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程序,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时间,财产保全可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诉后保全,又称诉讼后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从宣判或调解文书送达时起至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之前,对于可能出现的使即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难以执行的情况,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作出裁定,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诉讼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因此,诉后保全也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澳全手段,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

一、我国目前财产保全制度存在的缺陷。第一、法律缺失,诉后保全制度的规定存在空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作了具体规定,但对结案后的保全并没有规定,造成一旦当事人在结案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无所适从。第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承认申请人对其依法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享有优先权。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缴纳保全费、提供担保,承担保全赔偿责任后,并不享有对财产实质上的优先权。执行过程中的平均主义,有悖实质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因此应加强立法,保障一般债权人实质上的优先受偿权,同时对执行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执行过程中应首先满足保全申请人的债权,如保全财产有多人,应依先后顺序对财产进行分配,而不应按比例分配。二、诉后保全制度的适用。1、诉后保全程序启动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当事人申请启动诉后保全。在宣判之后或达成调解协议之后由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提供法律文书、提供相应担保,如果是申请人的原因发生保全错误,申请人必须赔偿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另一种方式是法院决定启动诉后保全。人民法院发现准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情形的,征得享有债权一方当事人同意后,或在紧急情况下,未征得同意,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2、诉后保全的执行。诉后保全共有四个不同期间:宣判之日起至裁判文书最后一方当事人送达时止;一审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至裁判文书生效之日止;法律文书生效后至文书确定履行期限之日止;履行期限届满后至申请执行立案前。在此期间内当事人均可以根据判决内容申请诉后把欧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前两个期间启动诉后保全,当事人可以向原合议庭提出,由原合议庭进行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由原合议庭应进行保全。其理由是,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给付的内容还处于待定状态。二交由原合议庭执行,具有审判工作上的延续性。对于后两个期间启动诉后保全,当事人可以向立案部门提出。主要考虑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效力,给付内容处于确定状态,只是因为时间上待予履行问题。如果诉后保全转入申请执行程序,应将案件转移给执行部门处理,即启动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