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两级法院突破特定案件当事人限制,积极延伸司法建议的对象主体,借“二传手”、“副攻手”、“发球手”三手之力,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引导、矫正和决策服务功能,收到了“建议一条,受益万人”的效果。

  二传手:转发建议促规范

  常州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注重调研,在对同类纠纷中反复出现的共性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梳理的基础上,全面提出司法建议。有的司法建议就是一份调研报告,既有建议,还有对存在问题及原因的分析,行政机关容易接受,从而大大提高了司法建议的采纳比例。

  常州市政府法制办近日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条司法建议向全市转发,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充分运用协调、疏导、释明等手段回应当事人要求合理补偿的实体权益诉求。

  今年5月,常州中院审监庭对审结的180件行政申诉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因城市房屋拆迁、征地矛盾引发赴省进京上访量增速明显,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向市政府法制办制发了司法建议书。建议书剖析了行政申诉人赴省进京上访的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对征地、拆迁申请进行审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严格执行预征地补偿款制度,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征地补偿款足额兑付;重视行政负责人参加行政审监程序听证审理工作,不断提高行政负责人出席听证的数量和比率等等。

  建议发出后,市政府法制办立即回应,并在全市范围予以转发。

  常州市法制办副主任钱正书表示,“法院的许多司法建议书规范具体,说理透彻,可操作性强,以政府名义直接转发有利于各行政机关、基层组织及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副攻手:落实措施促整改

  针对许多纠纷系由行政政策违法及行政执法有瑕疵而引发的情况,常州法院将此类司法建议的重心放在行政执法上,引导相关行政机关落实整改,有效发挥行政机关“副攻手”的拦防作用。

  今年4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同一单元楼上楼下的邻居,被告在一楼自家的房屋内进行地毯纺织,机器噪声吵得原告不能休息,要求被告搬离至异地生产。被告辩称,原告不能休息系因自身原因,同时称,既然工商局给他们发了营业执照,那他们生产就是合法的,不会搬离。通过本案和类似案件的审理,承办法官发现,这类纠纷的根源就是工商部门核发了相关营业执照。为避免此类纠纷的扩大化,该院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在居民小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营业执照。该司法建议得到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积极回应,该局按照建议要求,对相关工作进行了整改。

  今年5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审理中发现,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中存在委托手续普遍不规范的问题,为此向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要求对此问题加强管理,并制作了委托书样本供参考。

  发球手:采纳建议发文件

  常州法院司法建议参与社会管理,不但坚持“治病救人”,还注重“亡羊补牢”,在坚持关口前移、加强预防的同时,对实践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政府“发球手”的作用,催生了大量政府文件的出台。

  2011年3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过程中,送达难的情形时有发生,行政机关因此存在败诉的风险。为减少矛盾纠纷、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天宁法院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司法建议,建议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要求相对人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规定拒不提供地址负相关法律后果。

  市政府法制办高度重视该司法建议,并据此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将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首次引入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程序中,并规定了相对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处理方式及法律后果。该规定规范了行政机关的送达程序,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

  2009年7月,新北区法院在审查一起工伤案件时发现常州市建筑施工企业普遍未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遂向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一份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方面的司法建议,并在政府联席会议中再次向相关职能部门建议。该建议被常州市法制办和市劳动保障部门采纳,2010年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常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据此出台了《常州市市区建筑业、服务业短期使用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行政机关是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法院直接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由政府及行政机关及时发文规范相关问题,不仅突破了'就案建议'的对象限制,而且放大了司法建议的辐射面,是司法参与管理创新的最高层次。”常州中院院长姜洪鲁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