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京银行的一起“滞纳金”官司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南京市民王某两年前用信用卡透支欠下银行7884元,两年后,“利滚利”翻了5倍多变成35478元,银行是否应该收取除本息之外的复利和滞纳金成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我认为银行不应该收取“滞纳金”,理由如下:

一、因为“复利和滞纳金”远大于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四倍,而法律不予禁止的话,银行就成为了合法的高利贷者,这岂不有悖于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

二、客户逾期不还信用卡欠款,需要支付“本+息+复息+滞纳金”,这已是不成文的行规,而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中早就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信用卡透支利率的计算方法已含有惩罚性质,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计算复利。法律解释的效力明显大于行规。

因此,当持卡人透支时,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只是普通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订)的规定,商业银行只能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三、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类型,它泛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征收规费时,因为义务人延迟交纳,而需额外交纳金钱,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任何个人和其他团体,包括银行,都无权单方或私自设立。现在的银行都商业化了,压根不算行政部门,银行与用户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本就没有收取滞纳金的权利。因此,滞纳金之说并没有法律根据,银行收取“滞纳金”有以“行规”和诚信之名牟取暴利的嫌疑。

除银行外,以行业规定违法收取滞纳金的企业还有很多,包括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等等。这些企业都不是行政机关,因此我们也有理由怀疑他们收取“滞纳金”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银行依行规收取“滞纳金”的现状,我认为需要从多方面加以改变:

一、完善信用卡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切实以法律规制银行的不合法行为,杜绝行业规定的效力盖过法律法规的不正常现象。

二、建立一个健康合法的银行监管制度,银监会要加强银行业服务的监管和督察力度。银行应给客户一份及时准确的明白帐单,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对银行出现的服务缺欠也应有相应的约束和惩罚机制,从而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银行更需要反思自己的信用卡政策,由粗放型向颈肩型转变,让事前监管多过事后惩罚。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培养信誉良好的消费者,根据用户的信用得分,确定对用户的贷款策略和标准。

四、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敢于向权威挑战,以法律为武器,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