,向社会传递有理有据胜诉的司法导向,离不开法院审判管理的全新定位和创新改革。从法院内部司法层面来看,当事人有理有据的胜诉权益的保护是建立在法院审判权规范运行的基础上的,需要严格规范的诉讼程序来保障,而这必然依赖于一套符合有理有据审判内在规律的现代化审判管理机制。因此,从审判管理层面确保有理有据胜诉机制建立,采取组织、规范、指导、协调、监督和控制等形式,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等等科学系统的审判管理机制,即为有理有据胜诉的审判管理保障机制。以有理有据胜诉为中心的审判管理保障机制,以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优化司法环境为目标,以规范法官裁量权、保障审判权规范运行为基础,以契合人民群众法治追求、保障当事人胜诉权为关键,以实现司法正义、提升司法公信为追求。
二、价值思考:有理有据胜诉的审判管理保障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审判管理层面有理有据与胜诉之间存在偏差的矛盾因素
因素一:法治环境下当事人法律意识高涨与诉讼专业能力欠缺的矛盾。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和司法体制的不断改革,公众的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诉讼成为人们推崇解决纠纷的权威方式,与此同时,诉讼固有的法律属性必然要求参与诉讼的主体需遵循既设的法律规则体系的要求,然而公众在诉讼专业领域的法律素养却不能完全适应专业化诉讼程序的要求,当事人举证能力的缺失与法官释明权的不当行使往往导致”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胜诉权益得不到保障,造成”有理有据”与”胜诉”之间存在客观上的偏差。
因素二:诉讼社会下当事人胜诉欲望强烈与司法整体效能不足的矛盾。
现阶段,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大量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新类型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受偏好实质正义的传统价值影响,当事人不断追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而产生”有理有据”与”无理无据”都盲目渴求胜诉的现象。与此同时,诉讼爆炸现象不断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影响了法院内部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和期待愈加不适应,社会对司法裁判评价的差异性导致法院矛盾化解、利益权衡的难度增大,以致产生”胜者不满”、”败者不服”的胜败皆怨的不良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
因素三:和谐司法下法院裁判功能彰显与当事人信访诉求增大的矛盾。
据中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信访案件大量增加,其中反复访、长期访、激烈访、进京非正常访中70%是涉法信访,其涉诉信访又占到70%左右。[8]居高不下的涉诉信访压力使得法院主导的诉讼秩序的维护与诉讼程序的控制不足,与之互应的审判方式改革着力点出现偏差,群众诉求表达和胜诉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院司法裁判功能的发挥。在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下,和谐司法不断要求法院以更加和谐的方式化解纠纷,强调当事人胜诉权与法官审判权互动的和谐,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诉讼权利,促进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切实减少涉诉信访,然而新型矛盾法律缺失的客观现实及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体制障碍又让法院陷入无法有理有据裁判的困境中,影响了和谐司法应有的价值判断。
(二)构建有理有据胜诉的审判管理保障机制的价值因素
1、基于司法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责任,是不断实现案件审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等涉及社会经济稳定大局的民生问题在司法领域内反映明显,无疑对人民法院改革发展的工作方向提出更高要求。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稳定大局不仅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更是责无旁贷的政治责任,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必须将执法办案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加以审视和判断,通过司法职责的履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障国家安全,维护人民利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9]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立足于中国司法国情,把审判工作的中心融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构建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机制,正是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需求的切入点,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结合点。有理据胜诉的审判管理机制的建立,旨在加强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和监督控制,强化当事人胜诉权益的保障和救济机制,让法官自觉履行审判职责,让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程序,将政治、社会、法律等因素纳入到法院裁判有理有据当事人胜诉的考量标准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和谐及维护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为经济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最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基于司法有效解决纠纷能力建设的目标,是妥善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彰显司法裁判正义与权威的重要保障。司法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司法价值就越能显现,司法权威才能最终确立。法官裁判案件不能做到有理有据,其裁判结果就不能让人信服,必然增加涉诉信访的工作压力,影响司法裁判的权威。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明辨是非,定纷止争,该功能的实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特别是有效解决纠纷能力决定的。在急剧变化的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矛盾集聚法院,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面对法律滞后的现实,如何有效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尺度,如何化解群体性纠纷确保信访稳定,如何保证司法公正廉洁,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面临的挑战。法治社会对司法能力建设解决纠纷功能的最好诠释,离不开法官有理有据的裁判思维,离不开法官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更离不开审判管理层面对司法能力建设的保障。有理有据胜诉需要法官排除一切干扰,规范运作审判权,正确行使释明权,提升法官司法能力,解决的根本途径还得从完善审判管理入手,从规范法官审判权入手。通过构建有理有据胜诉的审判管理机制,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必然胜诉,让无理无据的当事人服判息诉,这也与法治社会保障社会主体正当权利合理实现的目标不谋而合。引导公众树立有理有据打官司的良好心态,营造有理有据的法治氛围,同时,加强诉讼引导的司法职能作用,关注有理有据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才能从根本上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提出的新要求,才能有效解决制约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问题,才能构筑坚实的法治基础形成全社会崇尚法律的良好氛围。
3、基于司法资源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的现实,是遵循审判活动客观规律,加强法院自身科学发展的必要路径。当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已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就是按照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加强审判的科学管理。然而,大多数法院对资源配置在有效化解纠纷上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不高,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资源矛盾的困境。正确掌握司法审判的内在规律要求,妥善处理好资源因素关系的相互协调,是人民法院自身工作科学发展的迫切需求。审判管理的价值追求就是保障司法各种功能的最大化地实现,着眼于法院内部的制度性管理,为审判工作提供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以有理有据胜诉机制建立为切入点,加强法院内部审判管理机制创新改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整体要求,是缓解”案多人少”的资源供给矛盾,最大化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要求,是推动法院工作长效科学发展,实现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目标的要求。按照有理有据必胜诉的司法规律和逻辑要求,严格控制审判工作的流程管理,实现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的有序运转,以完善法官职业化的制度建设为抓手,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科学调度审判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同时,通过构建有理有据胜诉的相应保障制度,注重法官有理有据的裁判理念的培养,提高法官有理有据裁判的责任意识,拓展法官契合司法实际善用调解手段化解纠纷的能力,以满足社会对司法功能多元化的需求,从制度层面保障有理有据当事人能打得赢官司。
三、路径设计:有理有据胜诉的审判管理机制的体系性分析
(一)理念定位:以保障有理有据胜诉为基点。”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胜诉”是现代司法保护当事人胜诉权,维护司法公正权威的法治追求,为有理有据胜诉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符合现代社会对司法多元价值追求的应然需求,更加符合司法规律与原则下的现代审判管理理念。有理有据胜诉机制正是基于当事人的胜诉权与法官的审判权能动交涉的结果,审判管理机制的构建要立足于维护两者间和谐的同向关系,不能人为导致对立的相向关系,尤其在司法绩效考核指标的设置上,应当避免法官利益与当事人利益的冲突。[10]因此,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要和当事人讼争活动有机结合,良性互动才能顺利完成,如果审判管理权仅为审判活动服务,则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争讼活动,使两者失去平衡,从而最终也达不到保障审判活动的初衷。[11]
(二)基本原则:以审判权正当行使为内容。确保有理有据原告胜诉,关键在于法院如何行使审判管理权来均衡审判权与胜诉权的关系,如何有效处理好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审判管理是为了支撑法院实现其审判职能的,其主导价值目标在于保障审判人员依法行使审判权,故其应当是辅助性的。审判管理一般不直接涉及个案的处理,而是创造条件,确保审判组织后顾无忧、集中精力、公正高效地独立进行审判,保障审判程序的运行和司法目的的实现。因此,可以说,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是服务与被服务、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在授予法官裁量权的同时,必然需要构建一个能够约束和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保证其谨慎、公正裁判的有效机制。设置审判管理制度的重要目的,正是在于制约法官裁判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12]但基于司法被动的本质,任何情况下审判管理都要坚持依法管理,而不能影响和损害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1、保护原则。有理有据的审判管理不仅要注重规范法官审判权的运行,还要保障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确保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性,真正做到有理有据断案,防止法官自由裁量的随意性。
2、制约原则。审判管理在遵循审判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制约手段排除非正常干扰审判的外界因素,让法官”有理有据”的自由裁量,协调平衡好胜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最大限度地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胜诉权益得到保护,实现胜败皆明的司法公正。
3、限度原则。为了保证审判权力运用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管理、对审判行为的控制是非常必要的。但在运用管理手段对审判权加以控制时,必须要掌握必要的限度。[13]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同时还要防止司法过分主动,防止超越法定职权。
(三)制度设计:以平衡协调冲突关系为关键。完善和高效的法院审判管理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目标的重要保障和前提。审判管理机制的设计,应当坚持以法官为本,从方便于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从服务于司法能力提高,从有利于公正理念践行的角度,在法官权力权益的配置上,撒播公平正义的种子。对审判活动的管理应重在程序的管理,且应限于对审判程序依法推进方面的管理,对于涉及审判组织裁判权的行使,无论系程序性问题还是实体权利义务判断,管理者都不应介入或干预,只能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实现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分离。[14]充分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是争取和实现司法正义的必须前提,而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之间存在的单向和对立关系,很容易因审判管理权的过分强势导致两者关系失去平衡,因此,在承认审判权核心地位前提下,要求审判管理权对审判权保持必要的尊重和克制就是必须的。[15]
(四)保障措施:以管理职能强化为重点。审判管理的出发点在于规范和保障审判权的正当有序行使,对审判权的运行而言,审判管理权一方面试图通过审判权运行过程的监督制约控权目的,另一方面确实以保障审判权的正常运行为其重要的价值追求。[16]法院只有建立完善科学的审判管理制度作为构建有理有据胜诉机制的内部保障,才能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
1、资源-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一切活动和资源、权力配置都必须以诉讼为中心,脱离了审判活动,便成为没有独立价值的其它活动[17]。根据法院审判的现状,按照有理有据胜诉机制的需求,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优化机构职权配置,采取人性化的管理措施,激发法官公正廉洁司法的责任心,充分关注法官的需求,围绕案件审判并以法官的行为规律为中心,创新有利于法官施展才能、释放潜能的工作机制和环境,为法官开展工作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18]以法官职业化为主线,完善法官选任和晋升制度,完善法官人事管理制度,结合实际科学配置资源,加强法官职业化培训力度,实行资源配置从量到质的转变,提高裁判的专业化水平。
2、规范-控制法官裁判方式。法官有理有据地进行自由裁量,不越过法律规定的限度,理应建立法官自由裁量的有理有据规则,才能真正使审判管理达到规范法官裁判权的目的。一是法官审判案件必须树立程序正义的诉讼理念,遵循法定的裁量程序规范,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不得滥用审判权干涉当事人的处分权。二是法官要避免不正当因素干扰审判,充分考虑裁判所需采纳的法律、政策、原则和习俗的因素,利用证据规则、利益衡量等方法进行个案判断,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法官裁判要执行审判公开制度,法律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职权和职责,同时又强调法官必须公开自己对事实的判断并表明自己的法律见解,对审判权进行监督必须保障审判的公开性,强化开庭审理的方式,将监督活动贯穿审判诉讼程序之中,把法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过程和结果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四是法官要尊重当事人对胜诉权的理解,在程序选择中保持必要的司法克制,正确处理审判权与处分权的关系,在法律程序运行中合理适用判断和调解,避免”违法调解”或”以判压调”的现象发生。
3、流程-完善诉讼节点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按照有理有据裁判的司法审判工作规律,针对立案、开庭、合议、判决、执行、信访等审判工作节点,完善各项工作流程管理,保障审判权在有理有据的原则下正常运行。
(1)完善立案分流保障。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下,审判管理部门要及时畅通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转环境,针对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消费维权、医疗纠纷等案件特性,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不断规范诉讼与仲裁、诉讼与行政的协调衔接机制,为建立科学的纠纷立案分流机制提供保障。通过分析法院自身的资源状况,及时调整审判管理模式,制定相应引导和激励措施,调动法官参与诉讼外解决纠纷的积极性。同时,完善案件繁简分流的诉讼程序,保障纠纷解决引导制度的规范化,促进当事人理性选择诉讼方式,实现案件合理分流。
(2)强化诉讼调解规范。审判管理部门在完善法院内部调解机制的同时,要及时对法院附设的调解制度进行规范与细化,以构建矛盾化解的共建体系为依托,积极调查研究,制定与各共建单位的诉调对接规范运行意见,明确诉调对接的案件范围、对接程序、职责范围及调解期限等,推行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互动机制,并将诉前调解与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联动调解等指标纳入调解指标考核体系中,不断增强调解解决矛盾纠纷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规范庭审考评程序。制定有理有据庭审考核硬性指标,设立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牵头,各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庭负责人组成的法官庭审考评小组,可采取定期到庭旁听或不定期借助科技法庭视频同步观看庭审的方式,围绕庭审规范化的要求,着重考评庭审程序完整性,庭审效率、庭审形象、证据规则的落实,释明权行使,调解程序运用等方面,加强法庭审理环节的程序监管,规范人大代表旁听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法官诉讼引导、风险提示和法律释明能力,营造平等的诉讼环境,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4)实行合议庭责任评议。确定详细的评议程序,明确评议的步骤、表决方式,强化合议庭职责,增大横向监督制约力度。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必须展现对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的逻辑推演过程,不能简单地以”同意”或”不同意”等方式变相放弃裁决权。在审判过程中,还应注意发挥审判长的组织管理职责,以尽力改变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合议制流于形式的状况,激活合议庭的内部制约功能[19],实行审判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分工负责,有机配合、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同时,通过专业化合议庭的设置,建立合议庭责任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合议庭功能发挥,不断提高合议庭案件评议质量。
(5)加大裁判质量评查。以裁判文书的质量评查为载体,制定案件质量评查的职责及标准,明确裁判文书的制作流程,加强对裁判文书的撰写、校对、签发、印刷、装订等程序控制。建立裁判文书的纠错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案件质量的动态管理和严格考核,特别强调公开法官对法律精神的准确理解和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说理过程的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法官业绩考评中,建立法官裁判文书业绩档案。同时,建立裁判文书对外公开监督体系,促进裁判透明与廉洁,确保裁判”有理有据”,让当事人胜败皆服。
(6)健全执行保障机制。审判管理部门要本着”立审执兼顾”的统一思想,推行执行事务的内部分权制约管理模式,科学合理地配置执行权,对执行重点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强化执行质效管理。为诉讼、调解与执行对接机制、判后执行的诉外对接体系构建平台与制度,特别是健全委托保全、协助执行、委托执行等联动制度,深入协助执行网络的建设,打破执行管辖的地方保护,从机制上降低执行难问题。同时,建立执行信访、执行听证等制度,建立执行救助机制,确保胜诉权益兑现有理有据。
(7)建立信访申诉审查。申诉权是当事人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当事人胜诉权实现,不可回避当事人的申诉权问题。设立申诉审查庭,公布涉诉信访的工作联络方式,建立信访听证制度,加强信访审查工作。设置当事人申诉权保护规范,实行申诉审查案件听证制度,健全依法严格的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处理机制,坚持依法纠错制度,做好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强化对无理申诉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有效化解涉诉信访,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4、能力-健全业务保障机制。司法活动也不是像马克斯.韦伯的自动售货机理论所描述的那样可以机械化和自动化,把法官定位为司法活动的实质主体,突出法官在司法中的作用是司法的特点决定的。[20]法官职业素质的提高,是确保有理有据胜诉机制建立的基本条件,只有健全法官系统内部横向交流学习和纵向指导监督的业务联动机制和监督制度,才能规范法律适用,减少司法冲突,提升法官整体业务效能,确保法官裁判有理有据。
(1)建立法官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集庭长、审判长联席会议,集中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为审判组织提供具体指导意见,通过定期主持被改发案件、信访案件和督办案件通报分析会,分析研究审判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同时建立普通法官联席会议制度,使法官自主及时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通过法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强法官职业的凝聚力,最终达到统一司法尺度,确保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的正当性。
(2)完善审级监督制约机制。中级人民法院在行使上级法院审判监督权的同时,要定期收集整理一审法院案件改判、发回重审存在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将掌握的司法尺度及时与下级法院沟通。同时,建立下级法院改判发回异议反馈机制,通过疑难复杂案件业务研讨会等形式,对上下级法院在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歧进行研讨,特别是针对下级法院异议较大的案件,通过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评议复查的形式予以慎重考虑,统一裁判标准,不断提高法院裁判能力。
(3)建立区域案例指导制度。为统一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可借鉴最高院、省高院以公报的形式发布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件指导审判的经验,各中级人民法院可定期通过审判管理办公条线收集各基层法院的疑难复杂的典型案件,将具有普遍指导价值的案件汇总后以案例指导的书报形式下发各基层法院,确保同一司法管辖区内的裁判标准的同一性,避免同案不同判的负面影响。
(4)健全审判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差错案件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重点加强对二审改发案件、再审改发案件和重点案件的评查及差错责任认定。不仅要在绩效考核中对差错责任予以体现,而且对于发现有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若存在违反最高法院两个办法规定的,严肃追究违法审判责任[21],保障司法廉洁性。
5、考核-增设绩效评估指标。审判绩效考评的相关指标设计,应当与诉讼程序的价值追求相适应、相配套,按照有理有据胜诉机制的要求,增设判决上诉率、驳回诉讼率,庭前证据交换率,法官释明率等指标,建立科学审判绩效考核制度,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体检表”,达到审判管理有理有据的目的。当事人没上诉的,表明判决能够达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明,但受调解率指标的不断重视,判决案件的比例在不断下降,考核判决上诉率可能更为合理。但上诉率这一指标涉及当事人权利的自由处分,同时受环境影响,当事人素质及诉讼偏好等影响,即便判断结果是公正的,也无可避免。因此,这些指标的权数不宜确定过高,否则容易人为造成法官与当事人的利益冲突,[22]不利于有理有据胜诉机制的运行。通过驳回诉讼率的统计分析,以便全面评估有理有据胜诉或败诉的运行情况,重点提炼出当事人败诉的原因,及时提醒法官审查案件的要点,汇总成当事人诉讼风险告知书,避免当事人经过漫长的审判程序后再被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从而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及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通过增设庭前证据交换率指标,旨在提高审判效率,避免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举证杂乱无序,特别是防止突击举证的情况拖延诉讼,加强庭前证据交换可理清审判思路,让法官能提前把握案情,及时指导当事人有理有据诉讼,改变司法实践中庭前证据交换的弱化现象。在当前的社会现实之下,法官释明权的适当运用将在很大程度上构成对”有理有据”之当事人善用其”理、据”,进而实现胜诉的有力保障。增设法官释明率指标,旨在考核法官能动司法的表现,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及时行使释明权,对无理无据的当事人释明败诉的风险,对诉讼能力有限的当事人依法行使释明权,增强法庭审理的对抗性,同时法庭审理中要及时归纳争议焦点也是释时权行使的一方面,合理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据理力争,确保有理有理胜诉和无理无据败诉皆服。
[1]本文所指胜诉权不是诉讼时效制度中的胜诉权,而是指法院可以依据实体法对其进行保护的权利。
[2]阎庆霞:《胜诉权辨析》,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第70页。
[3]章俊:《有理有据胜诉机理的法理思考》,载浙江法院网,于2011年7月1日访问。
[4]孙英:《关于审判管理改革的思考》,载《山东审判》,2009年第3期,第60页。
[5]同注[3]。
[6]凌永兴:《审判管理的理性思考-以对民事诉讼法的冲突为视角》,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9期,第43页。
[7]徐光明:《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7日版。
[8]张文显:《联动司法:社论社会境况下的司法模式》,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1期,第3页。
[9]同注[4],第61页。
[10]同注[4],第62页。
[11]同注[6],第45页。
[12]李生龙、贾科:《反思与重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管理机制研究》,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8月》第12卷第4期,第84页。
[13]杨明忠:《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运行机制改革之浅见》,载成都法院网,于2011年7月1日访问。
[14]同注[4],第61-62页。
[15]孙辙、朱千里:《积极主动或谦抑克制”审判管理权”的正确定位与行使》,载《法律适用》2011第4期,第72页。
[16]同注[15],第69页。
[17]同注[6]。
[18]同注[15]。
[19]同注[12],第89页。
[20]魏胜强:《法官能动与法院克制-关于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思考》,载《法学》2010第1期,第126页。
[21]同注[12],第89页。
[22]同注[4],第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