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作者:张中平 发布时间:2008-08-05 浏览次数:1209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有如下几个特征:事实婚姻的男女均无配偶;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几个要件: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月1日以前;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
由此可见,事实婚姻在我国也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事实婚姻将不再存在。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事实婚姻仍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对事实婚姻如何处理及相关法律效力的认定其等均存在争议,因而有必要进行探讨。
笔者认为,事实婚姻的处理应等同于合法婚姻。其理由是:凡能认定为事实婚姻的,都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其次,我国关于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及历史的原因,为了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而在一定时期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承认其事实婚姻效力,这种承认就是承认其与经过合法登记的婚姻具有同等效力。
事实婚姻的处理,应严格按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处理,应完全等同于经过合法登记的婚姻之处理。如事实婚姻的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但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