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有如下几个特征:事实婚姻的男女均无配偶;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几个要件: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月1日以前;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见,事实婚姻在我国也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事实婚姻将不再存在。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事实婚姻仍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对事实婚姻如何处理及相关法律效力的认定其等均存在争议,因而有必要进行探讨。

笔者认为,事实婚姻的处理应等同于合法婚姻。其理由是:凡能认定为事实婚姻的,都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其次,我国关于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及历史的原因,为了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而在一定时期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承认其事实婚姻效力,这种承认就是承认其与经过合法登记的婚姻具有同等效力。

事实婚姻的处理,应严格按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处理,应完全等同于经过合法登记的婚姻之处理。如事实婚姻的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但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