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自2010年3月开始实施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的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法,法院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和诉讼服务站建设,突出诉前调解,全方位控制社会矛盾增量,减少社会矛盾存量。全县诉讼案件2010年到2011年9月持续下降21%,今年1月至9月诉前化解各类纠纷2913起。今年7月21日该院因立案信访工作突出被最高人民法院表彰为全国法院先进集体。

  泗洪县政法委书记徐宜军在总结经验时说,“无讼村居”创建工作的有效开展--村民间发生矛盾接受人民调解的多了,打官司上访的少了;乡村干部主动排查预防的多了,被动等村民上门的少了;社会各界联合化解纠纷的多了,司法机关单独处理的少了。总的一条,就是社会管理创新了,社会矛盾减少了。

  源头治理预防矛盾纠纷

  泗洪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坚持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民调、公调、诉调三结合,抓住社会矛盾源头治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2010年春,该县上塘镇陈吴村10组村民向某等8户村民在石某处购买559杂交水稻种子100余斤,栽种了数10亩水稻。到7月20日前后,发现不能正常收割,大幅度减产。鉴于上述情况,向某等8人向县农业执法大队投诉,经专家鉴定,石某出售的特优559系假冒杂交稻种。向某等8户于今年2月到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对石某进行查处,并赔偿其损失。瑶沟法庭了解情况后立即会同上塘镇司法所、陈吴村委会一道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石某同意赔偿向某等8户损失合计10000元。

  泗洪法院在加强“无讼村居”和谐共建工作中,设立律师信访接待室,成立交通巡回法庭和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在辖区4个人民法庭设立诉讼服务站,在全县乡镇及工业园区共设立57个巡回审判点,全县乡镇307名民调员遍布城乡,进行矛盾源头排查治理,实现了调解组织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

  泗洪县司法局局长李久义说,开展“无讼村居”创建活动,充分利用基层组织和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用老百姓乐于接受的方式解决问题,使大量的矛盾纠纷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得以化解。

  形成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泗洪法院院长刘怀介绍说,今年以来,泗洪法院的4个人民法庭普遍联合辖区派出所、司法所,与辖区村(居)委会签订《创建“无讼村居”协议》122份,通过搭建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丰富共建内容,强化了三方的沟通联系和协调联动,预防和化解了大量涉农矛盾纠纷。在组织上,明确三方负责人为创建活动负责人,各设立一名联络员,互通工作状况,合力化解纠纷。法庭分配一名法官为“无讼村居”创建活动指导员,实行定点挂钩联系,指导村居矛盾化解工作。在工作机制上,联合三方对矛盾进行定期排查,合力化解纠纷,建立例会制度,互通信息和预警情况。

  泗洪县四河乡潼河村82岁村民吴老汉共有7个子女,1999年,吴老汉曾起诉要求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判决由6子女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用。时至2011年,因吴老汉个别子女不愿履行赡养义务,致使其余子女互相推诿,老人再次来到法庭。瑶沟法庭庭长陈功与潼河村联系了解情况,法、警、村三方联合对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吴老汉的第五子、六子进行批评教育、调解劝说,最终达成协议,子女们今后每年春节期间就主动支付当年的赡养费用,对老人的医疗费用由众子女分摊。并当场给付了2011年度的赡养费用。

  整合资源共建无讼村居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该院人民法庭广泛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就案件特点进行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开展业务指导活动,法庭定期组织派出所、司法所、村居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矛盾纠纷调处技能;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三方联合送法上门,举办法制讲座、旁听庭审、预约咨询、法院开放日等活动,把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源源不断地传授给人民调解员和其他组织的调解人员,让他们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骨干力量。人民调解员工作在基层,天天面对群众、服务群众,已成为“无讼村居”创建的基础和前哨。

  7月13日,陈某驾驶轿车在县城一交叉路口撞倒骑自行车的皮某,该事故造成皮某受伤,皮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队认定,陈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第一次与第二次调解时原告方不仅与被告方就赔偿金额难以达成一致,而且强烈要求追究被告陈某的刑事责任,该案起诉到泗洪法院后,法官邀请交警队相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耐心调解,双方最终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陈某同意赔偿皮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07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保险公司同时赔偿300000元。

  泗洪法院认真总结近两年来实施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方法,形成《“抓两头促中间”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法经验总结》,其经验为:开展“法企文化”共建、和谐乡镇共建和“无讼村居”创建活动,以万人诉讼率为抓手,开展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在诉前,抓好纠纷的审查、引导、劝导、分流与化解工作,扎实开展诉前调解与诉调对接,形成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将大量纠纷化解在诉讼外;在诉后,开展结案后的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工作,避免案件草率进入执行程序。抓好诉讼的一头一尾,实现了进入诉讼和执行程序的案件总量下降,缓解了人案矛盾,促进了诉讼内案件质量、效果和效率的提升。8月31日,徐宜军专门批示予以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