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群众满意放在首位
作者:范效飞 陈怀余 发布时间:2011-09-27 浏览次数:1037
“执行难”是个老大难问题。可以说,执行难是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间各类社会矛盾在国家解纷机制中尤其是司法机制中的最后“沉淀”,但这并不能成为拥有最终裁判权的人民法院“执行不能”的借口。今年以来,阜宁法院执行局一班人积极思考,创造性工作,巧妙部署“心系群众、关注民生”执行方案,在较短的时间内执结了大量 “钉子案”、“骨头案”,化解了一大批经济纠纷,在“快办案、办好案”的基础上解决了许多难题,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把群众满意放在首位。
借助社会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为确保“心系群众、关注民生”阳光执行专项活动有序进行,该院成立了由院长于伟东任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整体推进;对现有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出需要重点解决的民生类案件,落实具体责任人,并针对个案特点和实际,充分做好风险评估、行动预案、警力调配等前期工作;将整个活动分为行动准备、发布执行公告、集中行动、集中过付款物四个阶段,确保各阶段任务分工明确、工作环节有序衔接。
活动开展以来,为形成工作合力,该院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争取领导支持,加强与公安、金融、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协调,将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录入失信“黑名单”,将其不良记录纳入诉讼征信系统,加重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使其在融资、投资、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等方面都受到严格审查和限制,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共向金融、国土、 房管、车管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35份,向工商、金融、招投标中心、国土、房管、公安等联动部门发布当事人诉讼失信信息28条,执行案件 196 件,全院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提高 13.8个百分点和 8.6个百分点。
集中强制执行 突出社会效果
前不久,阜宁县罗桥镇安兴村村民刘某专程来到该院送上一面书有“匡扶社会正义 保护弱势群体”的锦旗,感谢该院于伟东院长、执行局施宇华局长在其伤残赔偿一案中所体现出的司法为民、保护弱势群体的思想;2008年4月,刘某在建筑工地干活时不幸受伤,造成压缩性骨折截瘫,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阜宁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包工头葛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76379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葛某长期下落不明,家中只有年老的父母,根本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在刘某一家为此陷入一筹莫展的困境时,该院院长于伟东、执行局局长施宇华为他们送去了慰问金,带去了法院的关怀,同时该院执行人员没有放弃努力,经过多方调查,终于在2011年春节后成功地将葛某堵在家中。迫于法律的威慑,葛某主动履行了所有赔偿责任,这只是该院执行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一个体现。为了进一步维护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该院在阳光执行专项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乘势而上、再接再厉,部署开展了大规模的集中执行活动。仅8月下旬,就集中出动警力106人次,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 10个案件12名涉及民生、弱势群体、社会反映强烈案件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特别对三灶丰敦中学校园土地被侵占案件进行强制执行,确保学校正常开学,受到了当地人民群众的高度称赞。
规范执行管理,确保执行公正
“不立规矩,难成方圆”。阜宁法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在规范审判权、执行权运行机制方面,将刑事财产刑执行、非诉行政执行、诉前保全、财产保全、限制出境报备等强制性措施统归执行局管理,实现审执分立。实行“超期易人”制度。对在执行期限内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有疑虑的案件,实行换人执行。坚持公开原则,公开执行案件收费标准、执行人员联系方式等执行工作信息;实行结案通知书告知制度;对执行款项的分配坚持合议公开听证制度。寄送廉政监督卡,便于当事人对执行人员进行监督。这一系列制度的制定落实,确保执行权在阳光下运作,以规范促公正,以公正树形象。
在此次执行过程中,该院坚持说服教育与适用强制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对能够提供有效财产担保的被执行人,力促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有7 名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现场交纳执行款 9.5万元,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了执行公信力。
“行百里者半九十”,在取得成绩的同时,阜宁法院执行干警仍保持清醒的头脑。破解执行难问题仍需要坚定不移的勇气和持续不懈的努力,他们会将司法公正的阳光渗向群众心中,把群众满意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