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难逃
作者:赵克 张亚丽 发布时间:2011-08-30 浏览次数:385
5月25日,在网吧因与人争执把人打伤后逃逸;6月13日,因帮人讨债,又通过互联网纠集一帮人打砸他人汽车、将人打伤并抢走他人手表,被当地法院判刑。原以为在异地被判了刑就万事大吉了,没想到原来隐瞒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还是被追究了法律责任。这真是只要是犯了罪,总是逃不过被追究。2011年8月10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对被告人王丹华涉嫌故意伤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赔偿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缺乏管教惹是非
王丹华,1993年生,初中文化,无业。自从父母离异后,经常是有家不回泡在网吧里,并结交了一帮与其有类似经历的无良青少年,出于哥们义气,到处惹是生非。特别是王丹华父亲离异后又再婚,并有子女,一家人的生活重担都压在他一个人的身上,平时更是无暇顾及王丹华的管教;母亲带着王丹华虽未再嫁,但在外地打工,每月只有700多元的收入,仅母子俩的生活费都不够,更别说供王丹华读书了。所以,王丹华初中没读完就辍学混迹社会,再加上结交一些无良青少年,染上了打架斗殴的恶习。
2009年5月25日4时许,王丹华在徐州市区雷鸟网吧内上网期间暂时离开,返回后发现戴海涛正在操作自己的电脑,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吵骂,王丹华遂持链条锁击打戴海涛头部,后被人拉开。随后,王丹华在该网吧门外伙同谢俊(另案处理)用拳脚对戴海涛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戴海涛颈椎退行变、椎管继发狭窄、C3-4平面脊髓损伤,鉴定结论为轻伤,构成十级伤残。
王丹华称,那天在雷鸟网吧上网,中途暂时离开,回来后发现一个憨子坐在我的位子上摆弄电脑,就责问那憨子干什么的?那憨子张口就骂人。于是,我顺手拿了别人放在网吧里的一条皮链条锁抽打他的脸部和头部,后被网吧老板拉开。后来,我到隔壁网吧找谢俊来一起教训他。过一会,憨子从网吧出来后,我拿砖头砸他但没砸到,然后用拳头打他的脸部,谢俊站在他的身后跺了他一脚。后来,憨子就脸朝地倒了下去,鼻子流了很多血,额头也破了。当时我很害怕,就用手机打了120急救电话,打完后就朝西跑了。
戴海涛说,那天凌晨在雷鸟网吧里玩,碰见一个人,说电脑是他的,我就和他吵了起来,骂了他一句,他就用一个铁链子砸我头好几下,还用拳头打,后面还被人用脚踹了几脚,被打倒在地,当时头就流血了,后被送到医院治疗。戴海涛在医院住院治疗22天,共计支付医药费49887.12元。
帮人讨债被判刑
王丹华本以为跑了就跑了,没想到才过了一个星期,又被人约去讨债,不仅打伤了人、砸了人家的汽车,而且还抢了人家的手表,结果在这次讨债时被抓个正着,后来还被判了刑。
2009年6月13日,周慧强因债务纠纷与曾晨产生矛盾。次日,周慧强纠集王丹华,王丹华通过互联网纠集胡尚田、谢俊、席哲(三人均已被判刑)及被告人张东海,周慧强准备了砍刀、斧头、钢管等工具,由周慧强驾车将席哲、胡尚田等六人带至睢宁高作镇。当日晚22时许,周慧强以还钱为名,将曾晨、洪宇骗至睢宁刘圩梨园桥南侧,曾晨乘洪宇驾驶的苏CX90XX号广本商务车到达后,张东海、周慧强和王丹华等人持砍刀、钢管、砖块等工具将车砸坏多处,并将曾晨、洪宇二人打伤,还将曾晨的诺基亚N8600型手机(价值2400元)及洪宇的三星W579+手机(价值3360元)摔坏。经鉴定,苏CX90XX号轿车损坏配件共计价值13606元,被害人洪宇左尺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告人王丹华在与被告人周慧强等人殴打被害人曾晨的过程中,见被害人曾晨手腕上戴了一块瑞士PERRELET手表,遂产生非法占有之念,将手表抢走。经鉴定,该手表价值5000元。案发后,张东海的法定代理人赔偿了被害人洪宇、曾晨经济损失8000元。
2009年12月18日,被告人周慧强、张东海和王丹华涉嫌犯罪一案在案发地法院公开进行审理,并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对相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判决。其中,被告人王丹华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故意损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漏罪难逃又被审
2009年5月25日, 王丹华拨打完120急救电话跑了之后,当时正在雷鸟网吧上网的李彬彬,看见很多人往外面跑,也跟着出去看发生了什么事,就发现有人躺在路边,另外有两个人往西跑了。而躺在地上的那个人满脸都是血,因为怕出什么事,就拨打110报警了。就这样,王丹华涉嫌故意伤害纳入了警方视线。
2011年8月10日,王丹华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提起公诉,泉山法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与此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海涛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王丹华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人王丹华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赔偿其医疗费49887.12元、误工费11396元、护理费10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6元、营养费396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45888元、鉴定费700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合计129663.12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丹华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王丹华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丹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尚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海涛要求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伤残赔偿金属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列,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不予支持。关于要求赔偿其后期治疗费10000元,因目前尚未实际支出,待其实际支出后另行主张。由于被告人王丹华造成他人伤害时尚不满十八周岁,且无经济来源,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法庭根据被告人王丹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依照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王丹华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连同前判决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与此同时,法庭判决被告人王丹华及其监护人吴秀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海涛医药费49887.12元、误工费11396元、护理费6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6元、营养费396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69695.12元。
拖累家庭教训深
王丹华无业,没有收入来源,又面临入狱服刑,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可谓是无能为力。而母亲吴秀莲在外地打工,每月也只有七八百元的收入。为此,王丹华的母亲吴秀莲作为监护人,面对受害人六七万元的民事赔偿,表示养子不教错在自己,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准备分期分批地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如此,这就给这个本已举步维艰的家庭带来了更加沉重的负担。
王丹华或许存在一种侥幸心理,以为只要不主动交代犯罪,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事实上,我国《刑法》早有明文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再把前后两个或几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相加,按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然后再减去罪犯已经执行的刑期,剩余的刑期就是罪犯应当继续执行的刑期。这里所说的“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是指重新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应当包括犯罪分子已经执行的刑期。为此,王丹华在原判刑期的基础上,被追加两年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不仅如此,王丹华还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结果拖累其母亲吴秀莲代为偿还,使这一本已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这无论是对没有学好的王丹华、还是没有教育好儿子的吴秀莲来说,无疑都是一个惨痛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