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至上”,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和本质特征,丰富和发展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内涵,既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理论的深化,也给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鲜明的要求。深刻领会并在法院工作中努力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是坚持人民司法的正确方向、开辟司法工作新局面、发展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的迫切要求,是实现司法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强大动力。

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牢牢把握法院工作的政治性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事业至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至上。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始终忠诚党的事业,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担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1、忠诚党的事业,必须更加自觉地服从党的领导。人民法院改革与发展的历程雄辩地证明:人民法院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依靠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科学判断形势,正确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服从党的领导,不仅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也要认真执行同级党委的重大决定,主动接受各级党委及其政法委员会的领导和协调,及时主动地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实际困难,争取党委对法院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确保法院工作不偏离方向,确保困扰法院工作的困难得到有效解决。要切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切实贯彻执行党的重要决策部署,坚决确保政条畅通,维护党的权威。

2、忠诚党的事业,必须更加主动地服务发展大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要求法院把司法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切实担负起服务大局、保障大局的政治任务。我们要悉心把握党和国家在具体社会发展阶段和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找准司法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结合点以及服务大局的着力点。有为才有位。人民法院要保障好改革发展的大局,就必须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履行审判职能,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引导和调节作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不断追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完美统一。

3、忠诚党的事业,必须更加有力地维护稳定大局。在社会变革与转型的关键时期,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比以往任何时期都具有更加不同寻常的意义。在社会矛盾纠纷高发并且大多涌入法院的形势下,我们要通过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依靠政治优势,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全面启动附设人民调解窗口工作,深化诉调对接诉警对接和立案调解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对接的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积极依靠社会力量,对纠纷进行过滤。对已经进入诉讼渠道的纠纷,要尽可能通过调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要把诉讼调解的要求贯穿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积极探索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行政诉讼的协调力度和执行案件的和解力度,通过加强调解工作,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有效化解纷争。

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生动体现法院工作的人民性

维护人民利益是司法人民性的基本要求。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人民司法的人民性,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切实关注民生,追求司法和谐。党的十七大把民生问题置于社会发展的首要位置。通过司法和谐来关爱民生、保障民生,通过司法和谐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人民法院责任重大。谈及司法和谐,我们会联想到近年来法学界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词: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本质在于尽可能减弱和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与对抗。在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互动和协作的关系,诉讼是法官与当事人共同促进的作业。这种模式要求我们的法官不拘泥于成文规则、条文条款,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在作出判决时以一个理智正常的普通人角度,来观察和判断问题,来检视判决是否合法合理合情,使法意与民情相融,变“结案了事”为“案结事了”。

2、落实为民举措,回应司法期待。有人对宋鱼水有这样一句评价:她让老百姓抚摸到司法的温度。这种温度可以温暖很多在社会矛盾冲突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使他们感到被重视。宋鱼水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司法不仅要有力度,而且要有温度;司法如果没有温度,就会缺少力度。因此,我们要不断强化法院的服务功能,从民众最急、最盼、最忧、最怨之处做起,努力做到程序和实体公正、过程透明、服务上乘,使当事人在法院的服务之中,不仅感知到法律的公正和神圣,而且体味到一份热诚与尊重,使法律适用更有亲和力,更具人情味。坚持司法为民,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还要求我们最大程度地发现客观真实,最大程度地追求实体公正,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要求我们进一步落实巡回审理、假日法庭等便民举措,尽可能减少人民接近司法的负担、困难或障碍,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决不能让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

3、注重源头防范,压降涉诉信访。特殊敏感时期的涉诉信访维稳工作,必须重点重抓,投入足够的力量,积极做好稳控工作,确保不出问题。但维稳工作更应当立足长远,通过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维护群众利益的高度,从保护群众诉求的角度,从源头上加以压降。要充分发挥法院内部协调联动机制的作用,从立案、审理、审监和纪检监察等各环节,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防范和及时防止当事人上访行为。要坚持开门接访,让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要建立涉诉信访快速反应机制,对当事人上访的案件要及时甄别。对裁判确有需要纠正的错误的,要及时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防范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对属于违法违纪情况的要及时查处,给当事人及时适当反馈;对当事人误解的,要启动“判后释疑”机制,及时消除当事人的疑惑。

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充分彰显法院工作的法律性

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题中之意和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就是,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1、进一步优化法院管理,促进公正高效。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和司法的生命,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题,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加强管理监督的源动力。依据管理学基本原理,管理控制主要由目标设定、信息搜集、控制机制三个核心环节组成。理性分析,当前的法院管理在这三个环节上的管理措施还有一定的欠缺,在一些地方还停留在以规章制度管理人的初始阶段。虽然通过审判质效管理强化了控制机制,但对其它两个环节都缺乏重视。硬性的制度管理虽然体现了管理的规范化,但对被管理者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不足、激发不够。法官是法院的第一生产力,法院的诉讼职能必须凭借法官的法律智慧、职业技能和社会良知得以实现,法院管理应当贯彻以法官为中心的思想,更加注重自律管理,更加注重科学管理,使法院管理既精细又简约,通过充分激励来释放干警潜能,通过完善监督来实现管理控制,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公正高效。

2、进一步增强裁判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威与信并行,德与法相济。苏东坡此言虽与治国相关,却也同样适用于当代司法。司法权威来自何处?从根本上来说,它来源公众的信任。正义不是一件孤芳自赏的装饰品,民众在外部对它的理解、接受和认同决定着它是否是真实的正义。如果我们作出的判决缺少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司法的运行效果就会受到人们的质疑。因此,我们在司法过程中,在裁判方法上要准确把握司法认知规律,实现司法逻辑与司法经验的统一;在职能发挥上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实现司法判断与司法良知的统一。同时通过细化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防范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引导法官把握好自由裁量权这把“双刃剑”,力求使每一份判决都能得到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从而提升裁判的公信力,为司法赢得权威。

3、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能力。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著名法学家孙晓楼先生就曾谈及法律职业人的合格标准问题,他认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对于当今的法官而言,法律学问、社会常识、法律道德仍是不可或缺的素质要求。要着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要注重培养法官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判断推理能力,提高判别是非的准确率;要充分发挥职业操守好、审判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对年轻干警的“传、帮、带”作用,传承精神,传授技能,培养年轻法官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