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应逐步完善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
作者:许光 张文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1374
巡回审判作为人民法庭开展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巡回收案、就地审判、注重调解等方法,对于及时处结民间纠纷,打造和谐社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已显示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其所体现的“两便”原则和“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三个面向”深得民心,在实现“公正与效率”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尤其是在落实“三个至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巡回审判更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进一步规范巡回审判的具体运行。一是确定办案地区。在城市及发达地区的农村,由于交通方便,经济发达,群众诉讼困难不大,法官坐堂问案仍应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常态。但在经济欠发达、群众因交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困难不便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农村,开展巡回审判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二是规定受案类型。受办案形式所限,巡回办案所受理案件的类型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类型。具体而言,如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在同一地区、且属于交通不便的偏远乡村案件;一方当事人因年龄较大或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属于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债务纠纷等常见案件;比较典型、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或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或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
二、设立科学适用的巡回审判组。巡回办案至少有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参加,巡回审判的法官在职责上划分可以实行分片负责制,由一名法官负责几个固定乡镇的巡回审判工作,这样的安排有利于法官熟悉了解当地的民风和习俗,也有利于法官与当地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配合与联系。考虑巡回审判法官的年龄构成,每个巡回法庭应配有一名有较丰富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的法官,因为“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为维持庭审秩序和保护法庭人员的人身安全,各基层人民法院应统筹兼顾,确保有法警参加巡回庭审,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三、加强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协作。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不仅可以及时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发生,维护社会安定,还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另外,人民调解员大多熟谙当地各种矛盾纠纷的历史渊源以及当地的人情世故,他们的意见能为法官的准确办案提供有益帮助。因此,巡回法庭只要能够做到与基层民调组织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就等于在法庭与基层群众之间搭建了一座沟通的桥梁,能促使巡回审判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充实后勤保障,保证物资投入。越是完善的巡回审判制度,实践中越是需要增加经费投入,因为经费的欠缺仍是目前完善巡回审判制度的主要制约因素。这一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基层法院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要争取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的理解、支持、关心和帮助,确保足额经费预算。波斯纳说:“不能把法院系统视为一帮子天才加英雄,他们并不神奇,不会不受自我利益的牵引”,只有保证法官的办公经费、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的落实和到位,让法官无后顾之忧,才能调动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并坚定地保持中立,做好天秤的支撑点。
五、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创新宣传方法,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律知识的经常性教育,区分农忙、农闲季节,利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在村镇设立法制宣传员、在电视台开办法制栏目、开展法制文艺或知识竞赛等活动,通过构建立体的法制宣传体系,来教育、引导农民,扩大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增强法律宣传的实效,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和遵守法律秩序的自觉性,推行农村法制进程。同时,法庭干警也能在宣传中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提升自己的法律人格。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巡回审判作为一项便民、利民的有效措施,正焕发出其勃勃生机,其便捷、公正、高效的审理模式也符合现实需要。同时,随着巡回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巡回审判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将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