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指于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

一、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是为了使受害人回复道未信赖法律行为成立或有效之状态。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前者包括: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契约标的物所支出的费用;准备履行所需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所谓间接损失是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总之,信赖利益的损失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

二、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

固有利益乃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是独立于其受损害时正在缔结的合同的。因此,固有利益若受到损害,;赔偿范围不以履行利益为限,而应赔偿缔约受害人在人身权、财产权方面所受到的一切损害。

三、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与有过失场合,法院可依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过失相抵使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应当按照缔约双方的过错比重和原因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二是损害发生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受害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受害人就扩大的损失不得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