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和民意:在审判实践中彰显公正司法
作者:吴秀荣 张甫 发布时间:2008-08-05 浏览次数:1182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承载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平息社会纷争的重要使命,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公平正义的最终体现者和实践者。作为是非曲直的裁决者,其手中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必须慎之又慎地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当前,围绕人民法院的核心问题,就是公正司法、公平执法。在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的大背景下,为实现地区性和谐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我们法院必须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着力提高队伍素质,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为国家法治建设和服务大局作出应的贡献。
民意渐近要求司法公正
司法作为裁判社会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主体,无法独立于社会生活之外,它原本就是法制的一个环节,是法治的一个部分,是社会的一个领域。司法必须面对纷繁复杂的几乎涉及一切社会利益和关系的矛盾和冲突: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道德的、宗教的等等。司法既要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又要保持严格的中立以期达到最后的公正。正是因为司法处在这样一个特殊的社会结构之点上,它在影响社会生活的同时,也为各种社会力量影响法律活动洞开了门扉。不同的利益团体、机关和个人都在“追求正义”的信念支持下把过高的期待寄予司法的活动过程:各级政府可能会把消解社会危机和进行社会整合的负担交由司法机关承受,新闻媒体通过张扬案件事实中的催人泪下的细节和判决理由的争点来介入对司法公正的解释和判断,普通的民众则企望司法官员扮演“青天老爷”或“上帝之手”来拯救他们所遭受的社会冤苦。这些不同的初始期待使人们在朦胧的“正义”观念的驱动下对司法过程产生积极参与的热情……如果说过去的人们对司法的了解还只限于如三尺公案、惊堂木、红绿头签等某些形式上的东西,那么而今,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法文化的广泛传播,法理念的不断增强,人们对司法的了解已经从某些形式渗透到了诸多方面,司法过程、司法结果、司法行为一般均可为普通民众了解。而在了解中,社会也开始对司法公正寄予了越来越多的希望,从法院的事情得到新闻媒体大规模地报道这一现象就可略见一斑。
而司法方面也正在做出积极的回应。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现今多数法院均以人民满意为追求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也于1999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 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的通知》,该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人民是否满意为标准,广泛深入地进行‘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宗旨教育,从人民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事故改起,重点解决裁决不公、执行不力、形象不好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开展这一活动,切实增强广大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
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关心群众疾苦,热情为民服务。民意不可违,社会的满意度自是已经成为司法公正的重要评价标准。只是正如“司法公正”中的“公正”即是对司法的评价并非客观存在,其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既涉主观,就难有整齐划一。就我国目前司法整体上是否公正,就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用“司法腐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等来形容司法现状,于是有了“司法并不公正的”评价。但更多的人包括很多法学家对于我国司法的整体评价是非常肯定的,他们认为司法不公毕竟只是个别现象,司法腐败尽管不可低估,但也只发生在极个别人身上,司法队伍从整体上是好的,是值得党和人民依赖的。再言之,对于司法个案的评价目则更难做到“一个声音”。从当事人角度来讲,既是对簿公堂,必定存在利益上的此消彼长,对于至少一方而言,判决结果总会与期望值有差距。于是即便是合于正义或合于立法的裁判,也可能受到冲突主体的否定评价。不仅如此,冲突主体各方对程序公正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一方视为程序公正的根据,或许正是另一方诅咒程序不公的缘由,而案外人由于对案件信息掌握程序的不同,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不同,加之个人的知识背景和经历等一系列原因,对个案的判决结果、判决过程、法官在这一司法过程中的相关行为等,都会产生不同的评价。
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中心和永恒主题,人们告状打官司来解决纠纷的最理想化期待,就是企求人民法院通对证据的分析认证,事实的查辩明晰,最终作出合乎事实真相的(法律事实)的裁判,整个社会对公正期待和评判,往往是从结果上加以表现,而以往的结果的展示又蕴涵着对过程的推理预测,司法运行过程的不公开不透明化,是导致社会无端或合理怀疑的根源,因此法律适用过程的透明公开化,将司法过程置于阳光下操作,更能显现公平正义的过程。让人们从直观上耳闻目睹人民法院的判断过程,远比喋喋不休的强行说道来得更加鲜活,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展示司法判决的过程比宣示裁判的结果更为重要,因为过程不仅反映实体,也反映了程序。
推崇公正司法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司法人性化、裁判理性化的本质要求,作为一种司法运行发展的潮流,从客观上反映了整个社会人们的期待和需求,因而要求我们不拘泥于以往的格式化模式,要推陈出新,从“为民”的视角出发,采取直观的更为实际的诉讼保障措施,切实体现出“司法”在“为民”,从简化程序,解决实际困难入手,将司法惠民贯彻于人民法院的工作整个始终。从完善程序着眼,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措施:一是告知诉讼风险,在立案和庭实前向当事人说明打官司所面临的风险,尤其对文化水平不高,对法律不甚了解的当事人,公开告知风险,及时提醒其对诉讼结果的预期认识,以便让其作出理性的选择。这样既可减少盲目恶意诉讼,也节省了当事人和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二是告知并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为了更切实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使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好官司,从法律上和经济上提供司法救助。使案件当事人能够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得到救济,将解决实际问题贯穿于司法过程,让人们更直接和直观地感受到司法为民的存在。三是强化司法释明工作,展示裁决过程。及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适时作出释明,主动司法,既可以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又可以防止其因不了解诉讼义务而作出妨碍诉讼,有悖于法律的行为。目前掺杂的传统纠问式程序和现代证据规则并行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混乱了当事人的诉讼思维,特别是农村和基层法律意识水平不高的当事人,当他还未弄清楚举证责任规则的情形下,在自己处心积虑建立并信赖起来的诉讼模式下,本希求于法律的公正和法官“良知”作出司法裁决时,因无法应对现代司法改革和司法理念的要求,在内心确信胜诉的情况下,拿到裁决结果却与自已信赖相差甚远,于是无休止的上访与缠诉应运而生。因此,人民法院的裁决,不仅要因人因案而宜,还要十分重视法律释明工作,特别是庭前证据规则和举证义务和责任分配机制上,对不举证或证人不到庭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详细说明,对可能引发的其它涉诉信访问题,要在阐明上诉权的同时,更要加强判后释明工作,这既是对裁决过程的展示,又是对裁决结果的说明和巩固,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反映诉求。四是强化便民措施,人民法院通过将复杂程序简单化的措施,将具体的冗繁程序设置,通过一系列简化方式,便于百姓操作,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既可以提高公正司法的效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种便利的诉讼保障机制,同时又简便了诉讼程序,减省了当事人的诉累。
依法独立审判:确定的规则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是公认的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障条件。1985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并经联合国大会决议核准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规定:“司法独立应该由各国以宪法或法律加以保障,尊重并遵守司法独立是所有政府及其他组织的义务。”1993年6月26日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行动纲领》也将司法列为实现人权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条件。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根据司法独立的原则,法官在审判中应当只受法律约束,只服从于法律。意大利宪法第101条则明确规定:“法官只服从法律”。法律是明确、稳定、客观的,而不是含混、多变和任意专断的,这也正是法律为人们所青睐的原因。正是由于法律固有的这些优点,其在保障司法公正上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的权力不受任何制约,司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正当法律程序办案并遵守司法道德。否则,司法独立原则必将失去其保障人权的功能。历史已经证明,司法制度最为黑暗的时期往往正是法官擅断专权、僭越法律的时期,而近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恰是包括法官在内的一切社会成员严格地依照法律行事。人们不能把正义的希望寄托在任何人的主观决断上,即便他是值得信赖的法官。况且,“人们对法官的信赖,实际上产生于法官与立法立场的一致性,而不基于对法官超越法律能力的敬佩。”因此,严格依照法律审判,既是司法独立的要义,又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依法独立审判,又是通过追求程序上的公正来达到裁判结果的公正,从而获得社会的认可,以期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包括形式公正和内容公正,前者也称程序公正,是指司法活动的程序和运作规则必须符合法律;后者也称实体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实体的处理结果与法律的规定和社会正义的要求相吻合。程序公正是最基本的公正,也是冲突主体的共同愿望,是裁判结果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效统一,树立以实体正义为根本价值、以程序正义为基本保障的司法公正观。按照程序公正的基要要求,法官必须是中立的,必须是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必须是廉洁的,只有在程序和形象公正的前提下作出的裁判,才有令人服判的基础。按照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法官必须依照尽可能查明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只有实体最终公正的裁判,才能赢得社会最为广泛的认同和最为持久的生命力。任何以实体公正为由排斥程序公正价值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反对;任何以程序公正为由掩盖实体不公的裁判现象,必须予以有效的遏制。
公正司法在实践中的考证
近年来涟水县人民法院坚持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和 “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狠抓审判、执行工作、执法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为区域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依法打击犯罪活动 该院把维护社会稳定与公正司法相结合作为首要任务。重点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两抢一盗”、杀人、放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以及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严惩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深入开展“打假”和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等专项行动,依法严惩破坏市场管理秩序的经济犯罪;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严把案件质量关。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主犯、累犯依法从严惩处;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去年审结的刑事案件均在审限内结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以案讲法,宣传法制,扩大“严打”的社会效果。先后召开打击“两抢一盗”、赌博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专项斗争宣判。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促使未成年犯悔过自新回归社会。
依法调处各类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法妥善处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积极发挥民商事审判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作用,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以定纷止争为目标,依法及时审理好民商事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建立审判“全程调解”工作机制,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在民商事审判中,注重加强思想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对争议大、矛盾容易激化、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深入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积极化解行政争议。从依法治区工作出发,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协调职能,加强对涉及城市建设、土地征用等行政案件的审理,认真做好协调和解工作,依法化解行政争议,防止矛盾升级。如开发区某村委会不服国土局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4宗案件,涉及面广,争议大,若处理不好,会引起矛盾激化,发生突发事件。经多方协调做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及时化解了双方争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依法治区工作的发展。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不断推进执行工作。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公正高效,维护法律尊严;积极争取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化执行阻力为执行动力;加强与上级法院及金融、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借助各种社会力量,穷尽执行措施,形成破解“执行难”的合力,提高执行实际效果,切实解决执行难;耐心做好被执行人的说理说法工作,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完善监督管理机确保司法公正 一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对有重大影响和社会关注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审判活动;主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征求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法院工作。二是主动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三是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建立案件质量、效率、岗位目标考核、廉政监督、改革创新等五项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审判、执行公正高效。四是加强案件质量监督。深入开展“审判质量年”活动,着力抓好办案质量,每季度组织案件质量评查,全面掌握案件质量动态,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问题,办案质量和效率有了明显的提高。
落实司法为民要求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是抓好立案、信访两个“文明窗口”建设。规范立案受理条件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信访工作,落实信访责任制,热情接待来访群众;积极开展“判后答疑”工作,努力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二是深入开展“三项承诺”竞赛活动,服务新农村建设。法院三个人民法庭围绕司法救助、规范审判、解决执行难等竞赛内容,结合法庭实际,制订方案,认真抓落实,专人负责。经市法院验收,全部达标合格。三是认真推行便民利民措施。积极推行假日开庭、巡回办案、诉讼指引、诉讼风险提示等措施,方便当事人打官司。四是落实司法救助制度。认真落实缓、减、免交诉讼费制度,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确保经济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共办理缓、减、免交诉讼费案件44件,金额23.6万元。
总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是新时期下为构建整个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关心不仅仅是司法结果的公正与否,更重要的关注在于:新时期下人民法院通过何种的途径和方式,将司法为民的措施和要求落实于司法运行过程。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最近指出“群众意见”也是裁决的依据之一,这个提法从更高的层次上要求司法要社会化,公正化,要让人民满意,要得到社会认可,就要求我们应该不断开拓新措施,贯彻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意识,司法活动才能更好地扎根于事实,忠实于法律,被人民群众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